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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八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婚前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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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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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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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房产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未必!

网友求助,问结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往往是有例外的,民法典还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回到网友的问题,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没有说是如何取得的。取得的方式不同,结果也是可能不同的。在婚后取得父母房产,通常有三种方式比较常见:


1、以受赠方式取得


父母在子女婚后,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如果赠与后,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无特殊约定,则该房产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以继承方式取得


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而遗嘱中明确只归自己的子女,则属于个人财产。有网传这种遗嘱有防儿媳防女婿的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3、以买卖方式取得


子女在婚后以买卖的方式取得父母名下的房产。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关系,无特殊约定和证据,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此时,即使只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很多只是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实际上子女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款,这种情况就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要按照赠与的标准来认定归属。对是否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争议的,主张实为赠与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很重要,证据不到位,事实就无法认定。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头条创作挑战赛#


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网络图片


【案情】


王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许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许某妻子名下有几处房产,请求法院执行登记在许某妻子名下的房产。


【评析】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虽然仅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被执行人本人也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只需将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部分留出即可。即便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对于份额存在争议,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进行实质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审执一致原则。判什么就执行什么,执行的内容不可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若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处置,肆意扩大了执行范围,以执代审,实质上剥夺了案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违背审执一致原则。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谨慎把握。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五花八门,绝非简单套用法律规定即可。因此,认定某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登记于一人名下的财产,也可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执行过程中无权直接认定。


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不应成为主要维权方式。在执行配偶财产时,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这对于普通大众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一般人对执行异议的程序、涵义等缺乏基本的了解,即使法官释明权利,很多人也可能因自身或其他现实原因未提出执行异议,自身合法权益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应通常应用于未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的权利,进而进行主张。而明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意采取执行措施,可能面临执行错误的风险。故而,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提出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认定,亦或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


网络图片


【案情】


王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许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许某妻子名下有几处房产,请求法院执行登记在许某妻子名下的房产。


【评析】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虽然仅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被执行人本人也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只需将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部分留出即可。即便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对于份额存在争议,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进行实质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审执一致原则。判什么就执行什么,执行的内容不可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若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处置,肆意扩大了执行范围,以执代审,实质上剥夺了案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违背审执一致原则。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谨慎把握。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五花八门,绝非简单套用法律规定即可。因此,认定某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登记于一人名下的财产,也可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执行过程中无权直接认定。


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不应成为主要维权方式。在执行配偶财产时,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这对于普通大众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一般人对执行异议的程序、涵义等缺乏基本的了解,即使法官释明权利,很多人也可能因自身或其他现实原因未提出执行异议,自身合法权益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应通常应用于未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的权利,进而进行主张。而明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意采取执行措施,可能面临执行错误的风险。故而,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提出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认定,亦或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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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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