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但法院判决该房产系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同时认为,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补偿,二审亦维持了相关判决。具体咋回事,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
丈夫婚内购房
妻子要求“分割”不成
吴某(女)与杨某系再婚夫妻,婚后十几年间,双方共同居住在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后吴某回老家照顾孙辈,返锡后发现原先居住的房屋被杨某出售,杨某还另购房屋,其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将新购置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与吴某结婚前花费2万多元购买了房改房,后与吴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杨某将上述房屋以79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以62万元的价格购置了新房。吴某认为,其婚后出资对房改房进行过装修并添置了家电,如今房屋增值至79万元,因此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该享有房屋增值的权益。
法院认为,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出售时价格较其购买时的价格有了大幅上涨,但这种价格差异原因一是房屋是房改售房,决定价格的因素与当时的房改房售房政策相关,二是二十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所致,因此房屋出售价格上涨系自然增值,因此所得的收益系杨某的个人财产。
而从杨某提供的银行明细反映,房屋出售收取的定金和房款均在入账后立即支付了新购房屋的购房款,且新购置的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出售的房屋的价格,因此杨某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新购买房屋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杨某的个人财产。
吴某所称装修出资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吴某离婚后没有住房,杨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支付吴某补偿款8万元。
新房系婚前财产收益
但对方有困难应适当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亦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该案中,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表面上看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究其款项
但考虑到双方结婚近二十年,离婚后吴某无住所,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吴某即将原共同居住房屋出售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酌定杨某向吴某支付了一定的补偿款。(文中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网友求助,问结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往往是有例外的,民法典还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回到网友的问题,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没有说是如何取得的。取得的方式不同,结果也是可能不同的。在婚后取得父母房产,通常有三种方式比较常见:
1、以受赠方式取得
父母在子女婚后,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如果赠与后,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无特殊约定,则该房产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以继承方式取得
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而遗嘱中明确只归自己的子女,则属于个人财产。有网传这种遗嘱有防儿媳防女婿的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3、以买卖方式取得
子女在婚后以买卖的方式取得父母名下的房产。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关系,无特殊约定和证据,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此时,即使只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很多只是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实际上子女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款,这种情况就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要按照赠与的标准来认定归属。对是否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争议的,主张实为赠与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很重要,证据不到位,事实就无法认定。
很多情侣买房时,经常会说“得先领证,然后再买房,这样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呀!”“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成了大家认同的常识,那么一定是这样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的房地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更加明确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婚后买房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呦!这次你读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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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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