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起诉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旧刑法中的流氓罪,这个罪名一直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从以前的多次“严打”和现在的“扫黑除恶”,一听到涉嫌寻衅滋事罪总能跟无事生非、社会流氓联系在一起,因此实务中基本上对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人不会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处理。
但我们通过检索发现,对寻衅滋事罪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处理和情节显著轻微出罪处理的也有不少案例。这也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和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原则。因为有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偶发性的行为,由于偶然的情绪波动导致过激的行为出现,其本性合规性一贯比较稳定,区别于经常惹事生非的人。
经过统计梳理,实务中主要对这几类情况作了不起诉处理。
1
偶尔发泄情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8]261号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酒后来到龙岗区创世艺术中心一楼前,为发泄情绪,林某某跳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进行踩踏并造成小车损坏。经鉴定,小车的损失价格为2540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过,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案号: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5号、潮检诉刑不诉[2017]2号
2
醉酒后为泄愤毁财,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8]258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醉酒后心情烦闷,为泄愤用铁某某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面馆门口路边的一辆汽车挡风玻璃和右前轮翼子板砸坏,随后离开。经鉴定,涉案财物损失价值4037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相似案例:韶武检诉刑不诉[2017]69号、穗增检刑不诉[2017]39号、深龙检刑不诉[2016]767号
3
从犯、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案号:灌检未刑不诉[2018]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任某乙、陆某某和任某甲、任某丙在伊山镇胜利东路好时光KTV唱歌,任某乙先朝不认识的杨某某要微信号遭拒绝,后陆某某提议四人到好时光KTVA16包间内敬杨某某酒,任某乙欲与杨某某喝酒再次遭拒绝,被害人卓某某(杨某某男朋友)拿啤酒瓶砸任某乙,后任某乙拿啤酒瓶砸伤卓某某嘴部,任某甲、陆某某、任某丙均上前殴打卓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站起来时被陆某某殴打面部。
经法医鉴定:卓某某上唇皮肤创口与粘膜创口贯通,属于上唇全层裂创,且皮肤创口长度达1.9cm。属于轻伤二级,王某某下唇粘膜破损,属于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任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丙不起诉。
相似案例:湄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灌检诉刑不诉[2018]34号、穗南检公刑不诉[2018]2号
4
情节轻微、从犯、自首
案号: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见张某某(已起诉)的女朋友与被害人叶某某在一起。杨某某随即打电话给张某某告知该情况。张某某要求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其住处搭载他赶往上述地点,同时要求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帮忙拦住叶某某。张某某来到后,递给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一根木棍,便上前持木棍对叶某某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持棍跟在一旁,但未动手。经法医鉴定,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案号:潮阳检诉刑不诉[2018]35号 、深龙检刑不诉[2018]152号、深龙检刑不诉[2018]55号
5
被害人过错
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7]500号
基本案情:被害人黄某某的朋友驾车离开****会所时,在门口被他人的车碰到,正在会所消费的被害人黄某某下来到现场处理,会所的工作人员周某某、顾某某、雷某某、邢某某等人到现场参与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发生争执,后演变成互相对打,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左眉弓外侧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某被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雷某某、邢某某打倒在地上,致其鼻骨骨折,脸部缝针,全身多处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化解,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梅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4号、始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之前曾发过此文,现增加部分内容,重新发布。特此说明。2022.10.22.
前段,偶然间见到司法机关就打架斗殴事件的劝诫与诱导,引起共鸣。加之在基层一线处理伤害类案件的经历,随产生普及相关常识的念头,故写此文。
一般而言,虽殴打或伤害他人作为治安违法的行为,实务基本遵循民事程序“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未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事件到此为止画句号;事发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要求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亦如此,并不触及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
通常,案发后,出警民警将案涉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稍加冷静情绪,各种顾虑以以及自由丧失风险,再辅之以处理民警的引导,事件一般可以“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矛盾最终成功化解。
但,也有较劲到底的情况,或者调解方案难以达成,或者本身就不符合《治处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如寻衅滋事行为、雇佣伤人、结伙斗殴),则只有依法处理,依据所获取的证据,最终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拘留。
另外,因为办案手段和案件的客观条件有限,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嫌疑人只能释放,需要进一步工作的情形。
虽然冠之以“需要进一步工作”的堂皇理由,但基本就是不了了之,这也是引发信访上访的一个雷点。
具体而言,以时间作为维度,处理程序处理包括:
一、报警阶段
报警一般是当事人,更准确说,是吃亏一方拨打110,占便宜者多不会拨打110,当然,反咬一口者除外。
其实,拨打110也有一些需要掌握的技术:准确说清楚所在的地址,如路名小区名等,并尽可能与接警员说清楚所在位置与最近的明显标志物的方位,以方便巡逻警可以及时到现场,并控制住嫌疑人,以防逃之夭夭。报警人更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想办法阻止嫌疑人的逃离,一旦逃离,以后寻找就更困难,若的确无法阻止,可记住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留下体貌特征的资料,以便固定嫌疑人身份。
有人会问,当时未报警,过了一段时间才报警是否可以。答案当然是可以,但随着时间流逝,对于调查案件事实会增加许多困难,包括对方可能会询问专业人士,从而给处理环节带来困难,所以还是应及时报警为宜。
二、调解处理阶段
《治处法》第九条对于打架斗殴的调解,规定如下: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涉案人员到派出所,一般会被开具介绍信,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及病历,所花费的医疗费则会在调解阶段主张对方承担,病历与诊断证明则是进行伤情鉴定的原始资料,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依法处理程序的必备。
实践中,除了无事生非的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以外,办案民警一般均会组织先行调解,而调解之前,也会将处理流程告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其实就是讨价还价的环节,类似于小商品市场里议价。若互殴,则根据双方伤情的轻重,通过物质赔偿予以平衡;单方殴打行为,则施害方出钱,受害人主张赔偿;叫价策略也是五花八门,漫天要价与脚踏实地皆存;耗时也长短不一,取决于双方的财力、耐心等综合因素。
记得以前因为交通纠纷,一棒球棍甩出去,按理说伤可不轻。民警到现场,肇事方后备箱甩出几沓钞票,迅速案结事了的,都没有往回带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可谓敞亮而痛快。
历经了进派出所,到医院治疗等环节,当事人情绪多实现了“降温”,彼此会适当让步,经验丰富的老民警一旦出马, “哄骗吓”连环出手,事情就差不多了解决。遇到不少双方最后握手言和,互留电话的,可谓“不打不相识”,也值得倡导与借鉴。
如此,便彻底解决相关事宜,当事人也并无处罚记录,受害人则获得大红包,可谓皆大欢喜。
然而,目前实践中,构成轻伤的案子调解结案不留记录的途径已经基本关闭。随着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现在,各地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均要求查清事实,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并不是调解了直接结案。也就是说,即便民事调解达成一致,依旧要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至少取保候审),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民事赔偿到位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大),之后未批捕则继续取保,最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定灵活度。因为轻伤将涉及到刑事责任,一旦鉴定结果出来,那么公安必须立为刑事责任走法律程序,侦查完结后报请检察院进一步决定是否审查起诉。因此,当事件发生之后,是否在第一时间科学处理,将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有且只有的一个办法:促申请不做伤情鉴定。对于普通轻微伤和轻伤,存在一定模糊边界,因此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案件是按照行政案件受理。而因民间纠纷引起殴打他人案件,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因此,第一时间正确做法就是,和对方做工作,尽力调解达成一致之后,对方提交申请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如此一来,就可以将案子直接解决,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不用承担行政责任。这无疑是最优的一种处理结果。
当然也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在很短时间之内和对方协商一致比较困难,包括当嫌疑人被扣押在派出所,家属如何和对方对接上都是一个问题。再者就是,实践中,办案单位对于可能构成轻伤的,是否给协商解决机会、配合协商解决也存在差异。当然,相对于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进行尝试与努力显然是必要的。因为不少地方,也是存在这种空间与机会的,成功调解不再追究的案例不少。
三、依法处理阶段
始终,有一部分案子是无法调解处理,或者案件性质决定不能调解处理,比如,一起普通的殴打他人案件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能进行调解。
于是,只有写笔录、做伤鉴,并调取其他证据,报送法制部门审核,由县级公安局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1.行政拘留
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经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若殴打行为系无事生非,或攻击警务人员,则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2.刑事拘留
如果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轻伤,双方未达成民事调解,则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犯罪嫌疑人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将嫌疑人带至看守所,心理冲击与落差还是不可估量。
记得以前送某嫌疑人,问他入看守所的感觉,回答:如同一只小鸟,被关入大铁笼子。所以,有不少在最终处理决定出来之前,达成调解方案,从而未被刑事处罚。现在虽也走程序,但可以不用进去,取保候审也不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直至法院审判。
如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重伤,则刑事责任是难以逃脱,被追诉是必定的。是否赔偿受害人,仅关系到取得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
四、关于依法处理后的经济赔偿问题
嫌疑人被依法处理后,若决定系治安拘留的,当事人可以凭借处罚决定书,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对因受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若嫌疑人被刑事追诉,则法院判决的时候,刑事民事一并解决,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目前故意伤害类案件,赔偿范围有限,一般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且要尽可能提供票据。背后的逻辑在于,嫌疑人已经通过刑罚,弥补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再者,嫌疑人被判刑后,基本赔偿都难以到位,遑论精神赔偿等。
就这一处理是否合理,争议很大,也有个别案例支持残疾赔偿金,但仅是个案不具有代表性。2020年,网传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川高法(2020)209号,自2021年起支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并未见到官方正式发问,且经检索,2022年3月22日四川法院判决的一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例,并无支持残疾赔偿金。
10月中旬,宝山区司法局大场司法所接到了区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电话,希望通过委托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调解,以求妥善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6月初在大场镇一职业技术学院楼梯间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3名当事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后,轮流掌掴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在收到派出所的案件移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双方系同学关系,且当事人都是20岁左右的青年,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学业和前途,检察院希望通过委托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检调对接
大场司法所积极为双方搭建平台,并委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名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仔细阅读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逐个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详细掌握了事情原由和经过。
10月26日,第一次调解会议召开,调解员集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对事实认定都没有异议,但是30万的赔偿诉求差距成为横在当事人中间的一道鸿沟。
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先是进行了小组商议,共同探讨调解策略。调解员观察到在调解中受害人和其父亲之间态度有所差异,且受害人已经成年,于是决定与受害人进行面对面的单独交谈。
通过深入的交流,调解员了解到冲突的发生另有隐情,也明确了受害人对赔偿金额可以做出让步的态度。随后,调解员再次与受害人父亲进行沟通,最终说服受害人父亲同意减少20万赔偿金额。但是由于侵权方3个当事人家庭条件都比较困难,表示对于最后的赔偿金额还需要再商量。
峰回路转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调解员认为案件有调解成功的希望,于是暂时中止调解,给予双方考虑的时间。在此期间,部分侵权人答复能够接受受害人的赔偿方案,但是仍有一方表示不能负担。
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最优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又多次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综合考虑纠纷中自己儿子的过错,表达赔偿的诚意,受害人方的让步以及调解解决纠纷对其儿子未来发展的益处,尽量克服经济上一时的困难。最后说服当事人同意先支付一半赔偿款,剩余部分一月后支付。
11月8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见证下,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件是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场司法所和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的首次尝试,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案件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商、细化工作程序,共同开辟矛盾纠纷化解的新路径。
通讯员:曹捷
编辑:宋鸽
10月中旬,宝山区司法局大场司法所接到了区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电话,希望通过委托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调解,以求妥善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6月初在大场镇一职业技术学院楼梯间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3名当事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后,轮流掌掴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在收到派出所的案件移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双方系同学关系,且当事人都是20岁左右的青年,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学业和前途,检察院希望通过委托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检调对接
大场司法所积极为双方搭建平台,并委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名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仔细阅读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逐个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详细掌握了事情原由和经过。
10月26日,第一次调解会议召开,调解员集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对事实认定都没有异议,但是30万的赔偿诉求差距成为横在当事人中间的一道鸿沟。
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先是进行了小组商议,共同探讨调解策略。调解员观察到在调解中受害人和其父亲之间态度有所差异,且受害人已经成年,于是决定与受害人进行面对面的单独交谈。
通过深入的交流,调解员了解到冲突的发生另有隐情,也明确了受害人对赔偿金额可以做出让步的态度。随后,调解员再次与受害人父亲进行沟通,最终说服受害人父亲同意减少20万赔偿金额。但是由于侵权方3个当事人家庭条件都比较困难,表示对于最后的赔偿金额还需要再商量。
峰回路转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调解员认为案件有调解成功的希望,于是暂时中止调解,给予双方考虑的时间。在此期间,部分侵权人答复能够接受受害人的赔偿方案,但是仍有一方表示不能负担。
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最优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又多次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综合考虑纠纷中自己儿子的过错,表达赔偿的诚意,受害人方的让步以及调解解决纠纷对其儿子未来发展的益处,尽量克服经济上一时的困难。最后说服当事人同意先支付一半赔偿款,剩余部分一月后支付。
11月8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见证下,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件是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场司法所和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的首次尝试,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案件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商、细化工作程序,共同开辟矛盾纠纷化解的新路径。
通讯员:曹捷
编辑:宋鸽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没有造成伤害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没伤人会判刑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寻衅滋事罪能不能起诉调解人员(寻衅滋事罪能不能起诉调解)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