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认为,应当让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呼吁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如此才是杜绝婚内出轨的有效手段。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第三者并不能直接成为离婚案件的被诉对象。难道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该规定来看,一方婚内出轨且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时,该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否包括第三者?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权利人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义务人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过错一方,如果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只能请求过错方予以离婚损害赔偿,不能请求夫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无论夫妻双方过错的大小,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法条分析,第三者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第三者完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在婚姻纠纷中,第三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可见,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第三者并赠送大额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对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
就婚姻关系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但在适用上有严格的限制。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当婚内出轨构成重婚时(包括事实婚),可能构成重婚罪;第三者如果明知对方是军人、军偶,仍然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还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此时,无过错一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律制裁当事人,同时请求附带民事赔偿。
婚姻关系依赖夫妻之间的感情进行维系,即使依法登记上升为民法上的法律婚,其本质也是夫妻之间的关系。一方出轨,本身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国家外部力量不能过多介入,更不能苛责第三者对破裂的婚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归责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于民事法理不合。
那么,为何当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追求第三者时,另一方可以起诉第三者呢?原因在于,此时一方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另一方可以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此时的诉讼主张并非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考虑,婚姻家庭的稳定、一夫一妻制度关系到社会整体的秩序和稳定,也牵涉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将一夫一妻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有必要着重保护,因此,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对重婚或者同居等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杨诗恒
文字编辑:王滢
台海网1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司小宣/文杨希/漫画)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能起诉第三者吗?前夫虐待孩子,能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老婆是精神病人,丈夫想离婚该怎么办……
近期,翔安区的村(居)法律顾问们接到了不少与家事纠纷有关的咨询。当遭遇这些家事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来看看村(居)法律顾问如何为社区居民们排忧解难。
前夫虐待孩子,能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之后,女儿由前夫抚养,现在前夫有虐待女儿的行为,该怎么办?近日,翔安区金海街道一居民咨询说,这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杨志谦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父母就抚养关系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丈夫非法同居,妻子能起诉第三者吗?
近日,翔安区马巷街道一位女士咨询说,已婚男人婚内出轨,与另一位女子非法同居。这种情形,已婚男人的配偶如果不想离婚,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张莉花律师分析说,这种情形不能起诉第三者,因为离婚案件通常只能起诉婚姻中的当事人,不能起诉第三人。如果一方要离婚,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婚内出轨的情况下,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无法单纯起诉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老婆是精神病人,丈夫想离婚该怎么办?
翔安区一男子咨询说,他的老婆是精神病人,他想离婚,不知该怎么做?
村(居)法律顾问蒋秋松律师认为:第一,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因精神病人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达成有效协议离婚的要件。
第二,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需要有监护人参与诉讼,但夫妻之间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
第三,精神病确定是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
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
这笔钱可以追回吗?
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
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案情简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情人”关系,除了老姚的自认外,并无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刘大姐称老姚对李女士赠与财产是出于维系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大姐的诉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中出现均为化名)
编辑:史梓敬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
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
这笔钱可以追回吗?
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
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案情简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情人”关系,除了老姚的自认外,并无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刘大姐称老姚对李女士赠与财产是出于维系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大姐的诉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中出现均为化名)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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