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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和赔偿(一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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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5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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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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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有何不同?

离婚时,哪些情形下能要求“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和平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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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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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南京律师刘品礼 】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含义
《民法典》1088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1090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是指一方因离婚造成生活困难时,离婚后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二、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补偿仅仅发生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场合,是在夫妻离婚时,因未充分计算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负担的一次性给付义务。
经济帮助是发生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帮助,不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这种帮助义务,实质上是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合理延伸。三、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离婚
没有离婚,就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2.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体力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从而为对方进行劳动取得财产创作了条件和机会,使得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失去了取得财产的条件和机会。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夫妻对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义务的共同承担,在离婚时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经济补偿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对方可以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相对权,只能向对方提出而不能向第三方提出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放弃了经济补偿请求权,则对方可以不予补偿。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可以认定为一方生活困难,反之,则不属于生活困难,不能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已经存在,而不是离婚后产生的生活困难。
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离婚后的某个时间因生病或者其他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法定的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
4.需要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异性同居。
离婚后,一方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已经给予或者正在给予经济帮助的,可以停止给予帮助。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不得以另一方不能再婚或者恋爱为限制条件,否则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四、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方法
补偿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一方因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以及另一方因此取得财产等情况决定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数额。为家庭生活负担较多劳动的一方失去的利益,比如失去可以取得财产或者提升、进修等机会成本对应的利益是补偿数额的参考标准。经济补偿费用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是根据需要帮助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以及给予帮助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经济帮助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帮助,而是以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必要的物质帮助。


王幼柏婚姻家庭团队:婚内财产协议VS离婚协议,两者有何区别?


古往今来,婚姻关系向来错综复杂,随着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在婚姻关系中衍生出为解决不同矛盾或是满足不同需求所产生的各类协议。而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便是夫妻间最常见的两份协议,今天就这两份协议,为大家揭秘两者间的区别,避免造成混淆,影响协议效力。


一、生效时间上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两者在生效时间上存在较大差异,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即生效,系婚内双方对财产的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可反悔。而离婚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在未成功登记离婚时,协议不生效,双方可随时反悔。成功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反悔。


二、约定内容上的不同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所约定的对象为财产,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及家庭生活开支等内容进行约束,且需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避免提及离婚等字眼,以免影响整份协议的效力。反观离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离婚协议中不仅可以约定财产,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对应的探视权进行约定,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财产给孩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家务补偿款等特殊情形。


三、适用场景上的不同


婚内财产协议又叫夫妻财产协议,一般存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想要明确婚后财产的权属,保全各自资产的经济独立型夫妻,又或是存在于夫妻一方正在面临婚姻危机,如另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或是负债累累时,因一方想要保障婚内财产,另一方想要挽回婚姻而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则是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适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合意最终形成的书面约定,两者在适用场景上存在不同。


四、主张权利时效上的不同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不支持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当一方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时,即便当下协议已经生效,另一方仍无法据此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在双方起诉离婚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在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协议内容。由此可见,即便两份协议都已生效,但在主张权利时效上却存有不同。


综上,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虽然都是对财产进行约定,但本质上却存在差异,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也存有不同的注意事项,建议在起草时咨询律师更为稳妥,切勿因一时大意,前功尽弃。下期为大家分享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的避“坑”指南,教会大家成功避坑。



古往今来,婚姻关系向来错综复杂,随着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在婚姻关系中衍生出为解决不同矛盾或是满足不同需求所产生的各类协议。而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便是夫妻间最常见的两份协议,今天就这两份协议,为大家揭秘两者间的区别,避免造成混淆,影响协议效力。


一、生效时间上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两者在生效时间上存在较大差异,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即生效,系婚内双方对财产的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可反悔。而离婚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在未成功登记离婚时,协议不生效,双方可随时反悔。成功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反悔。


二、约定内容上的不同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所约定的对象为财产,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及家庭生活开支等内容进行约束,且需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避免提及离婚等字眼,以免影响整份协议的效力。反观离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离婚协议中不仅可以约定财产,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对应的探视权进行约定,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财产给孩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家务补偿款等特殊情形。


三、适用场景上的不同


婚内财产协议又叫夫妻财产协议,一般存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想要明确婚后财产的权属,保全各自资产的经济独立型夫妻,又或是存在于夫妻一方正在面临婚姻危机,如另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或是负债累累时,因一方想要保障婚内财产,另一方想要挽回婚姻而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则是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适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合意最终形成的书面约定,两者在适用场景上存在不同。


四、主张权利时效上的不同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不支持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当一方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时,即便当下协议已经生效,另一方仍无法据此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在双方起诉离婚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在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协议内容。由此可见,即便两份协议都已生效,但在主张权利时效上却存有不同。


综上,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虽然都是对财产进行约定,但本质上却存在差异,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也存有不同的注意事项,建议在起草时咨询律师更为稳妥,切勿因一时大意,前功尽弃。下期为大家分享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的避“坑”指南,教会大家成功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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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0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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