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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报案事项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操作?本文小编将带您快速了解,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及注意事项。
举例:作为控告人,公安机关对报案的事项进行审查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若不服该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刑事复议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但要注意的是,提起刑事复议申请的时间要在收到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应向谁提?
答案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另外,要在提交的刑事复议申请书中写明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该刑事复议申请书后,需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且送达给当事人。
作为控告人,在申请刑事复议后,对公安机关就案件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针对刑事复议决定书申请复核。该复核要在收到涉案刑事复议决定书后,注意要在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
收到案件复核申请三十日内,受理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就要作出决定。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了涉案不予立案决定的话,那么,下级公安机关(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执行。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复核决定。如遇到案件重大、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且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作为案件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采取向同级的检察院投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作为控告人就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同级检察院进行投诉,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并将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送达给检察院;另一种是公安机关仍然认为此案件不应立案。
但检察院却认为应当立案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力直接通知公安机关对此案件进行立案的。另外,公安机关不仅要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同时,还要将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给检察院。
当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到法院自诉”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情形下,被害人可以拒绝自诉,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就此案件应予立案。
作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下,如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确实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院而言,对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是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因此,这种起诉往往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上几种救济途径就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不同情况下,可以选择的几种救济途径。
这里还需要提醒您!注意区别此类案件中的复议,究竟是刑事复议还是行政复议,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切记不要混淆!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刑事控告不予立案怎么办?
刑事控告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对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针对合同诈骗、诈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不予立案的情况,尤其是当案件一旦涉及有民事或经济纠纷方面的内容,公安机关倾向性地以经济纠纷为由,要求控告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控告难,立案更难,已经是普遍现象。针对这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权利。
一、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三、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有四种救济途径,层层递进,复议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复核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纠错方式,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的监督方式,刑事自诉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救济不能的情况下的最终救济途径,四者层层递进,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按照顺序进行权利救济。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8日,江山某公司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是该公司职员,并持有一定比例股权。2017年底因公司经营不善暂停营业,经股东会决议准备解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被告人郑某某代管公司银行卡并处理办公设备等。被告人以公司拖欠其薪酬、社保为由协商不成,期间先后三次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财产共计52294元,被告人对上述转账事实予以认可。另外,控告人控告郑某某将处理办公设备的6000元占为己有,并拒不归还。在公安调查阶段,被告人郑某某在2019年8月、9月又从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13000元。
二审裁判要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江山某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出控告,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刑事复核维持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监督。现江山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已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另,关于上诉人主张侵占具体数额的认定、原审被告人关于公司曾拖欠其社保金、薪酬等款项,故予以暂扣公司财产的抗辩主张,均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实和认定。原审法院以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02刑事控告难吗?
下面给大家看一下江山某公司刑事控告公司股东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曲折历程: 江山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以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向江山市公安局报案,江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27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衢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衢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后该公司向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原审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未达到立案标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监督决定书。 后该公司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自诉人江山某公司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后该公司不服江山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遂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刑初42号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从以上江山某公司的控告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开始刑事控告报案,直至2020年3月6日以刑事自诉的方式申请刑事立案成功,中间涉及刑事控告报案程序、申请刑事复核程序、立案监督程序、刑事自诉一审程序、刑事上诉二审程序共计5个诉讼程序,历时将近2年,由此可见,涉及经济纠纷类的刑事控告案件的办理难度是相当大的,办理过程也是相当曲折的。
03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涉及经济纠纷类的刑事控告,控告失败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那么如果刑事控告失败,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申请刑事复核。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对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自诉,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进行二审,对二审不服,还可以申诉申请再审。 综上,以上是控告人刑事控告或刑事立案失败后的所有救济途径。控告人申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和立案监督的目标都是希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为一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那么公安机关会主动去调查被控告人的涉案证据,如此被控告人被判刑定罪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虽然本案中江山某公司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失败,但好在法院最终受理了该公司的刑事自诉立案,刑事自诉立案成功的情况下,若自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如此也会增加被控告人被判刑定罪的可能性。因此,若穷尽一切救济手段都没能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成功,那么不妨退而求其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04刑事自诉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自诉包含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侵占,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类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一)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上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若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则法院均不会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05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属于“缺乏罪证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不属于“缺乏罪证”。有观点认为自诉人提供了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那么就不属于“缺乏罪证”。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缺乏罪证”理解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缺乏或者证明犯罪事实系被控告人实施的证据缺乏,而不能理解为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乏。毕竟刑事立案或刑事自诉立案的证据标准不等于判刑的证据标准。另外,众所周知,刑事控告人或刑事自诉人无侦查权,因此他们掌握的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不适当的拔高刑事立案或受理刑事自诉的证据标准,让控告人搜集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则会强人所难,有可能会导致刑事自诉制度形同虚设,并且有可能导致控告人无路可走,从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8日,江山某公司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是该公司职员,并持有一定比例股权。2017年底因公司经营不善暂停营业,经股东会决议准备解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被告人郑某某代管公司银行卡并处理办公设备等。被告人以公司拖欠其薪酬、社保为由协商不成,期间先后三次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财产共计52294元,被告人对上述转账事实予以认可。另外,控告人控告郑某某将处理办公设备的6000元占为己有,并拒不归还。在公安调查阶段,被告人郑某某在2019年8月、9月又从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13000元。
二审裁判要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江山某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出控告,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刑事复核维持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监督。现江山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已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另,关于上诉人主张侵占具体数额的认定、原审被告人关于公司曾拖欠其社保金、薪酬等款项,故予以暂扣公司财产的抗辩主张,均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实和认定。原审法院以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02刑事控告难吗?
下面给大家看一下江山某公司刑事控告公司股东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曲折历程: 江山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以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向江山市公安局报案,江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27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衢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衢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后该公司向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原审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未达到立案标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监督决定书。 后该公司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自诉人江山某公司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后该公司不服江山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遂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刑初42号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从以上江山某公司的控告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开始刑事控告报案,直至2020年3月6日以刑事自诉的方式申请刑事立案成功,中间涉及刑事控告报案程序、申请刑事复核程序、立案监督程序、刑事自诉一审程序、刑事上诉二审程序共计5个诉讼程序,历时将近2年,由此可见,涉及经济纠纷类的刑事控告案件的办理难度是相当大的,办理过程也是相当曲折的。
03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涉及经济纠纷类的刑事控告,控告失败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那么如果刑事控告失败,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申请刑事复核。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对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自诉,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进行二审,对二审不服,还可以申诉申请再审。 综上,以上是控告人刑事控告或刑事立案失败后的所有救济途径。控告人申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和立案监督的目标都是希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为一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那么公安机关会主动去调查被控告人的涉案证据,如此被控告人被判刑定罪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虽然本案中江山某公司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失败,但好在法院最终受理了该公司的刑事自诉立案,刑事自诉立案成功的情况下,若自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如此也会增加被控告人被判刑定罪的可能性。因此,若穷尽一切救济手段都没能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成功,那么不妨退而求其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04刑事自诉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自诉包含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侵占,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类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一)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上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若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则法院均不会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05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属于“缺乏罪证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不属于“缺乏罪证”。有观点认为自诉人提供了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那么就不属于“缺乏罪证”。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缺乏罪证”理解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缺乏或者证明犯罪事实系被控告人实施的证据缺乏,而不能理解为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乏。毕竟刑事立案或刑事自诉立案的证据标准不等于判刑的证据标准。另外,众所周知,刑事控告人或刑事自诉人无侦查权,因此他们掌握的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不适当的拔高刑事立案或受理刑事自诉的证据标准,让控告人搜集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则会强人所难,有可能会导致刑事自诉制度形同虚设,并且有可能导致控告人无路可走,从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领结婚要开婚姻状况证明(领结婚要开婚姻状况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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