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困难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2-313页:
夫妻中在照顾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不区分。不论夫妻双方采取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一律适用。《民法典》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已废止)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
②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
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①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的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庭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主要有和他人重婚或者是同居;有家庭暴力等的倾向并且屡教不改;使得一方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该损害情况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没有过错。有以上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离婚伤害赔偿。
1、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结合造成的损害来计算,一般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分析:需要结合造成的损害来计算,一般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主要有和他人重婚或者是同居;有家庭暴力等的倾向并且屡教不改;使得一方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该损害情况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没有过错。有以上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离婚伤害赔偿。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市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解答。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主要有和他人重婚或者是同居;有家庭暴力等的倾向并且屡教不改;使得一方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该损害情况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没有过错。有以上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离婚伤害赔偿。
1、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结合造成的损害来计算,一般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分析:需要结合造成的损害来计算,一般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伤害赔偿的条件主要有和他人重婚或者是同居;有家庭暴力等的倾向并且屡教不改;使得一方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该损害情况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没有过错。有以上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离婚伤害赔偿。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市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解答。
仲裁 必须双方(仲裁必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什么情况离婚可以要求补偿(离婚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赔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