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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呢(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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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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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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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2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同居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导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即按照各自实际的出资享有财产份额。在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属双方的共同投资形成的共有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则案例,同居一方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起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最终维权成功,特此推荐。




裁判观点:


1、石磊、张潮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出售后,对于张潮购房的出资石磊应予以返还;


2、石磊、张潮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分割,应考虑到本案石磊、张潮双方之间实际生活状况,综合房屋的




一、案件基本事实:


石磊(女)、张潮(男)系男女朋友关系,1998年初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左右双方结束同居关系。2003年12月,石磊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淀浦河路***房屋(以下简称淀浦河路房屋),房屋总价为1,360,000元(人民币,下同),首付410,000元,贷款950,000元。2004年2月,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石磊。2004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张潮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40,542.98元,包括本金606,766.26元、利息333,776.72元。2013年10月23日,石磊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本案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房屋出售款为580万元。2014年1月,该房屋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张潮遂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的出售款项。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石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潮房屋投资款606,766.26元;


二、石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潮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淀浦河路增值收益款2,220,000元;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石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潮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淀浦河路增值收益款人民币120万元。


再审判决:


驳回石磊的再审申请。


案件


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怎么处理?

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怎么处理?


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财产等问题上即使实行所谓的“ AA 制”,也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扯不断理还乱,就难免不产生矛盾。


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考虑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时,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则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偿还比例;如属于一方的个人欠下的债务,则由个人负责偿还(这里同居关系也适于特殊的同性同居的情形)。


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怎么处理?


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财产等问题上即使实行所谓的“ AA 制”,也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扯不断理还乱,就难免不产生矛盾。


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考虑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时,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则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偿还比例;如属于一方的个人欠下的债务,则由个人负责偿还(这里同居关系也适于特殊的同性同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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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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