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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金一般多少钱(离婚协议书违约金一般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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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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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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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官司下来大概多少钱

离婚的律师费最低的是1000-2000元。按照双方的财产多少,律师费也按比例收取,大概是在1%-2%左右。如果是二次诉讼,就得准备两笔律师费用。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按有关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起诉离婚的费用,最后法院依“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一般一场离婚官司的费用标准有以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5%交纳。








打离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项

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选择好管辖法院。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起诉状中要写好证据的诉讼请求。


(三)准备好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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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场离婚官司,大概要花多少钱?

打离婚官司要花钱,这个大家应该都知道。


但很少有人知道,到底会花掉多少钱?


今天我就来聊一聊,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产生哪些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首先是案件受理费,平时大家常说的诉讼费一般指的就是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财产需要分割,只是单纯的离婚和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50到300元


具体多少一般看各地的经济水平。上海的话,200元比较多见一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内的,就不用另外交钱了。如果超过20万,那么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总额的0.5%交纳。


举个例子:小蓝和小红离婚,需要法院进行处理的共同财产一共有200万。按照这个标准,基础收费如果以200元来算,加上180万元的0.5%也就是9000元,案件受理费一共需要9200元。


这9200元,就是离婚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收费标准。


但在实际中,大部分普通的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完成的。


简易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流程上比普通程序简化一些,时间也会比普通程序要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所以回到我们前面的那个例子中,如果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也就是只要5600元。


另外,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调解结案了,那么案件受理费和简易程序一样,同样可以减半收取


最后,全国有部分地区法院为了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也有一些创新的制度。比如上海的诉前调解制度


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案子,在法院正式立案前,会安排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由调解老师联系双方进行沟通,看是否能达成一致。


如果在这个阶段就调解成功的,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并且,案件受理费在调解减半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减半


也就是只收取正常案件受理费的四分之一。用我们前面的那个例子,就是2800元。


一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进行垫付。在最终法院判决后,按照财产分割的结果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如果没有差多少的,也可能就直接一人一半了。


但也有一些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或者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想要上诉的。


这种情况下,上诉的费用也就是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只对存在争议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收取。


回到我们前面那个例子,如果一审判决后,小蓝对其中50万的判决表示不满。那么二审他需要交的诉讼费就是200元加上1500元,也就是一共1700元。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先垫付。如果上诉请求被支持了,那么会由对方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果被驳回了,那么就由上诉人自己来全额承担了。


离婚案件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双方先完成了离婚,但财产没有分割的。或是离完婚后发现,另一半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起诉要求分割的。


这种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就和前面不一样了。会直接按照普通财产类案件的标准进行收费,比离婚诉讼要贵一些。


普通财产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回到我们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小蓝和小红,是先离完婚,再起诉分割200万共同财产的。那么案件受理费就需要2.3万元左右了。


二、保全费

在离婚诉讼中,为了防止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也是常见的措施。


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就是由你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法院根据这一财产线索,查封、冻结另一方名下的相关财产。


财产保全的费用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保全费。


这个费用是交给法院的。你可以理解为法院帮你做保全工作产生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所以,如果是房子之类的财产,你不用担心保全费会很高。


2、第二部分是担保费。


担保费不是必须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所以,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诉前保全一般需要提供等额的担保。


打个比方,如果你申请查封对方价值500万的房屋,那么你也需要提供价值至少500万的财产来进行担保,避免对方可能的损失。


但在实际中,特别是对于保全房产这种价值比较高的财产,很多人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或者等值的担保物来进行担保的。


这个时候,有个变通的办法。可以找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来替代这些担保物。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帮你向法院做担保,万一有损失,由它来赔偿。基于保险公司的资质,法院相信他们是有能力来进行赔偿的。


但很明显,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是不可能免费来帮你做担保的。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项业务。所以,你让保险公司来代替你做担保,就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是担保费。担保费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在保全财产价值的千分之一左右。


我来举个例子,小红如果申请保全小蓝名下价值500万的房产。那么就需要支付5000元的保全费给法院。


如果不能提供等额担保的话,还需要支付5000元的担保费给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来出具保函。


三、评估费

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共同房产的分割,那么就需要双方对房子的价值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可能需要申请法院指定评估公司来对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了。所以,评估费也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类费用。


特别是房产价值评估。这个一般也没有收费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状况的不同,收费有高有低。以上海为例,通常采取的是按照房屋价值进行累进式收费。


简单估算的话,一般在房屋价值的0.2%到0.3%左右。有些地区的评估公司也会按照房屋面积乘以固定的单价来计算评估费。


评估费一般由提出评估申请的那一方垫付,最后由双方按照房子的分割比例进行承担。如果没差多少的,那么差不多也就一人一半了。


四、律师费

最后一项是律师费。


律师费并不是必要的费用。如果财产情况简单,那么自己诉讼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没有时间,或者案情复杂、财产价值较高、财产计算量较大的离婚诉讼,可以考虑聘请律师。


律师收费一般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各地因为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律师费差异也较大。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司法局给出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来说,离婚诉讼的收费采取累进式的收费方式,标准差不多是这样的:


回到我们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小红和小蓝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是200万。那么律师费差不多在10万元左右。


这个计算结果只是一个参考的基准,律师一般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可能分到的财产金额、案子难易程度、以及大致的工作量来计算出最终的律师费。


当然,你还可以再砍砍价。


本期和你聊了下,离婚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费用。我用EXCEL做了个这些费用的自动计算表格,有需要的可以私信我。


关于本篇文章的内容,如果你有进一步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私信我,我会尽量回答。如果你觉得我的文章还不错的话,还请收藏、关注、点赞,多多支持。


下期我来聊一聊,打离婚官司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以及一般需要多久的时间,欢迎继续关注。


往期部分内容:


离婚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哪些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证据?(四)房产、车辆、股票分割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证据?(五)存款、保险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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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原、被告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被告请求: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原、被告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被告请求: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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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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