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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赔偿有哪些条件?(离婚时过错赔偿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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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1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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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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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上海闵行法院七宝法庭


三级法官助理 黄慧敏


本期法律讲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三级法官助理黄慧敏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0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02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3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赔偿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责任编辑| 邱悦


过错方提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在诉讼离婚时,这些情形下,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2019年3月11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徐某的妻子,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徐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6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6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徐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徐某占3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理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夫妻离婚是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须有法定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赔偿主体固定,即只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4. 赔偿请求数额适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除按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婚外恋、通奸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事由。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2019年3月11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徐某的妻子,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徐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6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6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徐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徐某占3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理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夫妻离婚是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须有法定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赔偿主体固定,即只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4. 赔偿请求数额适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除按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婚外恋、通奸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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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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