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7月3日报道,近日,河南同性恋男子余虎(化名)状告当地精神病院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一案宣判,余虎胜诉。
6月26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制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判决该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此前,余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在余虎明确告知自己并未患精神病的情况下,该院仍以其患“性偏好障碍”名义将其强行收治,前后共计19天。
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图/微博 @法制网
据报道,2015年10月8日,38岁的河南男子余虎被其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往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余虎诉称,院方在明知其未患精神病的情况下,仍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将其强行收治。
余虎多次要求出院,均遭到拒绝。在被强行收治期间,余虎被医务人员强迫吃药、打针,朋友曾试图将其解救出来,无果后报警。
据财新网援引此前媒体报道,因同性恋身份,余虎在院期间曾被人强行脱掉衣服,对方称要看看他“是男是女”。余虎表示自己受到了“精神侮辱”,被强制治疗的经历令他心有余悸,“常常半夜惊醒”。
经公安人员协调,2015年10月26日,驻马店精神病院同意为余虎办理出院手续。
余虎认为,自己被强制治疗19天,受到很大的伤害。“医院把我关起来,捆绑、喂药,就因为我是同性恋。”
2016年5月17日,余虎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为被告,向驿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要求法院判决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强制其住院且禁止出院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同时他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此,驻马店精神病院在庭上辩称,余虎因存在焦虑障碍,自伤倾向,在其妻子和哥哥的陪同下到该院就医,该院诊疗过程无任何过错。
驻马店精神病院还称,余虎在住院期间不存在被限制自由的情况,且其称自己不存在精神疾病无任何证据予以印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余虎的起诉状,称自己辩解未患精神病,要求出院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绝。新京报受访者供图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被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让人安全的危险的,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驿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余虎不符合应当强制治疗的条件,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行治疗,已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因此,驿城区法院最终判决驻马店精神病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该市范围内向余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书经法院审核后在该市市级报纸刊登。同时,驻马店精神病院应赔偿余虎精神抚慰金5000元。
据《新京报》报道,庭审当天,精神病院是否侵犯余虎的人身自由权,成为了双方的辩论焦点。
余虎的代理律师黄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余虎的情况并不符合强制实施住院治疗的条件,医院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余虎对自身性取向能够接纳,并不在所谓“性偏好障碍”患者范围内。在庭审中,法院采用了这一辩护意见。
去年,志愿者举牌支持余虎。图/新京报-剥洋葱
据财新网报道,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负责人彭燕辉表示“很重要”,因为这能够提醒公众,强制治疗是违法的。
此外,彭燕辉还指出,目前仍有大量的同志朋友被进行强制性的矫正治疗,而早在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
在我国同性恋结婚时不被允许的,因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性恋会被另眼相待。
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隐藏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在适婚年龄会找异性结婚,但可能对对方并没有过多感觉。直到两人生下孩子后,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就如同了“老夫老妻”。也有未知自己的性取向的,结婚后发现自己不喜异性更爱同性时,在荷尔蒙的诱惑下会有出轨的行为。
有人会疑惑了,一方为同性恋,夫妻之间除了没有性,其他都很和谐,可以以一方为同性恋为理由离婚吗?在善言法务看来,若一方为同性恋,另一方可以其同性恋的身份申请离婚,但是申请婚姻无效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并没有将与同性恋之间的婚姻定义为无效婚姻,所以离婚只能走正规程序。但是因被欺骗而结婚,那“同性恋”一方应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需承担致使婚姻破裂的大部分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作为“同妻”或“同夫”有权以对方为同性恋,去法院起诉离婚。当然若对方身份被发现后可协议离婚那更好。但是很多同性恋结婚就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性取向,协议离婚很可能谈不下来,就可以开启诉讼程序了。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定义?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
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
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
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那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为同性恋可不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呢?
我国施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就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而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都是被禁止的。所以同性恋行为是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
同性恋方为过错方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也是婚姻关系独特性与单一性的关键。
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无过错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恋一方在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所以说同性恋方位过错方,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会予以判离。
法院判离的依据:猜想对方是同性恋而提出离婚的,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对方是同性恋的,法院多半会和正常离婚手续流程一样,第一次申请时驳回,当第二次申请时法院多会受理。但是若有确凿证据或对方亲口承认是同性恋时,确认是夫妻双方无共同生活可能时,法院会判离。
因对方为同性恋,离婚时可要求精神补偿吗
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配偶是同性恋的没有明确表示可获得精神补偿,所以也难获支持。可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得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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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配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对方在起诉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1、对方重婚的;
2、对方与他人同居的;
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对方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而且,这一条法律规定并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能够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就只有这四种,而配偶是同性恋并不在这四种法定情形内,因此,如因配偶是同性恋,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一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配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对方在起诉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1、对方重婚的;
2、对方与他人同居的;
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对方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而且,这一条法律规定并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能够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就只有这四种,而配偶是同性恋并不在这四种法定情形内,因此,如因配偶是同性恋,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一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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