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要件及裁判观点
一、基本概念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投标招标的监管秩序,又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投标与招标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内容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等,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邀请投标者、发给招标文件、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以及符合条件者中标等环节。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投标的基本程序为,取得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等环节。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标者直接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不构成本罪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本罪。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这一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
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前后行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更具有独立性,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或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载《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2012)河刑初字第188号,(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
国务院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一人(或一个单位)同时向多个单位借用资质,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围标),如果出借资质单位明知借用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出借者与借用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在出借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的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对该单个人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五)、既遂和未遂
串通投标罪,从法条上理解应为情节犯,当达到情节严重才成立为犯罪。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从刑法总则对犯罪形态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存在的。
帮助他人串通围标虽然没有实际中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
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国家投标招标的监管秩序,又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其害的客体为社会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前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实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则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比如陕西省渭南市“曹某合合同诈骗、串通投标案”,被告人曹某在明知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监理费用,冒用其他有资质公司的名义,用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曹某为了揽取某中心医院等项目的工程监理,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操控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曹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
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出现招标方接受对方财物后串通投标行为,涉及牵连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择一重罪处断,对招标方一般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比如广东省汕头市“杨某串通投标、受贿案”,被告人杨某身为某区交通局副局长,负责本辖区出租车经营权招标工作,在招投标期间杨某事前预谋、串通,以设置最短报名期限、在招标文件中专门设置不公平的加分条款、按照投标人黄某要求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等方式使黄某的出租车公司中标。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通谋非法串通投标,事后非法收受被告人黄旭清的财物港币1万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四、处罚
(一)本罪的追诉条件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处罚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裁判要点
串通投标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行贿并串通投标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对主管招标事项的人行贿,又串通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串通投标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行贿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单独适用行贿罪或串通投标罪均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不能作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数罪并罚。
2.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共犯及犯罪形态
出借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3.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前后行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更具有独立性,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或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4.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魏巍
串通投标是指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扰乱招投标秩序、危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行为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相关法律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果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上17中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但前述17中行为不是所有的串通投标行为都会涉嫌犯罪。
4、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要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则无前述要求,因此只要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又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
关于传统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该条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只要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满足前述的六点则构成串通投标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二、串通投标罪中的一些问题
串通投标罪目前无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进行细化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该罪名是否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
在挂牌、拍卖、公开竞价等活动中串通是否适用?针对该问题,实践判例有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可以扩大适用,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才能适用。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17种串通投标行为是不是都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
这个问题在理论中或者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可以,也有人认为不可以,尤其是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时不存在串通报价行为时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对串通报价的行为应该如何具体去认定的问题。
3、串通投标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些认为获取的利润就是违法所得,有些认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虽然是《刑法》规定的轻罪,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争议问题亟待解决,这些争议的问题也给该罪名的辩护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三、写在最后
正因串通投标罪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审判实践中各个法院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给该罪名的具体适用带来了很多困扰。
但要看到,危机与机会并存,这同时也给该罪名的辩护提供了足够的辩护空间。
如果有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专业的帮助,也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因此,我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便在各个阶段都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与决定,从而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人生中的至暗时刻,我们陪您一起面对。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称之为串通投标行为。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大环境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加大都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那么,串通投标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一些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会通过‘内定’的方式,将招标的产品参数写得很清楚,例如我们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空调的尺寸写得很清楚,超过1cm就要废标,空气净化器的尺寸,长、宽、高,甚至是对角线的数字参数要求都十分精确,很明显是某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这就是采购人‘内定’中标人的常见做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在谈到串通投标行为时这样说。
某市政府采购网站某采购项目公示结果
汪泳介绍,左图是某市政府采购网站上某个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第一名与第二名分数相差过于悬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所设置的资格条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过于契合,是很明显的“甲方内定”行为,这样就容易引起其它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第二名和第三名供应商的分数明显偏低,却仍然花费人力、物力参与投标,这很可能是在“陪标”。
汪泳认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是通过立案认定、行为认定和特征认定这三方面表现的。
立案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对串通投标罪并没有明文规定追诉标准,只有在刑罚上有以下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串通投标案的追诉标准。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行为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行为均有所规定。这直接明确了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特征认定
汪泳认为,串通投标不一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者是有差异的。有些特征明显属于串通投标,但不能认定串通投标,可以收集这些数据特征,通过大数据辅助查处串通投标以及串通投标罪。
据了解,在大数据方面串通投标的特征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通过改造招标投标业务场景使其包含各种控制环节以及有目的的数据获取;
第二步,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结构化转换为大数据资产,数据清洗以及结构的转换;
第三步,应用大数据资产及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统计学技术构造风控模型,首先确定算法,分析指标,再对指标进行赋值,通过进行逻辑回归验证,最后得到评分,并分析策略应用;
第四步,再回到招投标业务场景中进行反串通围标调查。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称之为串通投标行为。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大环境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加大都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那么,串通投标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一些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会通过‘内定’的方式,将招标的产品参数写得很清楚,例如我们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空调的尺寸写得很清楚,超过1cm就要废标,空气净化器的尺寸,长、宽、高,甚至是对角线的数字参数要求都十分精确,很明显是某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这就是采购人‘内定’中标人的常见做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在谈到串通投标行为时这样说。
某市政府采购网站某采购项目公示结果
汪泳介绍,左图是某市政府采购网站上某个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第一名与第二名分数相差过于悬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所设置的资格条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过于契合,是很明显的“甲方内定”行为,这样就容易引起其它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第二名和第三名供应商的分数明显偏低,却仍然花费人力、物力参与投标,这很可能是在“陪标”。
汪泳认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是通过立案认定、行为认定和特征认定这三方面表现的。
立案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对串通投标罪并没有明文规定追诉标准,只有在刑罚上有以下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串通投标案的追诉标准。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行为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行为均有所规定。这直接明确了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特征认定
汪泳认为,串通投标不一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者是有差异的。有些特征明显属于串通投标,但不能认定串通投标,可以收集这些数据特征,通过大数据辅助查处串通投标以及串通投标罪。
据了解,在大数据方面串通投标的特征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通过改造招标投标业务场景使其包含各种控制环节以及有目的的数据获取;
第二步,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结构化转换为大数据资产,数据清洗以及结构的转换;
第三步,应用大数据资产及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统计学技术构造风控模型,首先确定算法,分析指标,再对指标进行赋值,通过进行逻辑回归验证,最后得到评分,并分析策略应用;
第四步,再回到招投标业务场景中进行反串通围标调查。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诉讼中串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事诉讼中串标罪的构成要件)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