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近日,“女子全职带娃十年离婚补偿10万”的话题引发热议。据福建晋江人民法院官微发布的案例,一对夫妻于2012年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女方10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男方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于2021年获准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资料图 据IC photo
照顾家庭10年的全职主妇离婚后,所得补偿平均一年1万元,是高是低网友议论不一。有网友认为10万元补偿比较合理,也有网友吐槽补偿太低,“还不如保姆。”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公开资料发现,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诉讼中涉及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并非个例,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但平均算,每年的补偿为一到两万元。
9月27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家庭财产知情权。
▍多地已有离婚经济补偿判例,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另一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家庭牺牲自我价值实现机会的全职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据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重庆、乌鲁木齐、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均已有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判例。
在9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夫妻双方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女方认为,自己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并向法院提出了32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申请。男方则表示该金额数目太高,自己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而在法律层面判定“家务劳动较多”的情况,不仅指时间上的长期性,或者频率与次数的多少,还对劳动强度有一定的要求。
在此前的判例中,法院在最终审理并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今年8月,重庆市江北区一对夫妻起诉离婚,妻子婚前为高收入人群,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9年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在离婚时申请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认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在乌鲁木齐市今年2月的相关判例中,女方称自己怀孕后便已没有工作,孩子出生后做了全职妈妈,丈夫对孩子疏于照顾且很少回家,向法院提出了12万元的离婚补偿金申请。法院结合女方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本地生活水平,以及怀孕、生育期间男方实际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生子两年来的家务劳动补偿4.8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在重庆市北碚区2021年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近10年间,女方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男方虽在外打工,却从未提供金钱贴补家用。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尽管各地法院最终判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和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生活水平而不同,但计算年平均金额可以发现,均分布在一万到两万五的区间内。不过,也有个别判例中,全职方收到的补偿较少。如浙江台州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3年,女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男方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但最终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为1.5万元,平均婚姻存续期间每年仅5000元。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标准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务补偿金额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标准,以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年限作为基础参考。
▍专家:应尽快制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司法解释,保障全职一方的家庭财产知情权
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针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适用标准仅提到“夫妻双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未将全职一方因全心照顾家庭而丧失继续工作的发展机会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在上述晋江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对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依据“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就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权的实践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全职一方的权益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永辉指出,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判例仅将家务劳动作为补偿的标准,且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填平全职一方付出的劳动价值。所以此类判例还反映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家庭义务如何量化,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就目前来看,这两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因为“在家里工作社会存在感很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小,并且是没有薪酬的一个劳动方式,很难去计算成本”。
在黄绮看来,此类涉及离婚补偿金的判例,实际意义小于其立法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标准,这种补偿仅限于全职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而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补偿的金额微乎其微。如果都是这样一个金额的判决,将来可能全职一方会觉得这个请求没什么意义和价值,而对法律本意的价值的理解也完全没有体现。”
对于如何保障婚姻中全职一方的权益,黄绮主张多措并举。一方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也是让得利的一方和准备全职付出的一方可以有预判。”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全职一方应该知道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失去的可以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和自己的付出相关的个人的成长,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家庭财富的增长,了解自己的付出换来的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王小璐 程祎晨
编辑 余冬梅 彭疆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近日,“女子全职带娃十年离婚补偿10万”的话题引发热议。据福建晋江人民法院官微发布的案例,一对夫妻于2012年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女方10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男方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于2021年获准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资料图 据IC photo
照顾家庭10年的全职主妇离婚后,所得补偿平均一年1万元,是高是低网友议论不一。有网友认为10万元补偿比较合理,也有网友吐槽补偿太低,“还不如保姆。”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公开资料发现,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诉讼中涉及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并非个例,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但平均算,每年的补偿为一到两万元。
9月27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家庭财产知情权。
▍多地已有离婚经济补偿判例,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另一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家庭牺牲自我价值实现机会的全职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据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重庆、乌鲁木齐、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均已有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判例。
在9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夫妻双方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女方认为,自己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并向法院提出了32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申请。男方则表示该金额数目太高,自己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而在法律层面判定“家务劳动较多”的情况,不仅指时间上的长期性,或者频率与次数的多少,还对劳动强度有一定的要求。
在此前的判例中,法院在最终审理并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今年8月,重庆市江北区一对夫妻起诉离婚,妻子婚前为高收入人群,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9年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在离婚时申请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认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在乌鲁木齐市今年2月的相关判例中,女方称自己怀孕后便已没有工作,孩子出生后做了全职妈妈,丈夫对孩子疏于照顾且很少回家,向法院提出了12万元的离婚补偿金申请。法院结合女方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本地生活水平,以及怀孕、生育期间男方实际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生子两年来的家务劳动补偿4.8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在重庆市北碚区2021年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近10年间,女方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男方虽在外打工,却从未提供金钱贴补家用。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尽管各地法院最终判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和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生活水平而不同,但计算年平均金额可以发现,均分布在一万到两万五的区间内。不过,也有个别判例中,全职方收到的补偿较少。如浙江台州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3年,女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男方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但最终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为1.5万元,平均婚姻存续期间每年仅5000元。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标准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务补偿金额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标准,以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年限作为基础参考。
▍专家:应尽快制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司法解释,保障全职一方的家庭财产知情权
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针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适用标准仅提到“夫妻双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未将全职一方因全心照顾家庭而丧失继续工作的发展机会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在上述晋江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对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依据“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就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权的实践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全职一方的权益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永辉指出,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判例仅将家务劳动作为补偿的标准,且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填平全职一方付出的劳动价值。所以此类判例还反映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家庭义务如何量化,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就目前来看,这两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因为“在家里工作社会存在感很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小,并且是没有薪酬的一个劳动方式,很难去计算成本”。
在黄绮看来,此类涉及离婚补偿金的判例,实际意义小于其立法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标准,这种补偿仅限于全职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而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补偿的金额微乎其微。如果都是这样一个金额的判决,将来可能全职一方会觉得这个请求没什么意义和价值,而对法律本意的价值的理解也完全没有体现。”
对于如何保障婚姻中全职一方的权益,黄绮主张多措并举。一方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也是让得利的一方和准备全职付出的一方可以有预判。”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全职一方应该知道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失去的可以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和自己的付出相关的个人的成长,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家庭财富的增长,了解自己的付出换来的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王小璐 程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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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不一样,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不一样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经济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啊(离婚赔偿标准价格表)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