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依然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网友咨询:
结婚时女方父母给的陪嫁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陶坤玲律师解答:
1、父母给女方的陪嫁如果是在结婚之前给的,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父母有明确表示嫁妆是赠与女方个人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3、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父母赠与女方嫁妆时没有明确表明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陶坤玲律师解析:
根据实践的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目前来说,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一般法院会把登记结婚前的嫁妆当作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如果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都纠缠在一起,因此离婚时嫁妆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陶坤玲律师简介
陶坤玲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团队主办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坚持“诚信、专业”服务宗旨,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谙熟民商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实用!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导读:近日,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为此,小编邀请法律人士为读者答疑。
律师答疑
这一问题自古存在,近两年来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房产嫁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醒事项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但现行法律对“嫁妆”却没有明确定义和规定,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确认。
李女士和王先生谈婚论嫁时,李母为李女士准备了30万元作为“嫁妆”,并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前转入了她的银行账户。婚后,王先生打算创业,向李女士索要这30万元当本钱。李女士以这笔钱是她的“嫁妆”,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王先生不服,认为“嫁妆”是李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李女士向中嘉律师咨询,这30万元“嫁妆”到底是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嘉律师评析: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30万元“嫁妆”是李母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李女士的,而且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视为对李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而且,这笔钱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嘉律师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嫁妆”和“彩礼”的归属,避免此类纠纷。
李女士和王先生谈婚论嫁时,李母为李女士准备了30万元作为“嫁妆”,并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前转入了她的银行账户。婚后,王先生打算创业,向李女士索要这30万元当本钱。李女士以这笔钱是她的“嫁妆”,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王先生不服,认为“嫁妆”是李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李女士向中嘉律师咨询,这30万元“嫁妆”到底是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嘉律师评析: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30万元“嫁妆”是李母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李女士的,而且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视为对李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而且,这笔钱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嘉律师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嫁妆”和“彩礼”的归属,避免此类纠纷。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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