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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孩子利弊(老人带着孩子离婚法院能否判决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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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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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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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在家带娃,离婚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全职在家带娃,更多的是全职妈妈,24小时围绕孩子和家庭,错失了职场上最宝贵的晋升机会,而且全职在家时间长的话,还会造成与社会脱节,无法重新踏入职场。如果一旦离婚,将会面临更艰巨的困境,但幸好,《民法典》中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肯定了全职妈妈的价值,也给予了全职妈妈一个权利,那就是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肯定了全职妈妈的付出,也充分考虑到了全职妈妈在离婚后所面临的职场困境。当然,这条规定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具体的补偿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但是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往往要考虑多付出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另一方少付出义务因之获得的利益、多付出一方付出义务的具体付出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多方面来综合衡量。


在实际诉讼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


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最后,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将约定的补偿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如果是诉讼离婚,不管是提出离婚的一方还是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有没有想看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离婚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多少的,评论区集合吧。


丈夫独自抚养两娃8年,离婚获补偿3万元

广东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孩子,但因为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竟只身离开家近8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均由父亲独自一人抚养、照顾。日前,妻子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果,最终判决准允两人离婚,鉴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及妻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根据民法典规定,酌定妻子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丈夫。


法院指出,婚姻存续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补偿标准应综合考量双方婚姻状况、负担家庭义务情况、持续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妻子因矛盾离家8年,丈夫独自养娃


林红(化名)与张伟(化名)在外务工期间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在被告家并育有两名小孩。后因夫妻双方出现矛盾,林红只身离开家近8年之久。分居期间,两孩子均由父亲张伟独自抚养、照顾。


日前,林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两孩子由张伟抚养,抚养费由张伟自行承担。


经法院调解,林红还是坚持要离婚,对此,张伟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要求林红补偿10万元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惠州龙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同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也一致同意由张伟抚养两小孩,故判决双方离婚,两小孩由张伟抚养。


至于张伟要求林红补偿的问题,基于双方均确认近8年的分居期间,两小孩一直由张伟亲自抚养、照顾,且林红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两孩子的部分生活费,据此,认定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林红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应给予张伟一定补偿。


结合双方分居的时间及林红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酌定林红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张伟。


法官: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奉献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方面的运用;该法条在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本案的处理结果,在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保障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立法目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办法官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被告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的判决,对社会上很多“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牺牲自我社会生产力,全身心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在离婚时获得起码的补偿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传统认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亦应当切实同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释疑: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什么条件?


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三,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虹伶


标题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女子离婚遭婆婆索要10万带孙费,法院这么判

近日据网络报道,姚某与丈夫苏某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两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苏某常年在外工作,姚某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期间孩子奶奶李某曾代为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10万元带孙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虽已离婚,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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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让长辈帮忙照看儿女仿佛成了一项“惯例”。一部分老人心疼儿女生活压力大,工作忙,有生意要做......就替子女承担起照顾小朋友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一部分老人因为退休后无所事事,以陪伴、照顾孙辈为生活中的第一要义;又有一部分老人,是因为这一项“惯例”而“随波逐流”地照顾起了孙辈。这对年轻父母,特别是双职工家庭,仿佛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于法无据


照看孙辈不是长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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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并且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尊重公序良俗

社会不断变迁,新新事物和现象不断产生,法律并不能将每一项新事物、新问题都十分及时地落实到法典中来明文规定,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尊重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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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相应作出的判决也会尊重公序良俗,倡导主流价值导向。


与离婚经济补偿的不同之处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法院在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中是如何对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裁判的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大部分法院支持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1-3万元的居多,当然个别案例也有存在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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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夫妻一方”,而本案中的“婆婆”很显然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且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奶奶虽然没有法定义务要求她必须得照顾孙女,但是在儿子儿媳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晚辈的帮助、对孙女的爱护而对孙女给予照顾,在当时也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在二人离婚后又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虽然判决已出,但本案却值得我们继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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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网络报道,姚某与丈夫苏某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两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苏某常年在外工作,姚某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期间孩子奶奶李某曾代为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10万元带孙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虽已离婚,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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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看孙辈不是长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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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尊重公序良俗

社会不断变迁,新新事物和现象不断产生,法律并不能将每一项新事物、新问题都十分及时地落实到法典中来明文规定,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尊重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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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相应作出的判决也会尊重公序良俗,倡导主流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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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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