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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5 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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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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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解读民法典】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有何不同?

离婚时,哪些情形下能要求“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和平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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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你说的简单,我有迫不得已的顾虑。”


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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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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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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