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列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5大类24种情形,对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也从三方面就社会危险性审查进行了强调。上述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依法能动履职进行深度探索预留了空间,为实务操作中精准把握、判定社会危险性、力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细提供了指引。
近年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尝试探索工作新模式,有效形成“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闭环,不仅加强了刑事检察干警的人权保障理念,也强化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意识。2018年至2021年,该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715件2169人,不捕率为37.2%,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为49.3%,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围绕社会危险性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开展一案一评估。对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形成材料随案移送。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由案件承办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作出预判,就是否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决定。对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既可自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自行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后,即可作出决定;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及时联合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通过深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居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无不良嗜好、有无仇视社会等倾向,以此来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精准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既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又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夯实少捕基础。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84份,作出不捕决定46人,不捕后犯罪嫌疑人均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诉讼进行。
对作出逮捕决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办案中,该院按照罪名定性及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科学分类,发挥集体智慧,加强办案透明度。对单一罪名的案件,根据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果,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办案团队进行讨论定夺是否作出不捕或不诉的决定;对具有多个罪名、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果,由办案团队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进行研究会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检委会讨论,由检委会作出是否捕、诉的决定,做到集体问诊把脉。同时,以案件承办人制作的审查报告为重点,通过承办人自查、办案组互查、分管领导抽查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将是否查阅了相关判例、是否做过类案比较等作为查验内容,一旦发现案件越过了社会危险性界线或存在应捕未捕、可不捕而批捕的情况,即责令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重新评估,倒逼检察官厘清社会危险性要素,将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剔除”在外。
围绕慎诉慎押推行“阳光作业”。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重点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收集责任,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是否可作为参考依据,调查评估是否适当等予以明确,作出规制,同时对证据不足的批捕案件通过会商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引导侦查,对明显达不到批捕条件的案件提出相关意见,做到精准监督。另外,由检察长、法院院长分别带领刑事检察、审判团队讨论研究,就社会危险性评判标准达成一致,消除分歧。对批捕案件,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说明情况,使案件结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三方确认下得以见证,既确保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又放大以案释法的引导、预防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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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检察日报·正义网】,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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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谦
□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为其提供重要保障,因此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非羁押办案模式将会进一步发展,助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2年1月至9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量大幅下降,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44.3万件66.9万人,同比分别下降29.2%、28.8%。同期,刑事案件不捕率41.8%、不诉率25.2%,同比分别增加12.2、9.9个百分点。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在提起公诉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比例为28.3%,同比减少16.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从2012年的69.7%下降到28.3%,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推动和彰显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我国犯罪结构和刑事立法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与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社会治安状况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减少,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一般来说,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呈正相关,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与逮捕适用的“比例原则”或者必要性原则不相符,因此,减少逮捕的适用、审前羁押率的下降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相适应。
我国刑事立法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完善,法网愈织愈密。尤其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伊始,我国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轻罪建构的趋势,犯罪门槛下降以及轻罪刑事立法成为刑法修正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如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等,均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上述立法表明,轻罪已经占据整个罪名体系的绝大多数。应当说,这一现象或者这一趋势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打击各种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根本需要。随着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轻罪案件占比上升,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和温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降低审前羁押率释放制度“红利”。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着重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环节具体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种从宽处理,不仅应当体现在实体上,还应体现在程序上,那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适用最为严厉的逮捕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把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种“提示性”规定,为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少用、慎用或者不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从实践来看,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进一步降低,一般无逮捕的必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来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与此同时,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2021年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2%、16.6%,较2018年分别增加9.1个、8.9个百分点。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发挥政策指引功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更准确地说是在“当宽则宽”方面的具体体现。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更加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能动履职意识更强,不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坚持“少捕慎捕”,并且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不仅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大幅上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为持续降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形成了合力。
以科技进步保障非羁押诉讼。过去对于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难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应进一步推广大数据、“非羁码”等技术的运用,让科技在非羁押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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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为其提供重要保障,因此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非羁押办案模式将会进一步发展,助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2年1月至9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量大幅下降,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44.3万件66.9万人,同比分别下降29.2%、28.8%。同期,刑事案件不捕率41.8%、不诉率25.2%,同比分别增加12.2、9.9个百分点。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在提起公诉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比例为28.3%,同比减少16.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从2012年的69.7%下降到28.3%,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推动和彰显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我国犯罪结构和刑事立法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与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社会治安状况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减少,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一般来说,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呈正相关,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与逮捕适用的“比例原则”或者必要性原则不相符,因此,减少逮捕的适用、审前羁押率的下降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相适应。
我国刑事立法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完善,法网愈织愈密。尤其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伊始,我国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轻罪建构的趋势,犯罪门槛下降以及轻罪刑事立法成为刑法修正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如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等,均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上述立法表明,轻罪已经占据整个罪名体系的绝大多数。应当说,这一现象或者这一趋势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打击各种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根本需要。随着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轻罪案件占比上升,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和温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降低审前羁押率释放制度“红利”。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着重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环节具体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种从宽处理,不仅应当体现在实体上,还应体现在程序上,那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适用最为严厉的逮捕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把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种“提示性”规定,为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少用、慎用或者不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从实践来看,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进一步降低,一般无逮捕的必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来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与此同时,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2021年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2%、16.6%,较2018年分别增加9.1个、8.9个百分点。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发挥政策指引功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更准确地说是在“当宽则宽”方面的具体体现。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更加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能动履职意识更强,不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坚持“少捕慎捕”,并且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不仅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大幅上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为持续降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形成了合力。
以科技进步保障非羁押诉讼。过去对于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难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应进一步推广大数据、“非羁码”等技术的运用,让科技在非羁押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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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束孟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为其提供重要保障,因此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非羁押办案模式将会进一步发展,助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2年1月至9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量大幅下降,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44.3万件66.9万人,同比分别下降29.2%、28.8%。同期,刑事案件不捕率41.8%、不诉率25.2%,同比分别增加12.2、9.9个百分点。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在提起公诉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比例为28.3%,同比减少16.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从2012年的69.7%下降到28.3%,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推动和彰显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我国犯罪结构和刑事立法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与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社会治安状况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减少,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一般来说,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呈正相关,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与逮捕适用的“比例原则”或者必要性原则不相符,因此,减少逮捕的适用、审前羁押率的下降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相适应。
我国刑事立法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完善,法网愈织愈密。尤其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伊始,我国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轻罪建构的趋势,犯罪门槛下降以及轻罪刑事立法成为刑法修正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如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等,均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上述立法表明,轻罪已经占据整个罪名体系的绝大多数。应当说,这一现象或者这一趋势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打击各种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根本需要。随着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轻罪案件占比上升,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和温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降低审前羁押率释放制度“红利”。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着重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环节具体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种从宽处理,不仅应当体现在实体上,还应体现在程序上,那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适用最为严厉的逮捕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把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种“提示性”规定,为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少用、慎用或者不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从实践来看,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进一步降低,一般无逮捕的必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来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与此同时,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2021年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2%、16.6%,较2018年分别增加9.1个、8.9个百分点。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发挥政策指引功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更准确地说是在“当宽则宽”方面的具体体现。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更加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能动履职意识更强,不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坚持“少捕慎捕”,并且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不仅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大幅上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为持续降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形成了合力。
以科技进步保障非羁押诉讼。过去对于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难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应进一步推广大数据、“非羁码”等技术的运用,让科技在非羁押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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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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