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不能缺少或者颠倒顺序。
即首先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倘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案件就进入到了法院的审判阶段。
因此,并非一旦触碰了刑法就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受到法院的审判。犯罪嫌疑人最先开始只会处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倘若公安机关不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那么就不存在起诉和审判一说了。
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该阶段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提起公诉、接受审判等。进入法院的案件,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刑。一旦判刑,就会留下前科的记录。这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极其谨慎。
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依据和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的考察,从而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首先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的条款;二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许多人忽略了第二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就必须接受刑法的评价。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了部分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是可免除其刑事责任。即立法者认为这部分罪犯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犯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一般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这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普通民众会感到恐惧。公安机关只要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犯罪行为的,就应当移送检察院起诉。比如强奸、抢劫、杀人、放火等等。
另一类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最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看似触犯了刑法。但是其行为却得到了社会公德的认可。比如正当防卫过程中致对方死亡的。这类案件则需要考虑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一般不移送检察院。或者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其次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进行认定。立法者之所以要运用刑罚处罚被告人,就是因为被告人对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而造成损害的本质原因在于被告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应当着重考察。
一方面要看犯罪嫌疑人对所犯之罪的态度,是否认罪悔罪;另一方面是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是否进行积极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部分犯罪嫌疑人不以为然,但这却是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那些态度蛮横又极其嚣张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又是重罪。也有初犯是因为过失才触犯刑法的,很明显这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予以取保候审,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态度,决定是否移送至检察院。
可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没有达到社会不能容忍的程度,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也能够做出实际行动,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争取到不移送或者不起诉的。态度很重要。
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既要看行为客观造成的损害,也要看行为人的态度。没有人愿意背上前科的背景。无论是否会被判刑,认罪认罚态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从轻、减刑的依据。垂死挣扎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
法律向来只保护可挽救之人。
(《公安机关是如何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孔菲菲
做好行刑衔接,防止“以罚代刑”
“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孔菲菲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一直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方面卓有成效。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年间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2万件。”对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孔菲菲代表深表赞同。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做好立案监督。2020年以来,伊犁州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5起涉嫌犯罪案件,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孔菲菲代表说,对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并做好跟踪落实。
孔菲菲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要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安全等案件的办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做好行刑衔接“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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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就是故意伤害罪,要求故意伤害他人要达到轻伤害程度。轻伤害过去有专门的鉴定标准,叫《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后来与重伤害、轻微伤鉴定标准合并,统一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二,诉讼程序。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控告(告诉)被告人(致害人),也可以公诉,由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钱。
按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之职能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有权管辖,其中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叫"公诉转自诉"。
三,轻伤害刑事案件的难点
1,两人之间推搡一人倒地形成轻伤,是故意伤害吗?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轻伤?什么情况下只成立过失致人轻伤?由于没有过失轻伤罪,只能按民事侵权处理,公诉就是错案,举个例子,张三李四都是70多岁老人,一天为下棋争了起来,张三推了一下李四,李四跌倒骨折,鉴定为轻伤,此种情况多为过失轻伤。
2、两人以上共同致他人轻伤。排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之类致人轻伤,如果两人以上共同围殴他人,致人轻伤,怎么处理?一般要分清谁是直接致害人,比如甲乙两人共同殴打丙,致丙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一般应当区分,谁致丙两处骨折?直按致害人应当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其他人按共同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区分不开,可以按共同犯罪理论,殴打人均对轻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有争议)。
3,综合评定为轻伤害,参与殴打人均按伤害处理,比如甲乙丙三人砍伤丁,致丁头部3处刀伤,分别为3厘米、4厘米、3厘米累计超过8厘米,三个人各砍头部一刀,因每人一刀均达不到轻伤害刑事立案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轻伤害标准,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均不构成伤害罪,甲乙丙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均构成伤害罪,共同犯罪,互相配合,对轻伤结果借他人之手实现,未超出本人意愿。
4,转化型轻伤案件,因为其他犯罪导致轻伤害结果,比如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故意杀人致人轻伤等,因相关犯罪比故意轻伤罪严重,轻伤害结果或者成为其他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或者是其他犯罪的未遂结果,均按其他罪处理。
5,既有轻伤有重伤案件。如果行为人一次行为,致一人既受轻伤又受重伤,以重伤论处,轻伤论情节;如果行为人一次行为,致一人重伤,另一人轻伤,是否数罪并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并罚,客体相同,整体评价为一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每个个体不相同,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就是故意伤害罪,要求故意伤害他人要达到轻伤害程度。轻伤害过去有专门的鉴定标准,叫《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后来与重伤害、轻微伤鉴定标准合并,统一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二,诉讼程序。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控告(告诉)被告人(致害人),也可以公诉,由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钱。
按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之职能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有权管辖,其中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叫"公诉转自诉"。
三,轻伤害刑事案件的难点
1,两人之间推搡一人倒地形成轻伤,是故意伤害吗?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轻伤?什么情况下只成立过失致人轻伤?由于没有过失轻伤罪,只能按民事侵权处理,公诉就是错案,举个例子,张三李四都是70多岁老人,一天为下棋争了起来,张三推了一下李四,李四跌倒骨折,鉴定为轻伤,此种情况多为过失轻伤。
2、两人以上共同致他人轻伤。排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之类致人轻伤,如果两人以上共同围殴他人,致人轻伤,怎么处理?一般要分清谁是直接致害人,比如甲乙两人共同殴打丙,致丙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一般应当区分,谁致丙两处骨折?直按致害人应当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其他人按共同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区分不开,可以按共同犯罪理论,殴打人均对轻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有争议)。
3,综合评定为轻伤害,参与殴打人均按伤害处理,比如甲乙丙三人砍伤丁,致丁头部3处刀伤,分别为3厘米、4厘米、3厘米累计超过8厘米,三个人各砍头部一刀,因每人一刀均达不到轻伤害刑事立案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轻伤害标准,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均不构成伤害罪,甲乙丙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均构成伤害罪,共同犯罪,互相配合,对轻伤结果借他人之手实现,未超出本人意愿。
4,转化型轻伤案件,因为其他犯罪导致轻伤害结果,比如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故意杀人致人轻伤等,因相关犯罪比故意轻伤罪严重,轻伤害结果或者成为其他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或者是其他犯罪的未遂结果,均按其他罪处理。
5,既有轻伤有重伤案件。如果行为人一次行为,致一人既受轻伤又受重伤,以重伤论处,轻伤论情节;如果行为人一次行为,致一人重伤,另一人轻伤,是否数罪并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并罚,客体相同,整体评价为一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每个个体不相同,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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