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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假离婚逃避债务怎么办?(夫妻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法律上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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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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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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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为逃避债务,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借款,但在法院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调查了解,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就和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作为债权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王某因经营资金需要,陆续向其朋友李某借款共计50万余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将其位于北京河东路一套住房做借款抵押。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约60万余元。


在本案诉讼之前,王某与妻子谢某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北京市河东路一套住房及凯迪拉克汽车一辆都归儿子王科(化名)所有。


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及车辆转移登记到起儿子名下,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李某去世,李某的上述全部债权经法院确认后转让给了其子李文金(化名)。李文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为王某与其妻谢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全部赠与了其其子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遂代表李文金,将王某、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予房屋及车辆的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文金请求,并追回了王某通过恶意赠予方式转移的财产,收回了本案借款本息。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借款条中已经写明用其房产做抵押,在未全部清偿对李某债务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及车辆无偿赠与其子女,认定其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目的,判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无效。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子女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无效。如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后,虽多年执行未果,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深入调查了解,追根求源,不屈不挠,不断坚持维权,永远相信法律,恶意逃债行为最终皆难以得逞!!


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采取订立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将财产全部放弃,损害债权人的权利的,债务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呢?


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于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既包含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的抚养即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的分割即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是复合型协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有一个准用性条款,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不得撤销债务人关于婚姻关系的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是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离婚内容有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具体包括:


1、债权人有合法有效之债权,且债权需要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前。


2、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债务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撤销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债权人撤销之诉中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优先依据实体法规范的要件构成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对损害债权这一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作为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达到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的程度。此外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更为前瞻性的选择,这种方法可有效避免后期因离婚而导致的债权实现不能。


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冠领离婚律师

  刘丽、张强(文中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A房产。后来因感情不合,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两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张强向赵慧借款50000元,2018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张强向赵慧借款490000余元,经法院判决确认为543800元。2019年4月,张强、赵慧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A房产查封。2019年5月,刘丽将该房出让他人,因该房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刘丽所有的位于A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该房屋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丽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首先,刘丽与张强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刘丽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权益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刘丽的请求权在2018年10月18日离婚时就成立。刘丽的权利是直接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而赵慧享有的是对张强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刘丽占有案涉房产的情况下,刘丽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优先于赵慧的金钱债权。


  其次,刘丽与张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的时间发生在2018年10月18日。赵慧与张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同时。刘丽与张强离婚前,刘丽父母向张强账户内打款41万,也可以排除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在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刘丽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刘丽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刘丽与张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刘丽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二、解除A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刘丽、张强(文中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A房产。后来因感情不合,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两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张强向赵慧借款50000元,2018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张强向赵慧借款490000余元,经法院判决确认为543800元。2019年4月,张强、赵慧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A房产查封。2019年5月,刘丽将该房出让他人,因该房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刘丽所有的位于A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该房屋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丽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首先,刘丽与张强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刘丽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权益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刘丽的请求权在2018年10月18日离婚时就成立。刘丽的权利是直接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而赵慧享有的是对张强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刘丽占有案涉房产的情况下,刘丽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优先于赵慧的金钱债权。


  其次,刘丽与张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的时间发生在2018年10月18日。赵慧与张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同时。刘丽与张强离婚前,刘丽父母向张强账户内打款41万,也可以排除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在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刘丽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刘丽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刘丽与张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刘丽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二、解除A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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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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