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对方出轨对于夫妻关系的打击是极为严重的,它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伴侣间的忠诚和信任一直被看作是家庭稳定和幸福的基石。
然而,虽然出轨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宽恕的,但是在法律上又存在哪些规定呢?如果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呢?
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保持婚姻宁静和家庭和睦的义务。出轨行为不仅违反了两人之间的感情约定和伦理道德,更背离了其应尽的家庭责任。因此,出轨行为可能会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理由之一。
出轨行为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出轨方在法律上可能会受到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等形式的经济制裁,而另一方则可能会获得抚养权和探视权等权益。当然,这些权益都需要在法院的审理中进行裁定,并根据夫妻之间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精神损失的主张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行为领域,而夫妻之间的出轨行为不属于该范畴,故另一方不太可能通过主张精神损失来获得经济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离婚本身就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尤其是一些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划分问题,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争议和不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难以获得像精神损失抚慰金这样的特殊赔偿。
对方出轨对于夫妻关系带来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并在离婚时享受相应的法定权益,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但是,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这种主张在夫妻关系中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与贺某某(女)于2015年5月1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某某与贺某某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贺某某生活。现卢某某起诉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贺某某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卢某某抚养,要求卢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帮助金。在庭审中,贺某某陈述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某与婚外异性有密切关系,且从2018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改善,足以认定卢某某的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卢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现跟随贺某某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等,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卢某某每月支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某某的亲密照片,并给贺某某发挑衅言语,给贺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贺某某与卢某某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卢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贺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结合卢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某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酌定卢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贺某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只能居住在娘家,孩子年幼,既要抚养孩子又要出去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卢某某支付贺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困难帮助金50000元,共计70000元。
法官说法
蔺双祝 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案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困难帮助金的方式抚慰受害的贺女士,同时给予卢某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帮助金的数额时,遵循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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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与贺某某(女)于2015年5月1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某某与贺某某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贺某某生活。现卢某某起诉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贺某某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卢某某抚养,要求卢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帮助金。在庭审中,贺某某陈述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某与婚外异性有密切关系,且从2018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改善,足以认定卢某某的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卢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现跟随贺某某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等,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卢某某每月支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某某的亲密照片,并给贺某某发挑衅言语,给贺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贺某某与卢某某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卢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贺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结合卢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某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酌定卢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贺某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只能居住在娘家,孩子年幼,既要抚养孩子又要出去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卢某某支付贺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困难帮助金50000元,共计70000元。
法官说法
蔺双祝 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案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困难帮助金的方式抚慰受害的贺女士,同时给予卢某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帮助金的数额时,遵循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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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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