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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赔偿金是多少钱(事实婚姻离婚赔偿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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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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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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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金一般是多少?

我们知道一般离婚时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双方是需要划分财产的,而有时候会牵扯到赔偿金的事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金一般指损害赔偿金。对于离婚补偿金的规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来看物质损害层面的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举个例子双方监护人有一方长期不承担孩子抚养的,赔偿权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这期间孩子的各方面的抚养费用。以及在婚期间因为家庭的事务而对外所借的款项,也需要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婚内的一切经济性费用都可以在此考虑范围内,前提是一定要合理合法。


其次考虑精神损害层面的赔偿,我们在查阅上述规定文件中,其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法院酌情考虑全部因素来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过错程度;导致精神损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精神损害的具体后果;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获利情况;对方自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案件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这里可以给出一份一般性的方案,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而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行为特别恶劣的、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由于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案件需要进行不同的分析,因此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其上限。


离婚补偿金不是小事情,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分配和情感问题,而在此类事项上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


法条划重点: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现将法条推荐给大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了解和判断。


欢迎大家关注,如有法律问题欢迎下方评论或者私信联系我。


家务劳动补偿金 标准该咋定?

近日,“丈夫起诉离婚,全职妻子获3万家务补偿”的新闻冲上热搜,这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引发热议。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有网友认为,直观来看,家务补偿款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施以来,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离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处支持家务补偿款的情形有哪些?家务补偿款该如何认定?家务补偿金额是否应该制定相关标准?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公开可见的有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而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则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


补偿金额大多偏低,27起案例有15起补偿少于5万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王女士生子后辞工全职照顾孩子。近期,谭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要求谭先生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谭先生付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自民法典新规适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度引起广泛热议。截至记者发稿前,微博平台“家务补偿”有关的话题有数十条,有多个话题阅读量过亿。比如话题#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有2.7万讨论5.3万阅读,话题#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有2.7万讨论6.1亿阅读。


家务补偿的数额时常成为讨论的焦点,在微博热评区,常有一些评论提到,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根据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媒体或法院公布的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这27起离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公布了具体金额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务补偿在10万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务补偿金额小于5万元。这也意味着,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


补偿金较高的仅4起,超10万元案例或不到总量的两成


27起案件中,支持家务补偿金超10万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额分别为93万元、55万元、20万元、12万元,或不到案件总量的两成。


记者发现,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补偿金额为93万元的离婚案,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2021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双方2009年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刘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述称丈夫朱某经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法院的判决支持他们离婚,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轿车、存款等归朱某所有,朱某应支付刘某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信金国对此分析,“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补偿金额为55万元的离婚案中,男女双方结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将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家庭煮夫”也能获补偿


记者还发现,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赔付男方家务补偿。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市一“家庭煮夫”离婚获1.5万元经济补偿。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男方获得了1万余元的家务补偿。这类案件均系女方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顾。


法律解析


1 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为何普遍偏低?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玉珍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信金国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弊端,即绝大多数家庭不会采取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88条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信金国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提出家务补偿需要什么条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如果结婚成为了家庭主妇,显然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仅限于家庭主妇获得该赔偿。同理,全职爸爸当然也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家务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信金国律师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马玉珍律师指出,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全职太太,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在家,丧失了就业或晋升机会,甚至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离婚后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财产是平均分割了,但无疑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台了这项制度。


2 法院确定补偿数额要考虑哪些因素?


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律师 信金国


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四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二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三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关于家务补偿金额是否有相关标准的问题,马玉珍律师指出,目前,家务补偿制度还没有统一标准,相信将来会出台。“我认为应全面综合考量,尽量使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一方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符。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双方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的年限来作为基础参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信金国律师提到,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四个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何沛璘 张洁 图片


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下列6种因素 确定赔偿数额

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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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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