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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婚姻的缔结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或者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或澳门的,也应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处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1.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来说,原则上前述两个因素中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婚姻缔结地均涉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问题解答中,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认为:“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该解答虽然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为参照。
2. 涉外婚姻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是中国国籍,B是美国国籍,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现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在中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再比如,A、B均为美国国籍,但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A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涉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比如,A、B均为中国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后A、B定居某国,A、B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为广州,若A在某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北京市或广州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涉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后均移居某国,双方在某国认识后在某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某国,A在某国向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A或B的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涉及中国公民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国内法院的起诉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A、B均为中国国籍,A居住在国内住所地在北京市,B居住在美国,B先在美国法院对A提起离婚诉讼,A作为应对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B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在中国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A的原住所地在北京,B的原住所地在上海,后双方均在美国打工,但并未定居,A和B之间的离婚诉讼,应由北京或上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6)涉及定居外国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系夫妻,均为中国国籍,离婚后双方均定居美国,离婚时对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未进行分割,现双方就该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产生纠纷,该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1. 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涉外婚姻的实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采用民法通则意见188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混合制度,以当事人居所地法和本国法为主,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补充。而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 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相互帮助义务,家庭事务管理,日常家事代理等,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处分权,夫妻债务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及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 涉及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6. 涉及诉讼离婚时的法律适用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你我各自天涯,我想离婚得到哪?——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文/金丽迪
离离暑云散,袅袅凉风起。夏去秋至,沈云前往美国求学,继续追寻自己的学业和梦想。后来,沈云在校园里邂逅了冯程,共同的求学热情和兴趣爱好让他们成为了紧紧相依的两艘小船,共同漂浮在异国他乡的汪洋大海。毕业后不久,两人双双取得了美国永居权,一次旅行中二人在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婚后在美国度过了三年多的时光。
可惜感情随着时光流逝触了暗礁,两人因为经济压力和观念差异渐行渐远。沈云痛惜感情的逝去,先行回了故乡A市。冯程试图挽回,遂跟随沈云回来。无奈沈云去意已决,冯程只好尊重她的选择,两人去A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们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协议离婚这条路是走不通了,沈云想到了诉讼离婚,遂前往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律师解释,像他们这样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不受理的,则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听到这里,沈云心知双方在境外登记结婚又一直定居在美国,且也没有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过诉讼,心里一沉,想着诉讼离婚的希望又破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看到客户一筹莫展,律师继续耐心解释到:如果现在您不能提交美国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从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对婚姻家事案件亦“适用由与案件事实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院管辖”原则来看,国内法院极有可能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您夫妻双方对中国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没有异议,可以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国内法院立案审理。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如果您回国定居满一年的,可以向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云听闻,非常感谢律师的帮助,但在办理过程中冯程反悔不愿意再离婚。无奈,沈云在国内居住一年后提起诉讼,几经周折,沈云终于与冯程顺利离婚。
离婚之后,沈云的父母担心女儿情绪低落,为了让女儿尽快振作起来,慷慨解囊,让沈云去云南旅游散散心。没想到的是,生活有时候比戏剧还精彩,登机当天,沈云正费力往行李舱上塞旅行箱时,一位衣着休闲挺拔的男生循着座位号走过来,一抬眸,却只怔怔地看着沈云,原来竟是沈云多年不见的初恋男友赵泽。沈云也沉默了。
“如果再见不能红着眼,是否还能红着脸?”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此情此景下似乎不言而喻。从陌生到熟悉,再到陌生。好久不见,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最初的起点。沈云和赵泽在大理的小城山坡看日落西沉,在丽江古镇酒吧彻夜聊天,在玉龙雪山看山顶絮絮粒粒的积雪。半个月后,二人一起回到A市。似乎有什么东西悄悄发生了变化,又好像什么都没变。赵泽向沈云求婚,两人在A市B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经过商量,因为沈云在美国尚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赵泽则可以向公司申请调往美国分公司,与沈云共赴大洋彼岸。由于人事调动并没有那么快捷,而沈云的假期已经告罄,她只好先行回到美国。然而新冠病毒猝然爆发,并迅速蔓延全球,中美航线一度熔断,沈云和赵泽的团聚蓦地前路渺茫起来。
花开花落,寒来暑往,时间又转过了两个年头。因长期两地分居,沈云和赵泽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慢慢失去了对日常生活的分享欲。一天的沉默,一周的沉默,直到再也不想主动找话题,不想主动点开那个小小的对话框,那个唯一的连结点。赵泽咨询律师后得知,因为沈云定居国外的缘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对于赵泽和沈云的离婚纠纷,A市B区作为赵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于是,赵泽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对佳眷走到如此地步,任谁都唏嘘不已。沈云因不能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缘故,想到了之前为她提供服务的国内律师,委托其代为诉讼。薄薄的一张委托手续,必须先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拿回A市之后还必须再经过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提供给法院。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直到一年半以后,漫长的诉讼流程终于走完了,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沈云陷入了迷茫,不知何去何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律师提示
随着中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涉外婚姻逐渐走近人们的视野,相应地,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由于涉外婚姻协议离婚条件较高且通常因双方各自天涯未必能共同前往办理离婚手续,故而大多数案件不得不通过诉讼得以解决。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需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准据法等要素综合确定,某一要素的变化就可能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琴瑟和谐少见,正说明它的宝贵与价值。夫妻有缘走在一起,应相知相守相敬相爱;若不幸缘尽情灭,亦应好聚好散各自天涯。但愿今天走过了所有弯路,今后皆是坦途。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金丽迪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泽大调解工作室主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协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首批学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诉讼方面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纠纷等处理;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以及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你我各自天涯,我想离婚得到哪?——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文/金丽迪
离离暑云散,袅袅凉风起。夏去秋至,沈云前往美国求学,继续追寻自己的学业和梦想。后来,沈云在校园里邂逅了冯程,共同的求学热情和兴趣爱好让他们成为了紧紧相依的两艘小船,共同漂浮在异国他乡的汪洋大海。毕业后不久,两人双双取得了美国永居权,一次旅行中二人在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婚后在美国度过了三年多的时光。
可惜感情随着时光流逝触了暗礁,两人因为经济压力和观念差异渐行渐远。沈云痛惜感情的逝去,先行回了故乡A市。冯程试图挽回,遂跟随沈云回来。无奈沈云去意已决,冯程只好尊重她的选择,两人去A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们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协议离婚这条路是走不通了,沈云想到了诉讼离婚,遂前往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律师解释,像他们这样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不受理的,则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听到这里,沈云心知双方在境外登记结婚又一直定居在美国,且也没有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过诉讼,心里一沉,想着诉讼离婚的希望又破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看到客户一筹莫展,律师继续耐心解释到:如果现在您不能提交美国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从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对婚姻家事案件亦“适用由与案件事实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院管辖”原则来看,国内法院极有可能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您夫妻双方对中国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没有异议,可以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国内法院立案审理。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如果您回国定居满一年的,可以向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云听闻,非常感谢律师的帮助,但在办理过程中冯程反悔不愿意再离婚。无奈,沈云在国内居住一年后提起诉讼,几经周折,沈云终于与冯程顺利离婚。
离婚之后,沈云的父母担心女儿情绪低落,为了让女儿尽快振作起来,慷慨解囊,让沈云去云南旅游散散心。没想到的是,生活有时候比戏剧还精彩,登机当天,沈云正费力往行李舱上塞旅行箱时,一位衣着休闲挺拔的男生循着座位号走过来,一抬眸,却只怔怔地看着沈云,原来竟是沈云多年不见的初恋男友赵泽。沈云也沉默了。
“如果再见不能红着眼,是否还能红着脸?”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此情此景下似乎不言而喻。从陌生到熟悉,再到陌生。好久不见,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最初的起点。沈云和赵泽在大理的小城山坡看日落西沉,在丽江古镇酒吧彻夜聊天,在玉龙雪山看山顶絮絮粒粒的积雪。半个月后,二人一起回到A市。似乎有什么东西悄悄发生了变化,又好像什么都没变。赵泽向沈云求婚,两人在A市B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经过商量,因为沈云在美国尚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赵泽则可以向公司申请调往美国分公司,与沈云共赴大洋彼岸。由于人事调动并没有那么快捷,而沈云的假期已经告罄,她只好先行回到美国。然而新冠病毒猝然爆发,并迅速蔓延全球,中美航线一度熔断,沈云和赵泽的团聚蓦地前路渺茫起来。
花开花落,寒来暑往,时间又转过了两个年头。因长期两地分居,沈云和赵泽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慢慢失去了对日常生活的分享欲。一天的沉默,一周的沉默,直到再也不想主动找话题,不想主动点开那个小小的对话框,那个唯一的连结点。赵泽咨询律师后得知,因为沈云定居国外的缘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对于赵泽和沈云的离婚纠纷,A市B区作为赵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于是,赵泽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对佳眷走到如此地步,任谁都唏嘘不已。沈云因不能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缘故,想到了之前为她提供服务的国内律师,委托其代为诉讼。薄薄的一张委托手续,必须先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拿回A市之后还必须再经过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提供给法院。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直到一年半以后,漫长的诉讼流程终于走完了,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沈云陷入了迷茫,不知何去何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律师提示
随着中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涉外婚姻逐渐走近人们的视野,相应地,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由于涉外婚姻协议离婚条件较高且通常因双方各自天涯未必能共同前往办理离婚手续,故而大多数案件不得不通过诉讼得以解决。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需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准据法等要素综合确定,某一要素的变化就可能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琴瑟和谐少见,正说明它的宝贵与价值。夫妻有缘走在一起,应相知相守相敬相爱;若不幸缘尽情灭,亦应好聚好散各自天涯。但愿今天走过了所有弯路,今后皆是坦途。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金丽迪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泽大调解工作室主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协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首批学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诉讼方面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纠纷等处理;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以及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公司诉讼类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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