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之后都会共同购买屋或者在婚前出资买房,那么房屋就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发生离婚,就会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可能很多朋友不知道离婚房子过户费怎么算?需要缴纳哪些费用?来让贝壳济南站告诉你。
一、离婚房子过户费怎么算?
夫妻离婚有:
(一)税类:
1、按产价百分之二;
2、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二、在具体离婚房产过户中,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2、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结婚证;房地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当事人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然后再到交易中心办理转会;最后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取证。
另外对于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房子过户费怎么算,从中可以看出过户费用包括两大类:税费、其他费用。税费包括了契税和印花税;其他费用包括了手续费、登记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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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离婚析产”)引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相关涉税处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从契税立法原则上对离婚析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变动是否征收契税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核心变化
变“不征”为“免征”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由不征契税变为免征契税。
契税法施行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此前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法明确了契税的征税范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行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则进一步明晰,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据此,29号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税待遇。
从“不征”契税到“免征”契税,意味着离婚分割共同房产,需要申报减免契税。那么,具体如何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因而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也应以不动产为单元。申报契税时,纳税人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契税税源明细表》。同时,根据25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在省(区、市)税务局的要求,纳税人需要附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动产权证书等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等资料。
关键要素
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免征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免征契税优惠的客体,须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间应已形成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
2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其中,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列举范围的财产。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务中,一些常见的情形,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无法适用29号公告免征契税的规定。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出于补偿或损害赔偿,将其个人拥有的不动产给予另一方而发生的权属转移。民法典第1063条具体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具体概念,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规定,这些财产都不能适用免征契税规定。
案例
A婚前拥有一套价值100万元(以下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住房,首付30万元,按揭贷款70万元,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与B结婚前,A偿还了贷款10万元,婚后约定共同偿还剩余贷款60万元。在协议离婚时,房贷已全部还完,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值,房屋现值200万元,增值率100%。其中:A首付及婚前偿还的贷款40万元部分对应现值80万元;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60万元部分对应现值120万元。双方约定A净身出户,将房屋权属变更为B一人所有,作为对B的补偿。已知当地契税税率为3%,假设不符合契税其他减免条件。
本例涉及两项契税规定,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60万元对应现值120万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由A变更为B,按29号公告执行,免征契税,免征额120×3%=3.6(万元);A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及个人偿还的贷款对应现值为80万元,按照民法典规定,属于A的个人财产,假设B不符合契税其他减免条件,则B应当依法缴纳契税80×3%=2.4(万元)。
重要提示
有别于“婚内变更”免征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婚内变更房屋产权免征契税,不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时,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该不动产不论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均可适用免税政策,这有别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免税规定,不能相互混淆。
延用上例,如果A、B婚姻美满,房贷全部还完时,夫妻双方约定将房屋过户至B名下。此时,无论是A首付及婚前偿还的贷款对应现值80万元的部分,还是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对应现值120万元的部分,均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免征额200×3%=6(万元)。
夫妻在离婚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涉及到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最常见的办法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或者有法院判决后就会面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原本共有的登记方式变为单独所有。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时经常会有当事人担心未来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举个例子:甲男与乙女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对于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由乙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款。现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乙女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契税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三至五缴纳契税。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北京地区动辄一套房屋就价值数百万元,需要缴纳十几万元的契税很普遍。这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虽然国家规定了契税,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用缴纳契税的。原因在于国家的契税规定明确了前述规定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范围。即转移是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由上述可知:契税的交纳仅限于上述五种行为。反观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处理往往是由夫妻共有状态变更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这种行为只是在房屋共有人之间就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不属于房屋买卖、赠与或者交换。所以对于离婚房产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时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链接」
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特意发文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书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夫妻在离婚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涉及到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最常见的办法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或者有法院判决后就会面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原本共有的登记方式变为单独所有。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时经常会有当事人担心未来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举个例子:甲男与乙女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对于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由乙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款。现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乙女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契税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三至五缴纳契税。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北京地区动辄一套房屋就价值数百万元,需要缴纳十几万元的契税很普遍。这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虽然国家规定了契税,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用缴纳契税的。原因在于国家的契税规定明确了前述规定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范围。即转移是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由上述可知:契税的交纳仅限于上述五种行为。反观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处理往往是由夫妻共有状态变更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这种行为只是在房屋共有人之间就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不属于房屋买卖、赠与或者交换。所以对于离婚房产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时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链接」
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特意发文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书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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