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近日,当事人罗某委托其律师向木杆法庭送来一面写有“一心一意为民办事 依法办案快速到位”的锦旗,表达对木杆法庭的感谢之情。
罗某(女方)到木杆法庭起诉何某(男方)离婚,因双方的共同财产较多,都想让自己多分割一点财产,而大部分的财产都在何某名下,罗某只好请求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何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
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木杆法庭在收到罗某的申请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在何某转移财产前三个小时保全完毕,使何某转移财产未果。最终,通过木杆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就婚姻、子女、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案结事了。
编 审|徐 靖
编 辑|胡声宇
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有:
1、转移存款: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
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
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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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有:
1、转移存款: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
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
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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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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