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的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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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
3.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确有悔改表现。
程序如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新乐市人。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5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6月17日被送入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五监区继续服刑改造,2015年5月20日调入十七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25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女子监狱十七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了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案。会上,包组警察介绍了罪犯廖某某有关情况和现实表现,该犯现年66岁,年老多病,家中共有6名成员,其丈夫在本村务农,女儿双目失明,两个儿子已去世,另一子受过刑事处罚,出狱后也不知去向,家庭状况不佳。罪犯廖某某犯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罪犯廖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都带来了危害,通过学习法律,罪犯廖某某表示一定珍惜改造机会,痛改前非。服刑期间,罪犯廖某某按时参加思想教育课学习,在小组中,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融洽,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廖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能做到尊重教师,上课按时听讲,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保持了干净整洁,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多次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其家属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评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会警察一致建议,依法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受监狱委托,新乐市司法局对廖某某因拐卖妇女罪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当地村干部反映廖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朴实厚道,勤快热情,家属反映廖某某在家表现良好,家庭和睦,与邻居关系融洽,且被害人的家属对廖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廖某某适用假释。
2016年7月15日,河北省女子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狱检察机关列席了评审会议。刑罚执行科具体介绍并出示了十七监区提供的有关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证据材料,分析了原判决认定情况、罪犯廖某某犯罪原因、假释出监后对被害人家属和此案情对当地可能带来的影响、罪犯年老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系初犯偶犯、已缴纳罚金等情况。听取刑罚执行科关于案卷材料的分析后,评审会综合考虑,作出同意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河北省女子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6年7月25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对罪犯廖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廖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联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女子监狱在办理本假释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该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服刑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也考虑了年老罪犯回归社会后有利于其家庭和谐等情况。在办理本案中,体现了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注重了社会效果。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已交纳了全部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廖某某予以假释。裁定送达后,河北省女子监狱与罪犯廖某某户籍地的司法局、司法所、村委会、罪犯廖某某本人及家属共同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当日廖某某被假释出所,纳入社区矫正。后期的假释跟踪调查显示,廖某某积极配合矫正管理,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一直较好。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新乐市人。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5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6月17日被送入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五监区继续服刑改造,2015年5月20日调入十七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25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女子监狱十七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了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案。会上,包组警察介绍了罪犯廖某某有关情况和现实表现,该犯现年66岁,年老多病,家中共有6名成员,其丈夫在本村务农,女儿双目失明,两个儿子已去世,另一子受过刑事处罚,出狱后也不知去向,家庭状况不佳。罪犯廖某某犯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罪犯廖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都带来了危害,通过学习法律,罪犯廖某某表示一定珍惜改造机会,痛改前非。服刑期间,罪犯廖某某按时参加思想教育课学习,在小组中,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融洽,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廖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能做到尊重教师,上课按时听讲,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保持了干净整洁,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多次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其家属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评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会警察一致建议,依法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受监狱委托,新乐市司法局对廖某某因拐卖妇女罪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当地村干部反映廖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朴实厚道,勤快热情,家属反映廖某某在家表现良好,家庭和睦,与邻居关系融洽,且被害人的家属对廖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廖某某适用假释。
2016年7月15日,河北省女子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狱检察机关列席了评审会议。刑罚执行科具体介绍并出示了十七监区提供的有关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证据材料,分析了原判决认定情况、罪犯廖某某犯罪原因、假释出监后对被害人家属和此案情对当地可能带来的影响、罪犯年老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系初犯偶犯、已缴纳罚金等情况。听取刑罚执行科关于案卷材料的分析后,评审会综合考虑,作出同意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河北省女子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6年7月25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对罪犯廖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廖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联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女子监狱在办理本假释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该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服刑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也考虑了年老罪犯回归社会后有利于其家庭和谐等情况。在办理本案中,体现了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注重了社会效果。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已交纳了全部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廖某某予以假释。裁定送达后,河北省女子监狱与罪犯廖某某户籍地的司法局、司法所、村委会、罪犯廖某某本人及家属共同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当日廖某某被假释出所,纳入社区矫正。后期的假释跟踪调查显示,廖某某积极配合矫正管理,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一直较好。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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