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不同?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5 12:3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而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执法机关依据该条第(四)项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问:这个通知书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回复】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2019)第68条所表达的“措施”是一种泛指,并不是特指“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即修复违法结果和状态:如“责令改正”,见《兵役法》(2021)第57条、第58条和第59条;“责令限期治理”,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9条;“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儿童)”,见《残疾人保障法》(2018)第25条;“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2条;“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6条等等。另一类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见《广告法》(2021)第49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责令停止开采”,见《矿产资源法》(2009)第39条等等。前者是针对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违法结果的情形;后者是针对违法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形。前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的“作为”(修复违法结果),后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不作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乃是一种广义的表达,它涵盖了上述的两种责令方式(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关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一行为的定性,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无论是以“通知”、“公告”或其他形式表达,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一种“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形态和外在形式。大多行政行为(特别是法律行为)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决定,如行政给付(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征用(决定)、行政裁决(决定)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类“行政决定”的特征是,它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导致当事人被处罚或被强制执行。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这类行政决定它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其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有的具有“可执行内容”(如行政罚款决定),有的不具有 “可执行内容”(如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要误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一切具的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所以,类似“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本身就可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转换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入强制执行。总之,“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归属于“行政命令”的“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行为)而不是一种外化的物理性、限权性和临时性为。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千万要记住这12条!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底是什么?咱们来先看法律的一些规定。咱们先看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好多企业主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一些行政行为之后想提起诉讼,但是不知道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报案还是上法院自己起诉?接下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就针对这方面来展开分析,到底哪些情况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咱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列行政诉讼:


1、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第一项都是关于行政处罚,其实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有很多,还有很多这些情况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这个行政处罚不服,无论是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无论对它的权限、事实还是认定幅度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行政强制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符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咱们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两种: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种是行政强制执行,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无论对行政机关任何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


3、关于行政许可类的行政诉讼


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说的行政许可是包含各类的行政许可,当然是法定的一些行政许可,当然也有一些是不合法的一些行政许可,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决定不服的。这是行政确认。当然,行政确认不仅仅是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是列举了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不服的,可以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这类是单独的,叫行政征收或者叫行政征用和行政补偿。也就是对于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不服的,或者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单分别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路永强律师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之诉,法律规定你应当做的,但是你没有做,这叫行政不作为之诉。这也可以独立地、单独地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这里提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命令侵犯到自主经营合法权益的。涵盖的面比较广,一切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决定、命令,只要你认为它侵犯了你自主经营的权利,或者侵犯了你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类情况可能大家接触的比较少,比较生疏,比如在招拍挂各种招标当中,或者是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命令或者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了竞争。在市场经济当中,很多市场的准入等等是要求竞争的,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进入,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排除限制了竞争,这就显然不公平了。针对这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拍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是乱作为或者乱摊派。其实针对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挺多的,只不过很多企业把这个事儿当做一回事,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比如说必须得配合完成某某事项。这样的一些乱摊派的行为,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这里叫行政给付之诉。行政给付之诉也可以单独的提起行政诉讼。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这类是行政协议之诉,但是行政协议咱们有单独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的种类、表现的形式还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特许经营协议,自然资源的出让协议,征收补偿协议,PPP项目中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等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对行政协议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还规定了除前款规定以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的一些事由。这就是咱们行政诉讼法里边所规定的,只要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大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个新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哪些情况下可以列为行政诉讼的案由更进一步,更清楚地确定了,明确了涉案的范围。


附:《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底是什么?咱们来先看法律的一些规定。咱们先看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好多企业主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一些行政行为之后想提起诉讼,但是不知道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报案还是上法院自己起诉?接下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就针对这方面来展开分析,到底哪些情况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咱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列行政诉讼:


1、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第一项都是关于行政处罚,其实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有很多,还有很多这些情况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这个行政处罚不服,无论是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无论对它的权限、事实还是认定幅度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行政强制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符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咱们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两种: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种是行政强制执行,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无论对行政机关任何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


3、关于行政许可类的行政诉讼


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说的行政许可是包含各类的行政许可,当然是法定的一些行政许可,当然也有一些是不合法的一些行政许可,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决定不服的。这是行政确认。当然,行政确认不仅仅是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是列举了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不服的,可以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这类是单独的,叫行政征收或者叫行政征用和行政补偿。也就是对于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不服的,或者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单分别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路永强律师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之诉,法律规定你应当做的,但是你没有做,这叫行政不作为之诉。这也可以独立地、单独地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这里提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命令侵犯到自主经营合法权益的。涵盖的面比较广,一切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决定、命令,只要你认为它侵犯了你自主经营的权利,或者侵犯了你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类情况可能大家接触的比较少,比较生疏,比如在招拍挂各种招标当中,或者是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命令或者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了竞争。在市场经济当中,很多市场的准入等等是要求竞争的,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进入,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排除限制了竞争,这就显然不公平了。针对这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拍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是乱作为或者乱摊派。其实针对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挺多的,只不过很多企业把这个事儿当做一回事,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比如说必须得配合完成某某事项。这样的一些乱摊派的行为,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这里叫行政给付之诉。行政给付之诉也可以单独的提起行政诉讼。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这类是行政协议之诉,但是行政协议咱们有单独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的种类、表现的形式还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特许经营协议,自然资源的出让协议,征收补偿协议,PPP项目中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等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对行政协议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还规定了除前款规定以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的一些事由。这就是咱们行政诉讼法里边所规定的,只要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大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个新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哪些情况下可以列为行政诉讼的案由更进一步,更清楚地确定了,明确了涉案的范围。


附:《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程序,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仲裁强制执行流程?仲裁强制执行流程多久执行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时间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时间怎么算

劳动仲裁胜诉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胜诉强制执行单位不给钱

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法院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不同?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18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07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