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师从法律上来讲,婚前个人财产永远会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两人结婚了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一些情况要提防,就是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后,个人财产有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混同是怎么发生的呢?
今天李晓娟律师就来聊聊婚姻中财产混同的问题。
财产混同是指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放在一起,分不清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比较容易发生混同的是银行存款。
比如,女方婚前有200万存款,存在自己名下工商银行A账户。
结婚后,男方将自己工资都交给女方,连同女方的工资一起,每个月都转进A账户,婚后的所有开支也通过A账户转出。
几年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A账户还有60万元。
那么,这剩余的60万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务中,这60万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钱是不特定物,婚后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办法区分哪些钱是婚前的钱,哪些钱是婚后的钱,这就发生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同,婚前个人存款会因财产混同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存款在婚后花完了,离婚时可以让对方补偿吗?
很明显,是不可以的,个人存款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对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如果想保护好自己的婚前存款,最好的办法是分卡管理,一张卡用于存婚前存款,婚后不要有收入转到这张卡上,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但支出没有问题。
婚前有存款,大多数人在结婚前没有分卡管理的意识,如果存款发生混同,很难救济。如果婚前有大笔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帮你做好财产隔离和财产保护。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分析】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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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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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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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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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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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关于婚前房产的问题咨询的人比较多,我就做一些总结。
很多人会问,我老公婚前买了一个房子,我离婚了能不能分?怎么样我也有份等等的问题。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如果这房子上对方婚前全款取得的,那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你没有半毛钱关系。那想要扯上点关系,应该怎么办?
其实很简答,直接在房产证上加名。
有人会问,那老公写个赠与协议有用嘛?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叫财产的权利转移?如果是现金,我给到你手上,那叫赠与完成。如果是房产,登记到你名下,才算赠与完成。在这之前,赠与人随时可撤销。
所以要么直接去加名,要是写协议的及时公证,否则就是空头支票。
需要补充的是,在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考虑到结婚时长、过错、房产
如果这房子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内需要继续还贷的,这个时候是没法直接加名过户的,那应该怎么办?
可以写夫妻财产约定,载明房子的多少份额归你。夫妻财产双方签字即有效,无需公证,具体操作可以看这篇文章:
其实婚后需要还贷的房子,即便不加你名字,离婚你也有份。
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 +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比如说,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所有费用加起来是150万,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100万,离婚时候房子价值300万。房子的增值率是200%,夫妻俩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数额是100*200%=200万,一人一半就是100万。
这说明什么?如果结婚时对方已经有一套按揭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可能多地偿还贷款,还的越多,享有的增值部分越多,不加名也是有份的。
说完了这些,那我们来一个逆向思维,自己的房产怎么样能和对方没有关系呢?
如果是婚前全款的房子,那没什么问题,不要加名、不要赠与就可以了;万一要置换房产,那最好签署协议,写明置换房产的资金
如果是有贷款的房子,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即便不加名,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离婚了也是要给对方补偿的。
怎么做能完全与对方无关呢?
第一,婚前将贷款一次性还清。
第二,写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该房产以及婚后还贷部分均是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第三,以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会认为婚后用我的工资、公积金还贷,就是用我个人的钱还贷。这是不对的,婚后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怎么做呢?可以由父母来还贷,那这就涉及到父母赠与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父母赠与的情况下,应当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该赠与只给子女一方,与其配偶无关,这样房子就完全属于你个人了。
更多疑问,可加入我的婚姻家庭财产保护群或直接联系我们,加入婚姻家庭财产保护群,更有意想不到的福利等你领取!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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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我老公婚前买了一个房子,我离婚了能不能分?怎么样我也有份等等的问题。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如果这房子上对方婚前全款取得的,那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你没有半毛钱关系。那想要扯上点关系,应该怎么办?
其实很简答,直接在房产证上加名。
有人会问,那老公写个赠与协议有用嘛?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叫财产的权利转移?如果是现金,我给到你手上,那叫赠与完成。如果是房产,登记到你名下,才算赠与完成。在这之前,赠与人随时可撤销。
所以要么直接去加名,要是写协议的及时公证,否则就是空头支票。
需要补充的是,在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考虑到结婚时长、过错、房产
如果这房子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内需要继续还贷的,这个时候是没法直接加名过户的,那应该怎么办?
可以写夫妻财产约定,载明房子的多少份额归你。夫妻财产双方签字即有效,无需公证,具体操作可以看这篇文章:
其实婚后需要还贷的房子,即便不加你名字,离婚你也有份。
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 +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比如说,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所有费用加起来是150万,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100万,离婚时候房子价值300万。房子的增值率是200%,夫妻俩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数额是100*200%=200万,一人一半就是100万。
这说明什么?如果结婚时对方已经有一套按揭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可能多地偿还贷款,还的越多,享有的增值部分越多,不加名也是有份的。
说完了这些,那我们来一个逆向思维,自己的房产怎么样能和对方没有关系呢?
如果是婚前全款的房子,那没什么问题,不要加名、不要赠与就可以了;万一要置换房产,那最好签署协议,写明置换房产的资金
如果是有贷款的房子,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即便不加名,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离婚了也是要给对方补偿的。
怎么做能完全与对方无关呢?
第一,婚前将贷款一次性还清。
第二,写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该房产以及婚后还贷部分均是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第三,以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会认为婚后用我的工资、公积金还贷,就是用我个人的钱还贷。这是不对的,婚后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怎么做呢?可以由父母来还贷,那这就涉及到父母赠与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父母赠与的情况下,应当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该赠与只给子女一方,与其配偶无关,这样房子就完全属于你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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