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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检察院已批捕,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吗(寻衅滋事罪检察院已批捕,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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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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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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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不逮捕轻伤已赔偿谅解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没有被逮捕,受害人是轻伤且已赔偿得到谅解后,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结合情节以及后果严重程度判断。但是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光明网评论员:检方撤诉:定罪寻衅滋事应慎之又慎

【阅读提示】陕西女子举报家乡环境问题一审获刑两年半,二审检方撤诉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8月16日)有媒体报道说,为舆论所关注的陕西女工程师李思侠因举报污染被诉寻衅滋事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报道,7月28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李思侠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石泉县法院重审。8月14日,石泉县法院裁定,因石泉县检察院在此案重审期间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石泉县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石泉县法院准许石泉县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三人的起诉。


此案成于李思侠举报污染。2008年,李思侠家乡的环境被村里的石料加工厂所污染。李思侠在网络发帖,举报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并参与组织村民在村中道路限制运石料卡车辆通过。2008年6月,石泉县环保局对李思侠举报的石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作出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石泉县国土局责令石料厂停业,并对其违法占地和采矿行为立案查处。


不料,2019年2月,李思侠等3人却因此被石泉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诉至石泉县法院,诉由为李思侠等人的环保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而涉嫌“恶势力犯罪”。石泉县法院称此案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去年6月,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恶事实,只认定寻衅滋事罪,并因此分别判处李思侠等3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1个月。这个判决,引起公众和公益组织的关切。


上述案件的成因及其结果并不罕见。举报污染、举报腐败、举报不作为、举报乱作为,等等,都有可能被诉以寻衅滋事罪。在李思侠案中,其最初被诉罪名之一——涉恶犯罪的构成相对而言需要较确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相对扎实的证据以及证据链。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外延的非确定伸展性,实际上模糊了其所能覆盖行为的边界,将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无所不包、可包所有的“口袋罪”。


按照现行刑法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此,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的描述,实际上是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证据或证据链的主观判断,这给实际存在的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空间。显然,对什么是“肆意”“随意”、什么是“任意”“严重”的主观判断,都为寻衅滋事的罪与非罪、或者成罪的轻与重的行为定性带来了难以避免的模糊性。


因此,李思侠案撤诉,与司法应对社会公益行为进行正向激励的指向相一致。


【上一篇】贪官的胃口,你总难想象


涉嫌寻衅滋事罪,四川卓安刑事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艾述洪刑事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人合伙经营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


被害人小刘与朋友到王女士经营的酒吧喝酒。小刘的朋友小张喊了一个男吧员喝酒,但是该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于是,小张就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抓扯。


过后,王女士邀约几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小刘刺伤,导致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刘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案发后,王女士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刑事律师艾述洪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女士,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三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艾述洪刑事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人合伙经营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


被害人小刘与朋友到王女士经营的酒吧喝酒。小刘的朋友小张喊了一个男吧员喝酒,但是该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于是,小张就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抓扯。


过后,王女士邀约几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小刘刺伤,导致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刘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案发后,王女士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刑事律师艾述洪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女士,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三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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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0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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