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养女因收入降低,
未支付养父赡养费,
被养父诉至法院,
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宜阳县居民马大(化名)的妻子早年去世后,他一直没有再婚,并收养了一名小女孩儿,取名马小(化名)。
马大将养女马小抚养长大,马小毕业后前往上海打工期间,经常向原告邮寄生活费用,还委托同在宜阳的公公陈某照顾马大。
后来,马大在2018年被送到宜阳县一家养老院生活。到2020年2月,因马大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通知陈某,陈某将马大送到宜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马大出院后,他的姐姐将他接到家中抚养照料。
但养女始终未曾露面,让马大心中十分难过。马大觉得,他被送到养老院后,身为女儿的马小从来没有一次电话问候,也没有探望过,以各种原因没有再给过他赡养费。
气愤中,马大将养女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马小按每月1500元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的赡养费。
在养女马小眼中,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我一直在尽赡养义务,也从未说过不赡养养父。但是现在自己经济极其困难,还有一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虽然在上海工作不能回来,但金钱上对养父的供养未停止过。自己与原告系养父女关系,我很感谢父亲的养育之恩,自我参加工作后,挣的工资都尽可能多的寄给父亲,为父亲盖房子,包括自己订婚、结婚婆家拿的礼金全部都给了父亲。
马小称,原告50多岁就过上类似退休人员悠闲养老生活。她这几年身体有病,但原告从未关心过她,就知道向她要钱,两人慢慢地出现了心理的隔阂。特别是疫情发生后,她没有工作,一个人带着孩子,连房子贷款都偿还不上,经济非常困难,所以给原告的钱不多。
马小认为,原告主张的57000元赡养费不合理,且计算标准过高。更何况,政府还发给原告发放粮食补贴等及每月800元的五保老人护理费,加起来每月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所以原告每月1500元的主张明显过高。
马小说,她希望原告能体谅她现在的困难,考虑一下她在外奔波且带孩子生活的不易,能够减少每月支付的赡养费。
争议焦点
养子女是否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按着每月600元支付原告从2020年2月28日起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常伟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该法律还明确,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同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大从2020年10月起,每月由民政部门发放五保护理费每月800元。原告自2020年2月28日被姐姐接走扶养至今,被告没有支付过原告赡养费,现民政部门每月向原告发放五保护理费800元,用于照顾其生活起居。
最终,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法判决被告按着每月600元支付原告从2020年2月28日起的赡养费。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常伟
近日,读者顾正平、刘福香咨询说,他们夫妻将养子从6岁抚养成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如今,他俩已经80岁高龄,仍然无法继续与养子共同生活。
他们想知道自己能否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法律分析
顾正平、刘福香可以提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一方面,他们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这对于他们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他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近日,读者顾正平、刘福香咨询说,他们夫妻将养子从6岁抚养成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如今,他俩已经80岁高龄,仍然无法继续与养子共同生活。
他们想知道自己能否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法律分析
顾正平、刘福香可以提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一方面,他们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这对于他们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他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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