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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赔偿和一般赔偿的区别是什么意思(乙肝离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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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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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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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是一码事儿吗?



在本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将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相互混淆的情况。究其原因乃是他们没有能弄清楚二者的区别。针对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昨天接待的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为例简单解释一下。


这位女士维持了一段七年的婚姻,目前准备离婚。婚后其辞去了工作而成为了一位全职太太。期间先后育有二子,并由其主要负责照顾。除了照看孩子,全部家务也是其独自操持。然而,由于男方出轨并与“小三”育有一子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这位女士准备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基于男方的过错,以及自己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其希望男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




看了此前有律师为她起草的离婚起诉书,本婚姻律师皱起了眉。原来,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将男方的出轨问题与女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一并列为离婚赔偿的理由,从而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金100万元。


姑且不论这位女士要求的赔偿金数额是否合适,本律师只想结合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来谈谈这种合并写法是否合适的问题。


首先,通常的赔偿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方有法律上的过错,另一方受损,以及过错与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男方的过错是严重出轨,违反了婚姻法律所要求的忠实义务。由此给这位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基于这些事实,女方有权提出离婚赔偿,所以抛开赔偿数额不论,这位女士在起诉书中要求男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金100万元不算错。


其次,本律师要重点谈一谈离婚补偿的问题。在离婚补偿中通常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接受补偿的一方有付出或者损失(无论是金钱或者其它方面);2、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可能获益,也可能未获益;3、如果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获益,则该获益与接受补偿的一方的付出或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对于接受补偿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不具有过错,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本案中,女方多年来操持家务、照看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女方的付出并不是因为男方有过错而造成的,所以这位女士以自己为家务付出很多为由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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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以看出: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之上,另外一个则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将二者混淆不是一位专业离婚律师应有的素质。可见,为这位女士起草离婚起诉书的律师很可能并非专业离婚律师。


最终,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将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分开来写在离婚起诉书上。避免未来在离婚诉讼中被法官认为是法律关系混淆而驳回。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到底有何区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基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享有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补偿的金额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参考权利方所负义务的程度、时间及另一方的收益等情况予以确定。夫妻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完全未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2017年被告失联,原告曾多次寻找其踪迹但未果。2018年底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被告再次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后被告不知所踪。后来原告偶然得知,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其同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齐河县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2017年被告与原告失联,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陈某同居生活,却认可与其谈恋爱。被告系山东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在齐河县城区某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认为,被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亦均未表达和好意愿,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近年来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孩子可继续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因双方提供证据未能证实被告具有稳定收入,亦未能证实公司的经营状况,故可参照被抚养人生活、学习情况及本地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情况予以确定,酌定为每月11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年在外工作,2017年后主动与妻女失联,后又提起离婚诉讼,其未能证实该期间内履行了抚养子女等家庭义务,而原告一方独自抚育子女,应认定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综合考量原告独自抚养子女的时间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支出等情况,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30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除《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民法典》增加了一项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事由得以扩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案外异性谈恋爱的行为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该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亦更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和经济条件等,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未成年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生活,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王某某十八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抚养费每月一付,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元。


案例解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据《婚姻法》该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经济补偿权需以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为前提条件。在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情形下,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即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限制性条件,采取不以财产制性质为前提,只考虑一方家务劳动付出的立法模式。同时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婚姻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该条列举性的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较为严重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只能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支持。但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最为严重的伤害,为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民法典》将原来列举性规定修改为例示性规定。通过增加一项概括性的兜底条款,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事由得以扩张,如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规定情形之外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亦可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整编


离婚后应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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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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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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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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