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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婚后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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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4 0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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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有按揭贷款的房子怎么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该如何做


1、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的手续:夫妻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住房三证,以及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再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之后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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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有按揭贷款的房子怎么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2、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3、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综上所述,有些夫妻离婚后,出于对孩子的照顾,会协商将房子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法律也是支持的。办过户手续之前,双方要保障房子的贷款还清,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孩子是未成年人的,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代为其办理过户,并妥善保管产权证。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如何的


1、以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分割房产为主,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在保护妇女、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上分割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对该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房产。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近期,有很多朋友咨询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是否需要支付给另一方房屋补偿款?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为方便大家理解,先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概况


小明和小红系恋人关系,双方到了适婚年龄后便选择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小明在广州市白云区按揭购买一套学区房,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812,568.14元。婚后,小明继续用个人收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每月的还贷金额为6,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三年后,小红因难以忍受小明长期冷暴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分割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的现价值为70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登记在小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应如何分割?小明需要支付小红房屋补偿款多少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登记在小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小明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小明偿还,由小明对小花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用“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的现价值×50%,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婚后还贷本息÷(首付款 按揭贷款金额 贷款利息)。”,计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回归到本案中,小明婚前购买的房屋,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812,568.14元。婚后,小明月均还款6,000元,已还贷36个月,离婚时房屋的现价值为700万元,故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578,740.89元,即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6,000元×36个月)÷(600,000元 1,200,000元 812,568.14元)]×房屋的现价值(7,000,000元)×50%。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也有少数法院采用以下两种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计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1)房屋补偿款=婚后还贷增值[付款贡献比例(婚后还贷本息÷购买房价)×婚后房屋增值(离婚后评估价-购买房价)]×50% 婚后还贷本息×50%


(2)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房屋现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 其他费用)]×50%


如按照(1)的计算公式,本案中,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420,000元,即婚后还贷增值312,000元[付款贡献比例(216,000元÷1,800,000元)×婚后房屋增值5,200,000元]×50% 婚后还贷本息216,000元×50%。


如按照(2)的计算公式,本案中,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786,727.52元,即婚后共同还贷本息216,000元×不动产增值率(3.64)[离婚时房屋现价值7,000,000元÷(结婚时不动产价值1,800,000元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121,885.22元)]×50%。


由此可见,采用以上三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得到的数额差距较大,其中相对公平的计算公式还是大多数法院常用的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的现价值×50%。


如果从诉讼策略角度出发,如果为支付房屋补偿款一方,则建议按照房屋补偿款=婚后还贷增值[付款贡献比例(婚后还贷本息÷购买房价)×婚后房屋增值(离婚后评估价-购买房价)]×50% 婚后还贷本息×50%,计算房屋补偿款支付给另一方;如果为接收房屋补偿款一方,则建议按照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房屋现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 其他费用)]×50%,计算房屋补偿款要求另一方支付。


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允许各方当事人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但是多数法院还是会兼顾公平原则,选择相对公平的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若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认为法院计算的房屋补偿款与自己计算的数额有些差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认为合适的房屋补偿款数额。


结束语


当夫妻一方遇到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不知道房产如何分割以及房屋补偿款如何计算等问题,可以参考本篇文章的实务分析以及具体的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希望能帮助大家答疑解惑。感谢各位朋友的阅读与分享!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出租,离婚时租金收益如何分割?

背景:个人(张三)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将该房用于出租,每月有固定收益。离婚时该租金收益该如何分割,核心在于“贡献”——即是否凝聚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价值(如装修、共同经营等情况)。分以下情况讨论:


一、婚后,若张三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或者父母进行出租管理;收取的租金转入单独的银行账户,不与夫妻共同的其他银行存款混同;且约定承租方在转账时备注资金用途为“房屋租金”。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的出租收益属于张三单独所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修缮以及共同管理等,即该形式能够对张三收取孳息提供积极、有意义、具有一定客观效果的帮助,即可认定为作出了贡献。则该出租收益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三、另外,如果张三将租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则不需要补偿对方。


背景:个人(张三)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将该房用于出租,每月有固定收益。离婚时该租金收益该如何分割,核心在于“贡献”——即是否凝聚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价值(如装修、共同经营等情况)。分以下情况讨论:


一、婚后,若张三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或者父母进行出租管理;收取的租金转入单独的银行账户,不与夫妻共同的其他银行存款混同;且约定承租方在转账时备注资金用途为“房屋租金”。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的出租收益属于张三单独所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修缮以及共同管理等,即该形式能够对张三收取孳息提供积极、有意义、具有一定客观效果的帮助,即可认定为作出了贡献。则该出租收益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三、另外,如果张三将租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则不需要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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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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