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提出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婚内出轨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务劳动可请求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制裁婚内出轨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我们身心的寄居之所,婚姻双方具有责任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供稿:杨桂林
编辑:任喆
导读:在影视作品中,原配与小三的斗争花样总是层出不穷。但很少有讲原配到底是怎么找出轨的丈夫讨回公道的电视剧。俗话讲,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出轨肯定不是一个人的问题,出轨的丈夫肯定也得付出一些代价!那有人就问了,早先不知道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现在都已经协议离婚了,还能让他付出代价吗?今天我就告诉您,能!曾经协议离婚一年后就不能再要赔偿,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随时都可以要赔偿了,不再受时间限制!本文结合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分析,值得一读。
出轨是很多人离婚的原因之一
【案例】:王伟和黄文俩人是大学同学,王伟一直很喜欢黄文,追了黄文四年。黄文从一开始很抗拒王伟,到逐渐接受这个人的存在,再到被王伟日复一日地追求给打动,终于在毕业的时候答应王伟和他在一起了。没多久俩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便顺其自然的领证结婚了。婚后生活也十分甜蜜,但王伟的工作要经常出差,十天半个月见不到是常事。黄文刚开始还不适应,经常和王伟闹脾气,这个时候王伟就会说是为了赚钱养家,没办法。渐渐地,黄文适应了这种生活,觉得自己每天在家逛逛街、养养花也挺好。可突然有一天,他们的大学同学张章在微信上给黄文发了一张图片,图片里一个年轻女人挽着王伟大胳膊,头靠在他的肩膀上。黄文顿时觉得晴天霹雳,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后来王伟在黄文的追问下,自己亲口承认与小三同居半年了。黄文心如死灰,在闺蜜的建议下,她迅速与王伟离了婚,摆脱了这段婚姻,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黄文后来越想越觉得不解气,觉得太便宜王伟了!于是就找到了我们。
我们建议黄文起诉王伟,要求王伟赔偿。王伟和黄文离婚后,她还能要求王伟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黄文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离婚后就可以起诉赔偿!
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的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上述案件中,王伟就属于“婚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黄文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起诉王伟,要求其赔偿。但如果黄文在离婚时脑子一热,心一软,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黄文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了。而关于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是有变化的,这一变化更有利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旧的《婚姻法》时代,离婚后起诉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是有一年的时间限制的!过了时间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按照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黄文在和王伟离婚一年后提出要求王伟赔偿,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黄文的诉讼请求。但现在司法解释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更好地实现了这一法条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出轨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对方没有与他人同居,只是出轨了,协议离婚后我能请求赔偿吗?
这个问题其实就在于法院怎么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就是兜底条款,法官可以自由解释它到底包括哪些情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就认为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出轨方就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徐某自认出轨多次,双方曾短暂的复合过,但后来徐某又再次出轨。虽然如此,但徐某表示对女方孙某还有感情不想离婚。法院认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孙某曾挽救婚姻,但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再次出轨,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的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此,法院判据徐某和孙某离婚,徐某要支付给徐某赔偿金。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出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民法典》新增这一项后,如果因为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出轨方可被认定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如果对方只是出轨,还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您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最后的结果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我认为,这一规定无疑是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因此,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是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如有您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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