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
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6、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7、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8、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4、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因女儿受虐待才不交付抚养权的辩解,其提供的照片系其离婚前的女孩身体受伤照片,但该并不是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理由,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很多夫妻离婚时,容易在两件事情上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两件事情,一件是孩子归谁抚养,一件是财产怎么分配。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不是靠争就能得到的。
李某花与张某伟结婚三年,由于婚后生活的很多琐事,导致两人长期的矛盾日积月累后变得不可调和。李某花便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告知了张某伟。
张某伟在得知李某花想要离婚的想法后,认为离婚向两家父母都没办法交代,所以苦苦哀求李某花能不能不要离婚。
然后李某花一直没有妥协,执意要离婚,而张某伟则采取了拖延战术,一直拖着没有办理离婚。
一日,张某伟酒后回到家,与李某花又因离婚一事大吵了一架,张某伟借着酒劲儿打了李某花,至此,两人彻底闹僵。
张某伟清醒后,认为自己确实没理,无奈就同意了李某花的离婚要求。
两人商议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合理分配,但在一岁多的儿子张某也的抚养权上,两人再次产生了分歧。李某花认为孩子还小,跟着母亲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而张某伟则认为,李某花没有经济收入,孩子跟着她,物质上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
就这样,因为张某也的抚养权问题,两人从协议离婚演变成了诉讼离婚。
那么,对于本案中尚未满两周岁的张某也,到底该由谁抚养呢?
对于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到底归谁的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的焦点所在。甚至有一些父母,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选择采取把孩子藏起来等极端的手段。
上述案件中张某也的抚养权到底归谁,其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离婚协议确认抚养权归属
一些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会显得较为平静,或是出于怕给子女带去不利的心里压力和负担,或是出于和平分手的主观意图,而选择通过订立《离婚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父或母自身对于孩子抚养权就抱有消极态度,即并不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这时也可以通过离婚协议达成合意后,而一方放弃另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二)诉讼途径解决抚养权纠纷
那些无法经双方合意达成一致而协议离婚的夫妻,通常具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或是因为财产分配、或是因为子女抚养权、或是因为夫或妻一方不愿离婚。
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具体年龄、夫或妻的个人经济情况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而决定由哪一方抚养子女。
诉讼的途径最终也能够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这个过程会比较复杂,对于子女的负面影响也会较大。因为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参考他们的意见,孩子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出庭发表个人想法的。
我国民事法律赋予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通常跟随母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根据上述条纹的规定,我们能够得出,今天的案例故事中,张某也的抚养权应当由李某花享有。因为张某也尚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二周岁以上,需要酌情考虑
对于二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到底归父还是母,是需要进行综合考量的。如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个人的性格等等,法院会本着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而做出判决。
(三)八周岁以上,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
我国《民法典》新规认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能够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面对父母离婚,选择跟随谁继续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跟觉她们心智的成熟程度等考虑,我们认为是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的。因此,询问和遵循他们的主观意愿,能够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但是也应注意,这里的意愿,一定要是孩子的真实意愿,不能是受到威胁、胁迫、欺骗、哄骗等而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又一些父母,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采取一些临时性的补救措施、暂时性的利好行为,去给法官、子女、对方造成不正确的认知,觉得由其享有抚养权对子女成长更有利。
不排除一些父或母在得到抚养权后,就认为达到了目的,不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等,甚至有的存在虐待等行为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抚养权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不论是抚养权的判定原则还是抚养权的变更程序,目的和初衷都在于为了给子女的成长提供好的保障和环境。
为了减少离婚诉讼中因子女抚养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也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初衷,法律对于不同年纪的子女的抚养权认定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离婚诉讼中孩子到底归谁,现在不用争来争去了。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其实,孩子是离婚诉讼中最辛苦的也是最无辜的,还是尽可能的和平、和缓的处理离婚问题,以免对孩子的内心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