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级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遇到巨额财产
巨额财产
巨额财产
根据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
上述公式中,被减数是现有财产和所有支出的合计数,即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正常情况下,家庭全部财产必然等于现有财产和所有支出的合计数,而家庭全部财产
巨额财产
对
一是现有财产的种类、认定及取证。现有财产主要包括被调查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总和。现有财产的认定及取证要点如下:
扣押的现金及物品。如确认为违纪和违法犯罪所得的,或者确认接受赠予的,又或被调查人说明
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债券、股权、保险等财产。不仅包括登记在被调查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还包括以他人名义持有、实际归被调查人家庭拥有和控制的财产,另外还包括登记在非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名下,实际由被调查人家庭出资或控制的财产,根据其出资情况及实际归属确定是否计入现有财产。调查中一定要做好相关人员谈话取证的笔录,明确财产权属。认定数额时,房产及车辆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入现有财产,银行存款按照立案日的余额统一计入现有财产。立案日后存款余额的大额变动,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股票、债券、股权、保险等权益性财产,如果投入本金数额明确的,按照投入本金数额计入财产数额;本金不明确的,如反复操作的股票账户,一般在进行会计核算后,将查封冻结时(或截止立案日)股票账户账面财产列入现有财产,盈利数额计入有
对现有财产取证时,资料要尽量全面详细,涉及有关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合同性文件以及资金支付的凭证及渠道,都要取证完全。
二是所有支出的种类、认定及取证。所有支出就是被调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往全部支出的总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家庭日常支出。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被调查人居住地的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为准,按照被调查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消费年度综合计算。
大额看病支出。从医疗保险部门或者相关医院调取除医保统筹部分外的个人支付部分。
大额旅游支出、子女留学费用支出。如果无法提供明确支付凭证,可以结合银行流水资料印证或者相关人员笔录证言的彼此对应来印证。
房屋装修及家电支出。在实践中,此部分支出如有明确支出凭证则以凭证为准,如没有,则以装修和购买时间为基准日,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确定价格后,再计入支出项。
赠予子女或他人的钱款支出。有明确资金凭证的,以凭证金额为准。没有明确凭证的,结合相关人员笔录证言关于金额和给付事项来印证。
借出且尚未归还的款项支出。有明确资金凭证的,以凭证金额为准。没有明确凭证的,结合收据、借条或者相关人员笔录证言来印证。注意,借出并已经归还的款项不计入支出项,相关出借款收益经确定可以计入有
向他人行贿的款物。应当根据本案或其他案件拟认定的被调查人行贿款物的数额来确定计入支出项。
三是有
工资奖金补贴等工作性收入。调查取证要尽早开展,因为涉及的单位和年度较多,相关单位梳理统计通常需时较长。收入项目尽量列全,注意出差出国等补贴收入不要遗漏。被调查人及配偶的收入起止期为参加工作到立案日前,已结婚的子女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收入从参加工作统计至其结婚前一个月。实践中,某些单位可能早年账务凭证缺失,可由单位对工资进行测算,单位已不存在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调取相关年度的工资收入测算数据,缺失部分按照测算数据计算。
稿酬等劳务性收入。因时过境迁、人员变动等情况可能难以查证,对此应要求被调查人就该项收入数额做出详细说明,综合其他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进行判断,如无法排除合理及可能性,应本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提取公积金收入。只包括直接提取的数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计入,范围同样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房屋出租收入、卖房收益、炒股收益、股权分红、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该在与房屋、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取证时一并统筹调取,分类整理和统计,相关收益直接计入有
出借款利息收入、父母遗赠、投资经营公司收入。如有明确书证,按照证据认定收入,如果没有,应要求被调查人就各项收入数额做出详细说明,综合其他证人证言、特定事项、给付理由、有关书证进行比对判断,如无法排除合理及可能性,应本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其他有
四是本案认定的巨财以外的涉嫌犯罪所得。如属于货币形态的,直接予以扣除,如属于非货币形态的,扣除时需注意是否已经在财产或支出部分中列明,避免漏计。
容易遗漏或重复计算的事项
办案过程中被调查人家属上交违纪款的,如果资金
现有财产中,房屋、车辆、股票、股权等收益性资产也可作为购买性支出,购买价格即支出数额。但是这些资产只能选择一种归类方式,如果归入现有财产就不在支出中体现,如果归入支出,就不在现有财产中体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购买房屋、车辆、股权等支出项时,那些曾经买入、当前已经卖出的房屋、车辆、股权等,其第一次购买时的支出不计入支出项,因第一次的支出在卖出后已经转为其他形态的财产或支出,不能重复计算。
在现有财产统计中,如存在有证据证明已经转移并且无法追回的货币财产,也应一并计入财产总额。
在现有财产统计中,如有发现其他购买贵重或奢侈物品的支出,要注意比对具体情况,避免和现有财产中扣押的贵重物品重复计算。
居民日常消费支出是一个概括性数字,综合代表了日常零星支出。在调查取证中,例如水电费、物业费等,虽有具体消费凭证,其实已经在日常消费支出中涵盖,为避免重复计算,一般不再计入支出。
如有关资产涉嫌犯罪,被调查人已经交代清楚,但由于其他原因,比如牟利事项未查实,从而使该项资产未能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此情况下,该项资产仍视为说明了
(何苗
巨额财产
巨额财产
一、巨额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
关于“不能说明”的含义,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巨额财产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
就查办难度来说,巨额财产
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将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现有财产、全部支出一并计算,再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巨额财产
笔者认为,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遗漏财产、支出和收入;二是不能对同一项目重复计算。前者可以通过列举方法尽量补齐,后者在实务工作中,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财产与支出的重复计算问题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于2019年花费50万元购入一房产,我们在统计该行为时,如已将该房产计入财产,则不能再将该50万元计入支出;如已将该50万元计入支出,则不能再将该房产计入财产,否则其将被重复计算,出现犯罪数额变大的现象。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做好财产、支出、收入的归纳工作,一个项目只能归为一类。
为避免混淆,笔者认为,财产类应以银行存款和现金为主,包括债权、债务情况;支出类应以实际支出为主,包括房、车、子女教育等大额支出,以及所投资的股票、基金、债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等;收入部分应以工资、奖金、津贴、稿酬等可以计算的为主,包括他人的合法赠与与非法给予。
(二)利息部分计入犯罪数额问题
例如,经调查,查明某国家工作人员有银行存款100万元无法说明
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的差额系以银行存款形式体现,则应尽量查清该存款的存入时间以便计算利息,其犯罪数额应为本金。另外,对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收缴依据是不同的,对本金应作为赃款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予以收缴,对利息部分则应作为非法所得按《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收缴。
股票、债券等理财型产品的利润处理方式同上。
(三)消费性支出与其他支出重合问题
在计算支出时,对国家工作人员除房、车、投资等大额支出以外的日常支出,在无法准确认定数额时,应以其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作为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居民消费性支出到底包括哪些方面?
居民消费性支出,是指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
办案人员在统计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时,如该部分可被居民消费性支出所涵盖,则不能再重复计算。如,在“赵某巨额财产
办案人员在计算支出时,应根据支出原因及数额准确归类,以免出现差额部分计算失误的问题。
三、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存时的处理
职务犯罪中,除巨额财产
那么,在行为人既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行为又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合法收入或是违法所得,还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抑或是托人辗转存在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其隐瞒该部分存款的,应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既隐瞒了境外存款,又无法说出该款项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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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介绍贿赂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
巨额财产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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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介绍贿赂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
巨额财产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标准(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
最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解释(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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