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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协议精神损害赔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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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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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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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只要离婚就可以申请吗?

“出轨”,一般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对配偶不忠,与婚外异性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出轨一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根据其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自己的枕边人出了这种事情,肯定备受打击,所以无过错当然可以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余长江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持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成都)执业至2016年,后转至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四年以来,独立承办民商事案件四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技巧。


余长江律师补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离(这个词不能发)婚只需要一个人就可以,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财产,当然有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余长江律师总结: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什么情形下离婚可以索要精神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那么离婚什么情形下可以索要精神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小编接下来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参阅!


什么情形下离婚可以索要精神赔偿金?


1、重婚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较大的,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恋及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过错,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其精神损失。


3、实施家庭暴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无过错方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实施家暴一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4、虐待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虐待。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遗弃家庭成员


对遗弃配偶者可追究遗弃罪,离婚时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有过错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需要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配偶受到侵害,需要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损害分为以下几类: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两者都是行为人对受害人施加了精神痛苦或使其产生不愉快的感觉。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中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以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民事权利分财产和人身权两类,根据侵害民事权利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和侵犯人身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中国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什么情形下离婚可以索要精神赔偿金”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离婚精神损失费,何种情形下才能获赔偿?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京法网事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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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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