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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那么,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杨晓辉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婚姻案件是否适用反诉制度,仅是未设立法律禁止性和排除性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无过错的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反请求的倾向性意见是属诉讼请求的合并,不构成反诉。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杨晓辉律师解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本诉)的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须有管辖权。
4、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
在实务中,被告通常是以答辩状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请求,而不是以反诉状的形式提出反诉。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中,将双方的请求一并处理。
但是严格从法理、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认真看待离婚诉讼中的反诉问题,实际上答案并不是只有一个。对于离婚诉讼中是否能反诉,或者说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请求是否能以反诉的程序来进行,是存在两种观点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而并非想当然的不存在反诉。
杨晓辉,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主要擅长经济领域,民事纠纷,损害赔偿等。
虽然在单纯的离婚纠纷中不能提起反诉,但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只要您有明确的被告及诉讼请求、且反诉也是由本诉管辖法院进行管辖的话,您可以提起反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①您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本诉的法官提出;②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③反诉与本诉须具有联系。如您提出反诉后,法院决定和本诉合并审理的,则诉讼费会减半缴纳。
因为反诉和本诉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讼,即使您前妻撤诉的话,法院也会继续审理您对前妻提起的反诉,并最终下达判决。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可以说99%的当事人不知道,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代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反诉状”,会被贻笑大方。
为什么呢?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一、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二、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三、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转自:问律 │深圳律师邓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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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可以说99%的当事人不知道,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代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反诉状”,会被贻笑大方。
为什么呢?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一、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二、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三、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转自:问律 │深圳律师邓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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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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