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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
保险赔偿金怎么分?
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民法典·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我们都知道,婚姻期间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谁付出劳动或投资所得的财产,只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由双方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夫妻一方婚后事业有多大,投资赚了多少钱,这些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两个人已经提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就按照协议分割。
保单作为一种财产,目前,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分割的具体方法,但从最高法院及其相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中,仍然可以找出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个原则是,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夫妻,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愿继续履行的,保险人返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保险金现金价值的一半。
可见,保单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根据投保人的不同,离婚后常见的保单分割情况有以下几种:
01
夫妻相互投保
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退保,双方平分退保金,另一种是继续保单,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相比退保,建议更换投保人,因为犹豫后退保是现金价值的退还,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保单继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由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如果原受益人为另一方,受益人必须变更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
02
丈夫和妻子分别投保
给自己购买的保险,资金
或者协商好政策继续,另行付费。受益人的问题同上。有人建议必须改变政策。
03
丈夫和妻子
为他们的孩子或父母中的一方投保
婚内投保,如果被保险人是子女,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为孩子购买的保险,续保费用由谁承担;或者,一方可以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金,得到赔偿的一方继续承担续缴少儿保险的义务。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父母购买保险,离婚后可以及时更换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可以自行协商补偿。
04
婚姻中的一方父母在危险中死去
如果父母一方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保单上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算作一方的遗产,那么身故保险金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也需要分。由此可见,在购买涉及身故保障的保险时,一定要提前设计好受益人。否则,当婚姻、债务等风险发生时,保险理赔将大概率不全甚至无法获得。建议是受益人一定要指定,而且要指定具体的人。保单中受益人一栏是具体人的姓名,而不是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等字样。同时,在保单分割时同时变更受益人。
05
离婚后,谁会得到索赔
这里指的是离婚后,保单不分割,理赔款该归谁的问题。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拥有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如果他还活着,那么保险理赔属于他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果被保险人有身故责任的寿险、意外险或重疾险等。,并且不幸死亡,保险金的所有权将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写有特定姓名的,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
如果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保险理赔的归属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简单来说,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离婚再婚,理赔归现任妻子所有;被保险人不再婚的,视为无配偶,由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获得赔偿。
比如:A和B结婚,老公A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如果受益人写“配偶”,A和B离婚,A和C再婚,A在保障期间不幸身故,保险金归C。
第二种情况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时,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写有特定姓名的,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如果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保险理赔的归属取决于投保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举个栗子:丈夫A给妻子B买了一份寿险,A和B离婚,B和C再婚,B在保障期内不幸身故。保险理赔款还是属于a的。
多啰嗦几句
特别是对于女性朋友,我想说几句:一个女人有一份保险很重要,尤其是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购买足够的保额也很重要。重疾的话,百万医疗解决医药费,50万重疾理赔这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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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你幸福生活的最后保障,是你遇到困难时永远不离不弃的第二任丈夫,是帮你渡劫的神器!
先说需要保险的私信。
离婚时保险可以分割吗?
现在的人们普遍风险意识较强,购买的商业保险品种多样,商业保险属于金融理财性资产的一部分,那么离婚时保险资产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本文转载一个案例解读,与大家分享这个问题。
以下内容转载自:王林清,杨心忠,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裁判规则】
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10年甲(女)诉至法院称,甲与乙(男)于2004年8月结婚,婚后乙因工作性质长期外出,甲乙感情淡漠,2008年6月,乙因车祸截肢,后脾气日渐暴躁,多次对甲实施家庭暴力,现感情已经破裂,诉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乙获得的保险理赔金20万元。
双方争议的财产如下:乙伤残前从事长途运输行业,自2004年11月开始购买A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从婚后至今共取得收益10000元,2008年乙遭遇事故截肢获得保险理赔金20万元,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40000元。另因乙母一直没有工作,自2004年10月起,乙为其母购买B保险公司的人寿分红险,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8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甲与乙因为工作、生活问题致使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甲所购买的投资连结险,该保险具有收益功能,现双方对婚后收益并无异议,法院予以依法分割;关于保险理赔金,因为系因乙伤残所得,具有专属性质,应当认为归乙单方所有。因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保险,应当认定该保险为夫妻共有,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现金价值进行分割;针对甲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其母购买的人寿分红险,应当认为该保险系夫妻共有财产的转化,法院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规则解读】
本案中争议焦点如下:(1)乙所得的保险理赔金可否分割?(2)乙购买投资连结险所得的收益可否分割?(3)乙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4)乙为其母购买的人寿分红险是否应当分割。
第一,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购买的投资连结险,约定可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这部分理赔赔偿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保险金主要用于被保险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此时只能作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张所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
第二,乙所购买的投资连结险所产生的收益是乙投资所得,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乙所购买的人身保险中,无论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受益人是否有甲,这部分财产都应当有甲的份额,应当进行分割。
第三,对于乙所购买的保险本身,虽然已经产生了收益,并且因为出险获得了理赔,但是根据该险种的特点,其投资价值没有变化,仍然具有相应的现金价值。由于购买该险种的资金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有性质,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第四,对于甲为其母亲购买的人寿分红险的处理,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消费性支出。如前文论述,笔者持有不同观点,如果肯定该类保险的消费性支出性质,一方面增加了夫妻间无权处分风险的发生概率,一旦支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另一方面,该人寿分红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密切的亲缘关系,投保人存在对被保险人有较强的影响力的情形,双方串通,一旦解除婚姻关系,投保人有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将受益人改为投保人本人,这样的结果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再有,这种认定也为夫妻一方长期预谋移转、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缺口,增大了法律漏洞。因此,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其个人血亲购买保险时,比较适当的做法是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五,在人身险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载明的受益人并非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则被保险人可否抗辩其并未取得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不同意给对方以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抗辩不成立,因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仅需在接到通知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可以认为对该人身保险所代表的财产性权益,被保险人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本人或者自己希望的人。
离婚时保险可以分割吗?
现在的人们普遍风险意识较强,购买的商业保险品种多样,商业保险属于金融理财性资产的一部分,那么离婚时保险资产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本文转载一个案例解读,与大家分享这个问题。
以下内容转载自:王林清,杨心忠,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裁判规则】
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10年甲(女)诉至法院称,甲与乙(男)于2004年8月结婚,婚后乙因工作性质长期外出,甲乙感情淡漠,2008年6月,乙因车祸截肢,后脾气日渐暴躁,多次对甲实施家庭暴力,现感情已经破裂,诉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乙获得的保险理赔金20万元。
双方争议的财产如下:乙伤残前从事长途运输行业,自2004年11月开始购买A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从婚后至今共取得收益10000元,2008年乙遭遇事故截肢获得保险理赔金20万元,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40000元。另因乙母一直没有工作,自2004年10月起,乙为其母购买B保险公司的人寿分红险,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8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甲与乙因为工作、生活问题致使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甲所购买的投资连结险,该保险具有收益功能,现双方对婚后收益并无异议,法院予以依法分割;关于保险理赔金,因为系因乙伤残所得,具有专属性质,应当认为归乙单方所有。因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保险,应当认定该保险为夫妻共有,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现金价值进行分割;针对甲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其母购买的人寿分红险,应当认为该保险系夫妻共有财产的转化,法院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规则解读】
本案中争议焦点如下:(1)乙所得的保险理赔金可否分割?(2)乙购买投资连结险所得的收益可否分割?(3)乙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4)乙为其母购买的人寿分红险是否应当分割。
第一,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购买的投资连结险,约定可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这部分理赔赔偿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保险金主要用于被保险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此时只能作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张所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
第二,乙所购买的投资连结险所产生的收益是乙投资所得,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乙所购买的人身保险中,无论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受益人是否有甲,这部分财产都应当有甲的份额,应当进行分割。
第三,对于乙所购买的保险本身,虽然已经产生了收益,并且因为出险获得了理赔,但是根据该险种的特点,其投资价值没有变化,仍然具有相应的现金价值。由于购买该险种的资金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有性质,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第四,对于甲为其母亲购买的人寿分红险的处理,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消费性支出。如前文论述,笔者持有不同观点,如果肯定该类保险的消费性支出性质,一方面增加了夫妻间无权处分风险的发生概率,一旦支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另一方面,该人寿分红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密切的亲缘关系,投保人存在对被保险人有较强的影响力的情形,双方串通,一旦解除婚姻关系,投保人有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将受益人改为投保人本人,这样的结果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再有,这种认定也为夫妻一方长期预谋移转、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缺口,增大了法律漏洞。因此,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其个人血亲购买保险时,比较适当的做法是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五,在人身险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载明的受益人并非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则被保险人可否抗辩其并未取得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不同意给对方以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抗辩不成立,因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仅需在接到通知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可以认为对该人身保险所代表的财产性权益,被保险人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本人或者自己希望的人。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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