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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有哪些区别呢(一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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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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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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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您也可以把你所知道的一些案例在评论区说出来,供大家参考。


普法巴士 | 离婚案件中的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

在夫妻离婚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比较棘手和困难的一项事情。其实,在夫妻离婚案件中除了共同财产分割之外,于财产给付有关的还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笔者在这里就对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进行简要阐明。


一、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


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在夫妻离婚时,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到:“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补偿的规定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第40条也有规定,但将补偿的条件限定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而《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定条件,这就使得夫妻无论是财产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情况下都不妨碍在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权利,这样的规定就更为合理了。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主要针对的是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为了照顾另一方的发展,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提高了对方的发展潜力或者为其储备了更好的工作能力但却没有获得于此付出相当的经济收入的情况。例如,乙女和甲男结婚后,乙女为了甲男读博士研究生,在工作之余还承担了全部家务,抚育子女等,使得甲男心无旁骛地潜心学习和研究,而在甲男在三年后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之时,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此时,双方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可分,但是,甲男在博士毕业后获得财物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而这一提高是和乙女尽了较多义务分不开的。甲男对乙女给予经济补偿合理合法。但是,倘若是甲男全力在外打拼赚钱,也确实赚到了不少钱;而乙女承担了全部家务,即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方面全部承担下来。这样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体现在经济收入上,离婚时通过分割共同财产即可体现出他们各自的劳动付出,此种情况下,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妻子或者丈夫则不该再请求经济补偿。因为虽然其中一方负担家务全部或者更多,但另一方为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更是功不可没的,两相比较,难以说出谁的贡献大或者贡献小。在电视剧《底线》第21集企业家符祥和妻子吴华的离婚案中,有吴华请求符祥给予5万元补偿的一个情节。因为是调解,符祥愿意给,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的话,法院对吴华的这个要求就是不该支持的。吴华虽然在家20余年,在家务方面做得比符祥多甚至承担了全部家务,但符祥经营的企业由小到大同样付出了很多,不能就说符祥的付出比吴华就少。吴华的家务付出,通过符祥的企业经营完全可以获得回报,再要求符祥补偿,得到比符祥更多的财产就不合理了。何况我们从剧情中看出,符祥家是雇请了保姆的,实际上吴华并没有付出那么多的家务劳动。当然,吴华离婚和不满的理由是符祥不允许其去经营共同的企业,吴华感觉自己有劲使不上实现不了自己的价值,但这和分割财产和补偿都是没有关系的。


二、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如果说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是因为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要多而却没有因此得到经济上的回报,是请求对方为其高额付出付费的话,那么,损害赔偿则是一方由于其过错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一种弥补责任,付出赔偿的一方是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86条到第90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解释规定,包括只能是无过错方向有过错一方提起,双方都有有过错的则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起,无过错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等等。笔者认为,比较难以把握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四项规定之外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首先是 “过错”,还要比较“重大”而非一般的“过错”,譬如,可以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而却长期不履行;打击或者陷害对方或者是对方的近亲属;隐瞒或者侵占或者肆意挥霍大额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对方个人财产的,等等。


三、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如果说离婚中的经济补偿、损害损赔偿关乎的是付出、是过错的话,那么,离婚中的经济帮助关乎的在则是情感和情理。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对离婚时的经济规定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取决与一方生活是否困难,另一方是否有帮助的能力,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当一方确有困难,另一方也有帮助的能力,双方一般是可以协议达成帮助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办法的。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认为,离婚中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有可能一方度过暂时的经济困难。


其实,无论是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还是经济帮助,主要是考虑到公平正义和情理问题,夫妻作为一种最亲密的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虽然破裂了解除了,但鉴于这种关系的曾经存在,尽量使其付出得到弥补,损害得以救济,困难得到帮助,而不至于使得多付出的一方、受损害的一方以及有困难的一方感觉到不合理不公平。总之使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尽量感觉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探析《民法典》离婚家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一、家务劳动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二、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确定标准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三、时间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一、家务劳动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二、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确定标准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三、时间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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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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