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作为程序“开关”的再审启动程序能否打开成为顺利推进再审纠错程序的前提,应将其视为纠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刑事再审的主体和理由,主体的不同,提起刑事再审的理由的具体规定也不同:一类是自然人提起的申诉,第二类是国家司法机关启动的审判监督。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这是由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途径不同以及法院、检察院各自司法职能的不同所决定的。
一、申诉≠申请再审
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当事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提起再审,还有的把二者等同起来,其实申诉和再审的提起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
(一)刑诉法中的申诉
刑诉法除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外,还有很多其他可以申诉的情形:
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是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刑诉法中的再审
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向法院申诉的指引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并由此全面拉开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改革序幕。近些年,随着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推进,呼格吉勒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真相逐一浮出水面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是使案件能够时隔多年被重新审理的重要因素。
(一)申请途径
刑事案件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申诉主体申诉,包括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自纠。申诉主体申诉原则上有顺序要求,一般先走法院申诉程序,从基层法院逐级申诉到最高法,再走检察院申诉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同时申请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则检察院可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当事人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三)在什么时间内可以申请?
在什么时间内可以申请?法律术语表述为“申诉的期限”。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任何法律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再审也不例外。刑事申诉,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要有特殊情形才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向谁申请再审?
向谁申请再审?法律术语表述为“再审的管辖”。一般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请。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向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什么?
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总结成四类。
1、证据类
(1)发现新证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事实类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3、法律类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认定罪名错误的;(2)量刑明显不当的;(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4、程序类
(1)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笔者称之为“申请再审的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诉状;2、原有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3、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七)向法院申诉的流程
聂树斌案、张玉环案之所以令世人瞩目和震撼,也正在于当事人及家属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和申诉,因此向法院申诉是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的,即便案件到达最高法,也可以多次申诉。
向法院申诉的流程如下:
(八)再审的效果
在决定再审后,原则上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判决无罪或者已经服刑刑期可能超过改判刑期的为例外。除抗诉外,申诉不能加重被告人(包括通案被告人)的刑罚。
三、向检察院申诉的指引
同向法院申诉一样,向检察院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随时可以提出,但一般是在法院申诉结束后,才会走到检察院申诉程序。但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如无新理由,上级检察院可不再审查。
向检察院申诉有次数限制,以两次为限。202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如没有新的理由,则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审查结案,此时的审查实质上为形式审查。所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牢牢把握前两次机会,这对申诉是有关键影响的。经过两级检察院处理后,在程序上仍然可以一路申诉到最高检,但后面的处理,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处理,其效果很有限。
(一)申请抗诉所需材料
(1)申诉状;
(2)申诉人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如一、二审裁判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
(4)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二)向检察院申诉流程图
注:如不服检察院结论,可逐级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三)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启动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2)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3)量刑明显不当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6)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刑事申诉的途径较广,次数一般不受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再次救济的渠道,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四、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现状
虽然我国刑事申诉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申诉案子均能进入再审程序。纵使我国刑诉法对刑事申诉的主体、理由和管辖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对于申诉的受理审查处理、期限次数等程序性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无理申诉、重复申诉、多门申诉的现象。
这就是当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大致缩影:申诉的刑事案子数量比较大,但是真正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却是极少数,而再审改判的概率仅为再审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究其原因,不外就是进入再审程序的“通道”非常难走,这也凸显了当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启动设置上存在着的不足。
(一)“立案难”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我国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主要为三个阶段、两道门槛:
第一个阶段是申诉材料形式审查阶段。法官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 条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接收材料、“后备立案”,如不具备必要材料的,告知并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或者经过初步审查确定原判没有问题的,则予以口头驳回。
第二个阶段是实质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团队对已经立案的申诉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必要时调卷、询问当事人或实地调查等,核查清楚案情后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由合议庭评议,最后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75 条决定是否重新审判,不具备重新审判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或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第三个阶段是重新审理阶段。由此可见,能否立案是能否启动再审的第一道门槛;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75 条规定的重审情形是能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第二道门槛。实践中申诉人常反映的“立案难”,正是在第一道门槛就被拦截在了再审程序之外。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立的特殊救济程序。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秩序的尽快恢复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设置了严格条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规定申诉人没有直接启动这一程序的权利,申诉人的申诉只能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线索
(二)“立案难”的原因分析
刑事申诉“立案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久以来,“案多人少”“申诉机制流于形式”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障碍。显然,这样的障碍是确实存在的,但是形成这一障碍的原因却是我国在刑事申诉立法方面的不足和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
1、案多人少
首先,申诉审级的无限性导致我国刑事申诉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分布呈倒金字塔型,最高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据此,申诉人经逐级申诉最终都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如,第二巡回法庭管辖东北三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无论是基层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只要在东北三省范围内最终都可以申诉至第二巡回法庭。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未对申诉提起的期限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区分,也未针对不同申诉理由提起申诉的时限进行区分,因而生效刑事裁判全盘拥有无限期逐级申诉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工作压力,更使得确有定罪量刑错误的案件夹杂其中,不易发现,影响真正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
最后,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申诉案件提出了“应当审查处理”的原则,对立案后审查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符合申诉条件是否应予立案及立案期限。这为法官“有选择的”立案提供了自由裁量权,有些早就提交申诉材料的案件迟迟无法得到立案,引起申诉人重复来访,而有些申诉案件当天就能得到立案。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申诉人而言有失公平,造成申诉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损害。
2、当事人申诉机制流于形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存在某些事由时可以“提起申诉”以求法院启动再审或检察院发动再审抗诉,这些事由可以称为“提起再审理由”,其中只有符合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理由,才会引发“启动再审”的法律后果,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理由,不能引起再审。故“提起再审(申诉)”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非定型性,是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主观判断为依据的;提起再审申诉之后,是否启动再审或发动再审抗诉,还需要由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即就当事人一方提起的再审而言,遵循的是:再审申诉的提起——法院或检察院对提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抗诉或者驳回申诉这样的流程。“启动再审理由”则是法院经过对提起再审申请加以审查之后据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这一概念体现了明确的法定性(由刑诉法第242条明文规定)和法院的职权色彩,不以当事人的判断为根据。
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理由仅仅是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使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规定,但是对于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的理由还是过于简单模糊。
五、律师效应可以提升启动再审程序
在实践中“申诉难”,特别是“立案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各级法院特别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门前依然能够看到申诉人为了立案用各种方式表达诉求的身影。与其他司法程序一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进入该程序的首道门槛是“立案”,如果跨不过这道门槛,申诉意见得不到实质审查,纠错程序就无从启动。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申诉人在“立案”环节碰壁,“立案”已经成为申诉人需要攻克的首道难关。
律师介入的意义在于弥补当事人方社会地位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将其与司法机关距离缩至最小,进而以均衡的诉讼构造形成控辩平等对抗的态势。尽管律师不能消除与社会地位优越者对抗的全部不利因素,但通过提升较低一方的社会地位,律师使得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均质化和平等化。尤其是我国刑事申诉的群体大多处于社会的中下层,社会地位愈是不足的当事人愈可能从中更多受益。审视过往司法实践,即使是影响较大的错案,申诉阶段律师参与并不普遍,根据学者调查,无律师参与的申诉案件占比高达 80%。令人欣喜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律师代理申诉的适用案件、工作范围、权利保障等内容。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其首要积极影响,体现在律师参与申诉案件比例的提高。
这也正是基于律师效应针对案件社会结构的改善,并通过制度化建构将律师代理申诉惠及潜在的再审案件整体,尤其是当事人社会地位不高、经济水平有限,社会地位严重不足因而亟需律师帮助的案件。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之难,是众所周知的。是故,若要最大程度地保障申诉效果,不能仅满足于申诉案件律师参与度的简单变化,还应关注申诉律师实质作用的发挥。因为代理是申诉活动,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利用目前法律提供的一切空间,为委托人提供申诉的机会,律师需要智慧与勇气并存。让高水平律师在再审程序启动中体现“有效参与”,才能保障正义更快到来。
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之差异
无论是对存在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还是对存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均需要通过诉讼法所称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审判监督程序,又被称为再审、重新审判,再审的用法较多。在此简要介绍三大诉讼法在救济时间、机关、申请次数等方面差异。
一、当事人启动再审之称法差异
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称为刑事申诉,所提交的法律文书称为刑事申诉状或刑事申诉书。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启动再审,称为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法律文书为再审申请书。刑事申诉其实也是申请再审,但出于严谨,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用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时间、救济机关、次数的限制
(一)民事申请再审要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被驳回,不得再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如上所述)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二)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在两年内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不被支持,可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时间、救济机关、次数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没有出台之前,法院是参考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与民事案件没有太大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可向原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没有先后限制,驳回后可继续往上申诉,直至最高法、最高检,原则上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但最高检的规定有一些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如前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九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自己被判处的刑罚过重或者法院判决错误,是可以提出申诉的。那么关于刑事案件申诉作为申诉人都要注意些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刑事案件申诉人应注意什么?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 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如果您有关于“刑事辩护”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林连刚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也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律师365,私信咨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自己被判处的刑罚过重或者法院判决错误,是可以提出申诉的。那么关于刑事案件申诉作为申诉人都要注意些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刑事案件申诉人应注意什么?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 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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