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轨离婚可以请求赔偿吗?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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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有一个男孩快3岁,爷爷奶奶暂时带着。农村户口,没有房产。乡下有自建房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商谈离婚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但女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去办手续。最近又提出离婚赔偿要10万。我们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没车没房,没有共同存款。女方去年生病的医药花费都是借的钱,今年才还清!我是一名农民工,家里有父母小孩,都需要生活。不可能拿得出10万元赔偿款出来!但是如果要离婚女方坚持要一次性赔偿10万…不得已想起诉离婚。由于我在外打工,在外租房。分居两年多,前段时间曾和一个异性有过一些接触,也不否认我有失足过!女方就是以此为由提出10万赔偿…我没有存款,家里有父母和孩子。如果按照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赔偿…如果需要赔偿我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张雨平律师解答:
你出轨对方有证据吗?还是你已经承认了,如能得到法院的认定,你是离婚的过错方,对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过多分财产,不过由于你们无共同财产,所以财产方面无法多分,损害赔偿根据各地生活水平不同及给付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有高有低,发达地区不过2-3万元左右。如子女归你抚养,对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张雨平律师普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张雨平律师,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劳资争议、婚姻家事、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领域,能运用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理念:坚信专业,精诚服务!
答: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出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离婚时或离婚后,无过错方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1: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曾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至此次起诉双方感情仍未和好,李某因接受有偿性服务时有盗窃行为,被法院处以刑事处罚,该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仍无法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张某某诉至本院坚持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在嫖娼时犯盗窃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供述中认可有多次嫖娼行为,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张某某教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为10 000元。
案例索引:(2018)京0112民初29336号
案例2: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某与张月某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某有权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
案例索引:(2014)滑城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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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一般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如果产生了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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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一般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如果产生了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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