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具有互殴情节的轻伤害案件时,做好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做到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持能动检察的工作表现。
从司法实践中互殴轻伤害的案件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开展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此类案件大多为双方因日常琐事、突发口角引发行为过激,导致冲突升级,发生互殴行为造成双方轻伤害的结果,从而使民间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其中对刑罚与犯罪客体作出了双重规定,并严格限制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适用,其立意就是针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正是为此类案件的双方架起了一座争取从宽处罚的桥梁,对其量刑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在排除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区别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涉案者并非单一的加害者或者被害者,而是在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同时,自身也因对方的伤害行为受到损伤,故案发后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错误地将自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理解是正当防卫,认为自身并无过错,因而双方的敌对、仇视情绪较大。如果在办案中仅是简单地对双方的伤害行为定罪量刑,虽然双方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并未实质化解矛盾,反而会因此加重彼此的怨气,制造新的社会矛盾,案件办理效果不好。
第三,双方在整个事件中,不仅因对方的伤害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伤,还要承担刑事处罚的行为结果。涉案者既要先行承担自身的治疗费用,还要面临对方因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民事赔偿,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人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可谓人财俱损。虽然能够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自身损失,但此类案件因双方均是被害者的身份均可提起诉讼,此举耗时长、履行难,而进行刑事和解能够使双方受损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从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双方民事赔偿的压力。
为推动此类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有效进行,可结合办案实务灵活开展工作。
一是创新“四声四心”工作方法,借鉴检调对接机制拓宽劝解模式。邀请人民调解员对互殴双方进行劝解,此为“共情声”;承办检察官结合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此为“释法声”;辩护人、值班律师从如何使双方权益的保障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方面进行论述,此为“说理声”;各自家人通过血脉浓情平复双方情绪,使其理性面对事件结果,此为“亲情声”。通过借助多方力量,让双方感受到真心、爱心、耐心、同理心。将双方皆为被害者的和解壁垒转化为双方亦是加害者的身份切入,从而达到声声入耳、双方能够将心比心的良好效果,促使双方冷静反思自己的行为,逐渐回归理性,真诚认罪悔罪,从而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运用过失相抵的赔偿计算方式,使协商数额合理化、承担赔偿责任精准化。司法实践中,互殴案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争议,但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在于互殴案件的特点是一方的殴打、还击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促使对方增加还击、殴打的力度,使双方矛盾激化,即加重了自身损伤的发生或可能,对于自身的损伤是存在过错的。在实务中,笔者接触到因互殴场面混乱,一方全部的伤情并非都是由对方的殴打行为造成的,此时直接适用赔偿总额径行抵销,让双方笼统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利于达成和解的。引入过失相抵,可以精准划分双方在互殴案件中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此相抵后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平衡双方内心。
三是优化办案文书配置,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逐步更新了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告知书,由此可见,制发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是办案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可以起草并形成刑事和解制度告知书,将其纳入办案文书序列,从而能够使和解双方全面系统地了解制度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适用刑事和解对案件处理的影响。鉴于双方顾虑对方因身份的双重性可能出现意愿反复,在签署和解协议时,可以依托本院技术部门对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既能确保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是自愿、真实有效的,也能消除双方顾虑,增强协议的约束力,这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镜头下办案”的能动履职。
此外,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始终保持居中调停,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可以强行干涉任何一方,要确保双方的和解完全出于自愿。第二,确保刑事和解的实质真实。适用刑事和解一是为了给双方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二是为了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双方仅是为了“花钱买刑”,既不符合刑事和解需真诚悔罪的适用前提,也有损检察公信力,因此在适用刑事和解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其意愿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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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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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微博热搜的街道干部打人事件,已经有了官方处理结果,我们先看官方通报:
这件事热度高居不下,是因为在目前的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防疫多年,我们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开始维权,但对于法律细节并不掌握,但行政机关对政策法规轻车熟路,我们在维权过错中容易被忽悠,被扣上违法的帽子,进而使大家不敢维权,不愿维权。
先来说说廖某的处理结果:
1、首先负责调查的机构是纪委、监委,是否正确?
(1)纪检委是党的机构,廖某是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所以纪检委介入,处理结果也明确了党的处分-开除党籍。在这点上没有问题,举个例子,比如你违法了,同时也违反了你工作单位的制度,所以单位把你开除了,但这仅仅是工作单位的处理,不代表法律层面。
(2)监察委介入调查是否正确?
2018年3月,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生效,监察委正式走入历史舞台。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需要明确的是,监察委只对公职人员涉及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的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公职人员涉及的其他类型犯罪并不属于监委管辖。
廖某的行为有打人、受贿、猥亵三项,根据《监察法》规定,其中的受贿问题属于监察委管辖,故监委介入调查合理。
廖某有双重身份,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故纪委、监委有权管辖,官方通告措辞也非常准确,是调查而非侦查。
2、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介入?
对于廖某涉及的打人(故意伤害罪)、猥亵(强制猥亵罪)行为,和职务犯罪无关,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介入。
对于猥亵行为如果女方同意,那最多算是作风、个人道德问题,公安机关则无权介入。按目前的形势,无论当时女方真实意愿是否同意,恐怕也只能认为女方是同意的,不再深究。
但廖某的打人行为,涉及了2项刑事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通告中说明经被害人同意进入家中,那该同意是否遭 受胁迫?是否真实意思表达?如果换做是我,至少我是不会同意让几个非善意的人员进入我有小孩的家中,此处应当存疑,应当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而非直接认为是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视频上看的是打耳光,如果被害人体质正常,应该够不上轻伤标准,但被害人可以要求验伤,也是应当公安调查后确认。
再来看看廖某的身份,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任,法律赋予了综合办联合行政执法权,可以组织对街道内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有点类似组织、沟通、协调类的职能,但不具备公安机关的传唤、拘传等权利,所以廖某是有权上门沟通了解情况的,但没有带走或进入住宅调查的权利,本身也无权实施强制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廖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职务行为。
所以,无论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收到犯罪线索后,都应当先介入审查,再进一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好,现在我们退一步,就算以上行为都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我们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可是个万花筒,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你骂我了我打你了,鸡毛蒜皮的事,只要你报警,对方又不够刑,这里面保证有一款适合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40条、43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0-15日拘留,500-1000元罚款)、殴打他人行为(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这绝对是板上钉钉的事,视频证据明确具体,公安机关怎么能置之不理呢?全国皆知的公众事件,总不能说没人报警吧?
好,我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通告中,廖某等已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我们只能来翻译翻译,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只能说可能已经达成了谅解。但达成和解,是否就可以免除处罚了呢?
再分两个层次,如果达到了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规定,对于刑法规定的一部分罪名可以和解,但和解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只是可以从宽,但不是免除,存在一定的裁量权。
如果仅达到了治安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部分行为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根据官方通报,既然没有对廖某行政拘留,我们也只能理解为廖某的行为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不予处罚。
短短的处理通报,仔细分析下来,其实暗藏玄机,既向公众回复了主要问题,又规避了法律风险,避免授人口柄。唯一的瑕疵就是公安为什么没有介入没有说明,但这块有越描越黑的风险,经不住推敲,可能索性直接回避了。我只能说这种文字能力怎么不用在为百姓服务上呢?
3、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党的纪律处分:开除党籍,也就只能这样了。
政务处分:撤职。《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共6种,撤职是仅次于开除的处分行为,影响工资、级别、职务。但个人认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种暴力行为闹到全国知名,竟然不需开除?那到底什么情况才需开除呢?只能说党和政府两道金身,因此事廖某只破了一道,珍惜吧少年。
刑事责任:受贿问题监委调查管辖正确,网上资料不全,是否构成犯罪,就不分析了。打人行为退一步就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猥亵行为也认为经女方同意,不涉及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拘留及罚款,通报中未提及。我们也只能按刚刚的分析,姑且认为和解了吧,被害人肯定也面临了各方压力,也许这是对他最好的选择,但对于公众舆论,不够让百姓信服,让人有刑不上大夫的感受。
4、这种事我们碰上了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希望我们都碰不上这种事,但真碰上了,也没什么好怕的。穷你都不怕还有什么可怕的?一定要冷静,保留好证据,千万不要因为挑唆而冲动行事,别你占理的事,一不小心该你刑了。
(1) 家里安装好摄像头,高清带同步录音的;
(2) 最好买个录音笔随身携带,关键的时候能保你;
(3) 挨打了心态上应该高兴,提车就在眼前。但实在气不过,就揍他100块钱的;
(4) 挨打了先忍一会,最起码忍到摄像头下。忍一会再还手,正当防卫要坐实,别弄成互殴;
(5)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要熟悉,不是谁都有执法权;
(6) 遇事先报警,不立案要回执。检察院也别闲着不是?
(7) 公安、检察院都不管你,法院自诉等着你;
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遵纪守法是相互的,互促互进才能共同进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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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派出所已经立案的仍然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因是无罪处罚,不会留案底。
网友咨询:
故意伤害行为能否和解,和解后留有案底吗?
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尹红梅律师解答:
派出所已经立案的仍然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因是无罪处罚,不会留案底。如果派出所未刑事案件立案,而立的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调解后就有可能不移送起诉了,就不会案底。
如果刑事和解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当事人会有案底。
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力,但可以得到对方的谅解,双方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尹红梅律师解析:
首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因为是在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许反悔的,双方要积极履行协议。
并且,实践中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行为会按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会被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具体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节严重的,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
不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法院对以下内容会做审查: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比如,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涉及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告人获被害人谅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那么也会导致无法顺利履行协议,所以经审查会不通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尹红梅律师简介
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辜负当事人的每一份信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派出所已经立案的仍然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因是无罪处罚,不会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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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已经立案的仍然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因是无罪处罚,不会留案底。如果派出所未刑事案件立案,而立的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调解后就有可能不移送起诉了,就不会案底。
如果刑事和解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当事人会有案底。
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力,但可以得到对方的谅解,双方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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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因为是在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许反悔的,双方要积极履行协议。
并且,实践中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行为会按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会被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具体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节严重的,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
不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法院对以下内容会做审查: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比如,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涉及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告人获被害人谅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那么也会导致无法顺利履行协议,所以经审查会不通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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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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