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建筑大家应该都知道,很多时候违章建筑是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危险,所以必须要拆除,但是总会有漏洞,有当地行政机关会对建筑房屋进行强拆,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尤其是农村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的有很多,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怎么可能任凭不了了之,赔偿肯定是首选。这不浙江刘先生就遭遇到了这件令他头疼的事...
刘先生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村拥有一套住房。该房屋是其爷爷奶奶留下来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房产证。现在行政机关修路将该区域划入拆迁范围内,由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谈判陷入僵局。后拆迁方以该房没有房产证为由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以强制拆除。后来,行政机关在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认定、没有任何通知、也未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诉权且没有限拆通知、没有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其强行拆除。事后,刘先生找到设施各行政部门,他们却都不承认,相互推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就算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也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要予以公告。第27条则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28条进一步规定,不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搬迁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拆迁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理应依照上述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拟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在被拆迁人未搬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拆迁方违反法定程序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不但如此,该案中“以拆违促拆迁”,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无房产证不等于违章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要综合考虑建设年限等历史因素,以及是否违反规划。就算属于违章建筑,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认定,并告知被拆迁人应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如果限期为自行拆除,在没有强拆权力的情形下还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拆迁方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一般来说,行政相关部门都会不承认强拆行为,特别是到了法庭上。他们多半会狡辩称:“我们并没有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没有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强拆。且本案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们强制拆除了他们房屋,不能因强拆事实发生在我们管辖范围内,就推定是我们所为。我们不可能对没有实施的行为进行合法性举证。我们也已经举证证明了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我们在遇到非法强拆,哪怕是违章建筑强拆时也要注意搜集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录音、报警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如果被告也就是拆迁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部门或个人所为,那么我们是可以推定拆迁方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这点毋庸置疑。
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开征收文件,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行政部门在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认定、没有任何通知、也未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诉权且没有限拆通知、没有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其强行拆除的违法性。确认程序违法,依法追责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也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原告已经就强拆实施主体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时,如被告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者另有其人,则法院会依据《条例》的规定推定是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
郑某是山东省滨州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最初建造了两间房屋,2004年时,因家庭人口增加,郑某未经批准,又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了两间房屋。
2019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郑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公布了补偿方案。根据此次补偿方案。2003年9月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以及在宅基地以外建设的房屋,均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随后,街道办来和郑某协商补偿事宜,街道办坚持按照补偿方案,对郑某新建的房屋不予补偿,郑某因此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2月,街道办向郑某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郑某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郑某一周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经依法实施强拆。
郑某没有理会,一周后,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郑某的房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针对违法建筑的拆迁,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其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明确写明依据的法律条款。本案中,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没有写明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更没有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款,对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违建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简单粗暴地凭借通知书、决定书,以违建为由拆除房屋,存在着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在我接到的一些咨询中,大家一直有个疑问,如果大家发现某处违法建筑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和居住安全,如何维权?今天我们以杭州市某区的某个案例来讲一讲。
陈某某家位于杭州某单位宿舍楼后,因楼前单位宿舍楼建筑有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住户采光影响,生活质量下降。2019年12月12日,陈某某向区执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区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前面单位住宅楼的违章建筑。2020年1月16日,区执法局作出了《关于XXX违建的反馈》,“该单位宿舍楼施工有违建行为,造成住户采光影响,生活质量下降。经查,该干部宿舍楼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于2001年9月竣工,但因项目檐口超高0.3米,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我局经过现场核查、走访当事人等调查发现,该处情况属实。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因需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意见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现我局已向区规划分局去函征求意见,待反馈后我局将及时根据相关意见依法进行处置”。但是,区执法局一直都未作出处理决定。于是,陈某某将区执法局诉至法院。
被告区执法局在法庭上辩称,区执法局作出的《关于南班巷20号违建的反馈》,仅仅为告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实质影响,并未对陈某某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被告区执法局针对陈某某的举报申请所作出的《关于南班巷20号违建的反馈》是合法、妥当的,也及时告知了相关情况,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且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的规定,因此,被告区执法局具有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告区执法局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区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某单位干部宿舍楼的违章建筑。被告区执法局接到申请后虽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向陈某某进行了反馈,但未正式立案受理及查处,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区执法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某某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在此,蓝秦律师告诉您,对于违法建筑,律师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查处申请,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或者怠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接到的一些咨询中,大家一直有个疑问,如果大家发现某处违法建筑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和居住安全,如何维权?今天我们以杭州市某区的某个案例来讲一讲。
陈某某家位于杭州某单位宿舍楼后,因楼前单位宿舍楼建筑有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住户采光影响,生活质量下降。2019年12月12日,陈某某向区执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区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前面单位住宅楼的违章建筑。2020年1月16日,区执法局作出了《关于XXX违建的反馈》,“该单位宿舍楼施工有违建行为,造成住户采光影响,生活质量下降。经查,该干部宿舍楼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于2001年9月竣工,但因项目檐口超高0.3米,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我局经过现场核查、走访当事人等调查发现,该处情况属实。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因需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意见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现我局已向区规划分局去函征求意见,待反馈后我局将及时根据相关意见依法进行处置”。但是,区执法局一直都未作出处理决定。于是,陈某某将区执法局诉至法院。
被告区执法局在法庭上辩称,区执法局作出的《关于南班巷20号违建的反馈》,仅仅为告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实质影响,并未对陈某某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被告区执法局针对陈某某的举报申请所作出的《关于南班巷20号违建的反馈》是合法、妥当的,也及时告知了相关情况,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且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的规定,因此,被告区执法局具有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告区执法局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区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某单位干部宿舍楼的违章建筑。被告区执法局接到申请后虽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向陈某某进行了反馈,但未正式立案受理及查处,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区执法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某某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在此,蓝秦律师告诉您,对于违法建筑,律师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查处申请,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或者怠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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