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能否以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要看承包的是什么样的土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仅适用于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必须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超过上述范围的,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效。所以,如果承包荒山、荒丘、荒滩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此类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另外,承包土地的是其他土地经营的,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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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看两则消息。
根据湖南日报报道,3月10日,湖南首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在长沙县路口镇花桥湾村颁发,标志着湖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另外一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网站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决定5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两项工作紧密相连。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前提,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确立再次确定。
我国最早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从农村承包地开始。起初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其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就是农村土地不能被农户买卖、继承和赠与的原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完全归农户独自拥有,也可以分开,农户只拥有土地承包权,而暂时通过土地流转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使经营者拥有一般最长40年的土地经营权。
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经村集体同意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赠与,但不可继承。经营者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可经农户同意再流转。
2022年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职能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国家机构改革后,登记颁证职能划转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土地所有权证、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土地流转后经营者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物权确认意义,确认了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作用好比我们所熟知的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确认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载明地块、面积、空间位置、权利人等信息,这样能有效避免和化解村集体、农户之间、农户内部之间和土地流转中产生的权属利益纠纷,能够依法落实农户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而农户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后,便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流转、抵押和融资,在土地投入、使用上,也可以做更长远的规划和打算,也有利于国家相关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户、到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2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变更、转移,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材料。
为了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转移等工作,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确定了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内容和条件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就是说,村集体与农户一旦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即生效,产生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不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可以任意更改和剥夺。而且,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以土地承包合同记载内容为准。
所以,建议已经将承包土地转让的买卖双方,尽快到村集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还有人问,我现在手头上的老承包经营权证不去更换,还继续有效吗?答案是肯定的,继续有效,保管好,不用着急去更换。
家人们,您对土地承包和确权登记有什么问题?欢迎留言讨论!
重磅!正式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个话题大概要从2020年开始说起。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内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土地可以入市的规定。针对该话题,专注于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10余年经验的北京楹庭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关于集体土地入市,首先是《土地管理法》进行了规定。关于试点的工作,在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把集体土地入市试点提上日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会议提出,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2022年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另外,会议还指出,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在方案中除了“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外,另一条更关键,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这样一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明确定调,将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项目落地,提供有效的土地要素保障,释放更大市场空间,涉及每个村民,惠及亿万农民。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口子开了,那么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更有价值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有偿退出之后就会大幅度增加,或者陡然增加。这势必,会带来消费各方面的能力增长,买房、购车、购置家用电器,甚至教育、培训、旅游、医疗等方面的消费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进城落户成功的农民,能够在城里稳定生活下来的农民,如果进城落户失败,可能退路都没了,也不可能贸然有偿退出宅基地。
毕竟,宅基地是农民最后的退路。
总之,既然集体建设用地或可入市交易,需要尽快完善、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制度,夯实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屏障,这样乡村振兴就有希望了,促进了乡村发展,各个具体项目只有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就可以了。如果在集体入市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重磅!正式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个话题大概要从2020年开始说起。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内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土地可以入市的规定。针对该话题,专注于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10余年经验的北京楹庭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关于集体土地入市,首先是《土地管理法》进行了规定。关于试点的工作,在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把集体土地入市试点提上日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会议提出,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2022年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另外,会议还指出,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在方案中除了“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外,另一条更关键,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这样一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明确定调,将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项目落地,提供有效的土地要素保障,释放更大市场空间,涉及每个村民,惠及亿万农民。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口子开了,那么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更有价值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有偿退出之后就会大幅度增加,或者陡然增加。这势必,会带来消费各方面的能力增长,买房、购车、购置家用电器,甚至教育、培训、旅游、医疗等方面的消费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进城落户成功的农民,能够在城里稳定生活下来的农民,如果进城落户失败,可能退路都没了,也不可能贸然有偿退出宅基地。
毕竟,宅基地是农民最后的退路。
总之,既然集体建设用地或可入市交易,需要尽快完善、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制度,夯实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屏障,这样乡村振兴就有希望了,促进了乡村发展,各个具体项目只有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就可以了。如果在集体入市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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