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谐,幸福美满,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创新提出“前端调查 中端调解 后端回访”全链条解纷模式,着重修复亲情关系,在审判环节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实践,并通过创设“云探望”模式,建立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深化打造“家立方”家庭司法保护新模式,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
全链条修复亲情让爱继续
“是高法官细致的调解工作,让我们真正意识到亲情血浓于水,是一辈子的纽带,案件结束后法官还多次联系我们询问亲情关系的改善情况。”近日,李某向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即团河法庭送去了锦旗。原来,因老人去世引发了李某一大家子共四个家庭的继承纠纷。了解到此案的复杂性,法官高春乾在律师的协助下,充分了解矛盾症结和家庭成员关系,从弥合亲情的角度,为各方分析利弊、权衡得失,通过耐心调解让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多年的恩怨就此化解。
温暖的案件结局,独有的司法温度,这是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加强家事矛盾化解、促进纠纷圆满解决的一个缩影。为积极推动家事纠纷矛盾化解,北京一中院探索构建多元家事解纷格局,成立家事案件多元化解中心,创新提出“前端调查 中端调解 后端回访”全链条解纷模式,在审判前端调查了解个案情形,在审判中端巩固家事审判“劝、谈、教”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模式,在审判后端建立回访关怀机制,将法官主持、家人参与、多方互动、开放共享的法理情融入审判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让矛盾随着问题的解决而逐步化解。
同时,团河法庭加强内引外联,与北京市妇联权益部合作,引入一支由心理咨询师、社区工
法理情理事理有机结合
迎着和煦的阳光,一份期待已久的判决照亮了小刘的生活。结婚3年,小刘时刻遭受着小祝的冷暴力,总觉得生活无望。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时隔一年半,小刘不堪忍受再次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小刘的离婚请求。二审审理中,面对小刘坚定的离婚主张,结合双方的分居状态,团河法庭庭长张琳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准予离婚,这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的婚姻关系解除案。
在家事审判中,一中院团河法庭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实践,作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逻辑基础,注重将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不断提升家事审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同时运用“判后寄语”对当事人加以劝解和引导,传递司法温度和法治精神,提升家事审判的社会价值。
此外,团河法庭还先后制定了《涉家事纠纷基本规范指引》等案件审理指南,对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审判模式、审判行为、举证责任等作出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规定,让家事审判更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也让这个集体和个人先后获评“北京市法院先进审判团队”“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北京市党建先进工
延伸职能传递法治温情
“感谢法官的辛勤努力,帮助我在疫情期间见到了孩子。”在电脑屏幕前见到自己日思夜想的孩子后,小王对吴扬新法官在疫情期间为其探望权执行时所付出的心血、真诚与智慧表达了由衷感谢。
法断曲直,情暖人心。这是一中院团河法庭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情的缩影。针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者移居外地、子女异地求学或寄宿学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身患疾病不便直接接触探望、特殊时期等特定情境,北京一中院在全国率先创设“云探望”模式,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让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与子女实现云端见面交流,以“云”上连线、见屏如面的方式,为当事人架起了暖心亲情桥,感受彼此的浓浓牵挂。
在线下,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有时会要求证明离婚事实。经过司法裁判的离婚,当事人领取到的判决书跟离婚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裁判文书涉及多项个人隐私,造成了诸多使用不便的现实困境。为此,团河法庭建立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有效解决离婚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让未成年人知晓的现实困境,目前已发放离婚证明书百余份,该机制获评北京法院第二届司法改革“微创新”优秀案例,并纳入北京一中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机制,持续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以家事审判改革为方向,积极聚合多元力量,通过与妇联、司法、社会保障等社会力量的共聚,深化打造“家立方”家庭司法保护新模式,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同时与北京市妇联权益部、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形成资源共享、多元化解、普法教育、培训宣传等一体化合作模式,致力于为老妇幼等弱势群体提供专属司法服务,构建立体化司法保护网格,凸显司法柔性与人文关怀。
“家庭冷暴力”
相比传统形式的家庭暴力
表现形式更复杂多样
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对伴侣
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案情简介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的一宗妻子患重病后遭受丈夫持续冷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妻子请求,维护了妇女权益。
刘某与丈夫赵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与丈夫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底,刘某被确诊患有右舌癌,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丈夫赵某多次嫌弃妻子并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妻子医疗费用,大部分费用由刘某娘家人支出。
出院后,在刘某失去工作无收入
2020年,丈夫赵某提起离婚诉讼,妻子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支付出院后两年扶养费3万元,并以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为由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妻子刘某由于健康原因无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刘某的举证尚不能证明丈夫赵某的行为达到虐待、遗弃的程度,家暴证据也不足。但赵某作为丈夫,持续冷漠、差待患重病妻子刘某,且在经济上也未尽到扶养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而刘某虽然与丈夫及其家人沟通不足,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赵某的行为妨碍刘某身体正常康复,造成其较大精神痛苦。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丈夫赵某的过错程度、刘某病情实际、双方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新增设“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扩充保护范围。本案,丈夫的种种“家庭冷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妨碍患重病妻子正常康复,造成其较大精神痛苦,依法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加以惩罚,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生活面临困境的妇女获得扶养费的典型案例。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体现在生活顺境时夫妻的琴瑟和谐,更应凸显在一方遇到困难时,双方携手共难、相濡以沫。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既是重要的法律义务,也是我们崇尚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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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冷暴力离婚不能要赔偿。家庭冷暴力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同于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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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冷暴力离婚不能要赔偿。家庭冷暴力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同于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60/婚姻中冷暴力算家庭暴力(婚姻中冷暴力算家庭暴力吗)
请求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需要什么证据材料(离婚冷暴力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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