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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会有赔偿吗?(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会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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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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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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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反获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于对方,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出轨”生娃,而导致婚姻破碎,出轨“生娃”者会付出什么代价?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蔡女士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小周抚养权归蔡女士,驳回蔡女士其他诉求。


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5万元。


案件经调解无效。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女士诉请与被告周先生离婚,被告周先生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小周与被告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先生关于返还抚养费和其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周先生与小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对小周也无法定抚养义务;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产生费用和小周受抚养是客观存在的。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蔡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周先生未对小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周先生请求返还抚养费和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受欺骗而长期抚养了非婚生孩子小周,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蔡女士赔偿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揭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该案中,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邓君 通讯员 李洁 郑宋玲



妻子独自工作照料家庭却被诉离婚!法院依新规判付经济补偿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长期在外留学的丈夫起诉离婚,努力工作养家和照顾幼子及患病婆婆的妻子孙娜(化名)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支持了孙娜的主张,最终酌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这起离婚纠纷中,赵勇(化名)和妻子孙娜(化名)是研究生同学,毕业工作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赵勇的母亲被查出患有甲状腺癌之后,来到北京就医治疗,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生活。赵勇在工作中遇到职业上升瓶颈,为了提升专业能力和学术背景,就决定裸辞,只身一人前往国外就读博士。在此期间,家里的经济开支和劳务均由孙娜负担。孙娜在国内一边要努力工作,一边还要照顾家里年幼的两个孩子和患病的婆婆。


赵勇长期在国外学习生活,由于时差原因,夫妻俩沟通交流较少,而赵勇也推迟了毕业,不愿意回国和家人共同生活。如今丈夫起诉离婚,孙娜要求赵勇给付她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娜的主张,酌定由赵勇给付孙娜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团河法庭吴扬新法官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属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补偿。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亦在立法上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规定在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情形同样可以适用。


对于补偿金额,吴扬新法官认为,一般要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此外,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反获赔偿…

女方起诉离婚,


结果男方反获赔偿,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近日,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蔡女士和周先生因分居多年后,女方诉请离婚。男方申请亲子鉴定,确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养育的孩子非男方生物学子女。最后,女方的其他诉求被驳回,反需支付男方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新晚报综合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版权归原


女方起诉离婚,


结果男方反获赔偿,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近日,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蔡女士和周先生因分居多年后,女方诉请离婚。男方申请亲子鉴定,确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养育的孩子非男方生物学子女。最后,女方的其他诉求被驳回,反需支付男方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新晚报综合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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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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