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王先生的母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婚后王先生工作收入较稳定,但因其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治病,王先生和刘女士家庭开销较大。二人育有一子,刘女士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王先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对于家庭付出为较多,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应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判决王先生给予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图片来自网络)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承担,但若婚姻中一方成为了“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对家庭倾注了更多的心血,那么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全职家庭主妇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则案例。
01
【案情介绍】
夫妻多年感情破裂
妻子要求家务补偿
女方马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调解无效。
马某认为,自己自孩子出生后,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待孩子7岁之后才外出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且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婚姻关系期间张某年收入的20%计算共计320 000元。
张某认可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但认为马某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
02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马某要求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诉求,现已查明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03
【案例解析】
家务劳动虽无价
补偿金额应合理
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为全职家庭主妇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马某婚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岁系家庭主妇并承担了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良好的现状,并结合马某目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了马某80 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判决后,张某自动履行了补偿款。
03
【法官提示】
证据举证要“合理”
数额认定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姆月薪”。实际生活中,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事业的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稳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维护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收集证据。家务劳动补偿一般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能离婚诉讼后提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证据,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等。
2.正确认识法律层面的“家务劳动”。法律上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是长期性,还对劳动强度有要求。如虽然下班后去市场买菜频率较高,或者短期休假在家照顾孩子老人等,法律上不能以此为证据支持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3.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考量因素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给我”,法院在考量中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
文字:滕文学
编辑:岳兵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承担,但若婚姻中一方成为了“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对家庭倾注了更多的心血,那么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全职家庭主妇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则案例。
01
【案情介绍】
夫妻多年感情破裂
妻子要求家务补偿
女方马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调解无效。
马某认为,自己自孩子出生后,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待孩子7岁之后才外出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且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婚姻关系期间张某年收入的20%计算共计320 000元。
张某认可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但认为马某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
02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马某要求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诉求,现已查明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03
【案例解析】
家务劳动虽无价
补偿金额应合理
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为全职家庭主妇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马某婚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岁系家庭主妇并承担了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良好的现状,并结合马某目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了马某80 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判决后,张某自动履行了补偿款。
03
【法官提示】
证据举证要“合理”
数额认定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姆月薪”。实际生活中,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事业的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稳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维护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收集证据。家务劳动补偿一般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能离婚诉讼后提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证据,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等。
2.正确认识法律层面的“家务劳动”。法律上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是长期性,还对劳动强度有要求。如虽然下班后去市场买菜频率较高,或者短期休假在家照顾孩子老人等,法律上不能以此为证据支持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3.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考量因素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给我”,法院在考量中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
文字:滕文学
编辑:岳兵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不一样,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不一样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一般离婚经济赔偿金额是多少钱(一般离婚经济赔偿金额是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