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七宝法庭
三级法官助理 黄慧敏
本期法律讲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三级法官助理黄慧敏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0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02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3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赔偿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责任编辑| 邱悦
编辑同志:吴某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男子周某,两人只谈了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婚后不久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吴某发现周某竟然还与另一名女子同居,无奈,吴某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没多久,吴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给付自己5万元损害赔偿。吴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何燕
何燕读者: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吴某的丈夫周某在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周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知,吴某在协议离婚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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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如何认定过错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为婚姻过错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凭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可以关注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了解离婚损害赔偿,但不清楚怎么主张,又或者离婚后才发现可以主张,于是乎出现了很多下列的情形:
备注:以上过错行为均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能认定的过错行为。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心中都不禁疑问到底离婚损害赔偿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主张?离婚了还能不能主张?按照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出在不同的情形下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双方未离婚,无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7条,无过错方仅在离婚时可以获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仅能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并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无过错方均不可以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离婚就不能提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90条,离婚损害赔偿只可以由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样地,若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的情形,均为过错方,则任一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除自愿放弃外,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9条,夫妻双方谈好离婚方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约定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离婚后过了十年或者二十年还是能够主张,该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错方应在离婚后三年内主张该离婚损害赔偿。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该权利便不复存在了。
四、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离婚后不可再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一款规定,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过错方离婚的,必须要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放弃其权利,离婚后亦不可再主张。
五、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亦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过错方如果恶人先告状,起诉无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坚持不离婚。在此情况下,因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自然亦不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过错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该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调解中处理。但是如果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通过上述的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除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外,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需要及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未主张可以在离婚后三年内另行起诉主张,而过错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如何认定过错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为婚姻过错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凭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可以关注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了解离婚损害赔偿,但不清楚怎么主张,又或者离婚后才发现可以主张,于是乎出现了很多下列的情形:
备注:以上过错行为均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能认定的过错行为。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心中都不禁疑问到底离婚损害赔偿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主张?离婚了还能不能主张?按照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出在不同的情形下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双方未离婚,无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7条,无过错方仅在离婚时可以获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仅能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并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无过错方均不可以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离婚就不能提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90条,离婚损害赔偿只可以由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样地,若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的情形,均为过错方,则任一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除自愿放弃外,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9条,夫妻双方谈好离婚方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约定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离婚后过了十年或者二十年还是能够主张,该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错方应在离婚后三年内主张该离婚损害赔偿。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该权利便不复存在了。
四、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离婚后不可再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一款规定,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过错方离婚的,必须要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放弃其权利,离婚后亦不可再主张。
五、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亦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过错方如果恶人先告状,起诉无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坚持不离婚。在此情况下,因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自然亦不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过错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该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调解中处理。但是如果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通过上述的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除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外,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需要及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未主张可以在离婚后三年内另行起诉主张,而过错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登记“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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