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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有孩子,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没有孩子,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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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5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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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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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业无房无收入,女方获赔经济帮助金11万元


婚姻走向破裂,


而女方因伤无业,


离婚后无房无收入生活困难,


她的生活如何保障?


吕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双方于2016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两人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甚至打架,故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吕女士称,考虑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手部受伤,现无法工作,一旦离婚,自己在广州无固定住所,将面临生活困难,故其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袁先生支付110000元经济帮助金。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女士与袁先生自愿离婚。


二、袁先生支付吕女士经济帮助费1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知多D: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做出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如与被告离婚后在广州并无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手因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为在岗职工,月收入较为可观,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外,仍有余力对原告进行一定帮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生活帮助。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即使双方婚姻走向尽头,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其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孩子非亲生,能否要赔偿?


王某与牛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由于王某在部队服役,因此双方主要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几乎没怎么接触。2011年3月王某与牛某在南方部队驻地海南省三亚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儿子王某睿出生。2014年12月王某退役,2016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约定儿子王某睿由牛某携带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8年1月30日,王某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申请亲子鉴定,发现儿子王某睿并非其亲生儿子。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牛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与王某睿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原告对王某睿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原告误将王某睿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并因此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了错误的处分决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成立。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在原告服现役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生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构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甚至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欺诈性抚养,各国立法均确认受欺诈人对于本无需支出的抚养费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主要基于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观点一为侵权行为说,即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实施了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可以主张返还。


观点二为不当得利说,即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生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观点三为无因管理说,即无法定义务而对非婚生子女予以抚养,构成无因管理。


对于欺诈性抚养的处理我国并未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认定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抚养行为,返还抚养费,同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 认定侵害原告人格利益,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 认定抚养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应为无效,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案例便是此般处理。

因此,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无论基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抑或是无因管理,受欺诈的一方均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此外,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不仅付出了抚养费, 还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即“父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得到支持。


离婚后应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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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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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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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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