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婚姻中比较有机会成为受害者,不少女人都遭受到了丈夫有婚外情的背叛。在知道自己的丈夫在外边有婚外情的时候,很多女性朋友不会一味地隐忍,而是会打算通过方式来解决,也会希望争取到赔偿。
网友咨询:
对方有婚外情可以得到赔偿吗,离婚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解答:
对方有婚外情,离婚时一般是不能得到赔偿的,因为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发生,无过错一方才能得到赔偿。婚外情不一定是公开同居,不一定是重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陈艳律师解析:
婚外情能够得到赔偿吗
婚外情目前的确是伤害夫妻感情的第一“杀手”,但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并没有与其相对应的补偿或赔偿措施。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都构成在法律上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这四种情况外,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更进一步说,婚外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婚外情的范畴,只不过更为严重而已。假如配偶婚外情的行为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
三级律师
点金家事调解中心发起人
理财规划师
在离婚率一年更比一年高的年代,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他(她)婚内出轨,我选择离婚,并且要求他(她)净身出户”!如果你有这样的想法,劝您一句“不要活在剧里了”。
婚姻法规定,“因夫妻一方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行为必须是法定的,包括:(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只有同居类的出轨才在此列。那如果出轨了,但是他们还没同居呢?
在法院的判决中,还会注意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法院通常会判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偿或者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
既然如此,当发现他(她)出轨时,应考虑搜集证据。那么,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法院认可的证据又有哪些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说,法院予以采信的证据有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保证书或悔过书、照片、录像、录音等。
书证、物证是以文字或者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案件或与案件相关联的,能够证明案件行为和有关案件情节的物品或痕迹;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双方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
1、电子数据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电子邮件、短信或者是网上聊天记录(微信、QQ)。
此类证据若想让法院认可并支持,必须完成以下举证(以微信聊天记录举例):
(1)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2)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是合法的。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3)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出轨一方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事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事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4、照片
因为出轨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出轨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以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出轨证据的目的。
5、录像
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录音
夫妻双方就出轨一方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出轨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 需要注意
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可以做相应的技术鉴定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无过错一方为了证明出轨方的出轨行为,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交出轨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等。
在提交这些证据的同时,要保证不能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进行搜集证据,如果是通过违法行为来搜集的证据,司法机关不会予以认可。
遇到一起离婚纠纷,一方上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在当前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适用《民法典》后,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认为婚姻中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有过错的,为什么不可以要求赔偿?然而,是否能够支持你的赔偿请求,必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条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的。
其实,这一条可以说是从婚姻无效情形中转化过来的。
《民法典》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正好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
这一改变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了,因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话,那么,法律最好不要调整。之前将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中,就属于法律必须调整的范畴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诉、不能自由处分。而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中,则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请撤销,则法律也不去干涉,更多地体现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觉有点跑题了,本来要写损害赔偿的,扯了好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在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离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导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轨甚至在外与他人生育子女了,因为没有办法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无法适用该条赔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实在是对无过错方的一个极大保护。虽然法律没有对“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出轨、婚外生子等这些情形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重大破坏,而且很多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也是基于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就有考量的余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能为力了。
遇到一起离婚纠纷,一方上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在当前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适用《民法典》后,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认为婚姻中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有过错的,为什么不可以要求赔偿?然而,是否能够支持你的赔偿请求,必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条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的。
其实,这一条可以说是从婚姻无效情形中转化过来的。
《民法典》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正好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
这一改变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了,因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话,那么,法律最好不要调整。之前将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中,就属于法律必须调整的范畴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诉、不能自由处分。而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中,则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请撤销,则法律也不去干涉,更多地体现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觉有点跑题了,本来要写损害赔偿的,扯了好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在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离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导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轨甚至在外与他人生育子女了,因为没有办法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无法适用该条赔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实在是对无过错方的一个极大保护。虽然法律没有对“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出轨、婚外生子等这些情形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重大破坏,而且很多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也是基于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就有考量的余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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