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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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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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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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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丨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B镇某村以铺设供水管道的名义,向该县扶贫办申请扶贫项目资金,项目采取先施工后拨款的方式。B镇自来水厂无偿为该村铺设了供水管道,该村支书马某某用该项目向扶贫办申请验收合格后,用两张虚假的15万元的自来水管发票、合同书等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办15万元自来水专项资金。马某某在告知村委会相关干部后,将由其保管的15万元扶贫款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马某某自知挪用扶贫专项款的行为终将被发现,于是他选择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15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告人马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分析点评


马某某作为经手和保管特定款物的村支书,明知扶贫款应专款专用,却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公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马某某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案中,马某某采取虚假发票、合同书的手段骗取自来水专项资金,并擅自将该专项资金15万元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等公用,表面看上去是“为公”,但实质上侵害了村干部的职务廉洁性以及特定款物的专属性质。在供水管道与村委会建设之间,马某某拆东墙补西墙,虽然水通了、楼盖了,但是却给村级财务留下了15万元的“窟窿”,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专款的拨付、使用,缺少强有力的监管,也为马某某“瞒天过海”提供了可乘之机。专款需专审、专用要专核,必须健全完善对特定款物的数量、审批、发放、使用、效果等环节的审核,切实防止“专款专用”变“专用专款”。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01


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其实质是公款私用,以拟归还为前提;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用,其实质是公款公物公用。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一般是挪用




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仍归单位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挪用特定款物建造宾馆、办公楼,挪用特定款物购买小汽车等。因此,不论事后是否归还均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陈某原系某市劳动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5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公车和建造办公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再如高某、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高某原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喻某原系村委会主任,两人在负责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利用领取和发放移民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代领的移民资金25万余元不及时发放给农户,而用于村集体开支,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喻某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


民生保障领域“硕鼠”频现 基层干部合谋侵占项目资金

在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工程中做手脚,挪用救灾、防汛、扶贫等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或部门消费,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害……近段时间,中央及许多地方设置了多类别的民生保障项目,但“硕鼠”却隐匿其中。


近日,一批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辽宁省几家法院接连宣判,多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基层干部被判刑,引发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当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在部分地区多发,且具有伪装性、合谋性等特征,大多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完善制度设计、查堵漏洞,从源头防范民生项目成为“唐僧肉”已显紧迫。


书记乡长落马折射基层侵占民生资金乱象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乡的党委书记、乡长同获刑。该案揭开了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窝案串案多发的严峻现实。


办案法官介绍,当事人李玉忱和赵国昌案发前分别担任黑山县英城子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其多笔犯罪事实与民生项目有关。2015年,县农发局拨付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0万元,李玉忱、赵国昌指使他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合同方式套出,挪作他用;县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7.5万元,用于26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人也将该笔资金套取挪用。二人还有直接贪污民生资金的行为。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赵国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他们的挪用行为致使旱情无法及时缓解,危房得不到及时修缮,扶贫款项不能发放到位,严重干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审法官说。


此前,辽阳市宏伟区法院也宣判过类似窝案。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在一个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环境示范工程中,利用采购设备的机会套取专项资金,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案的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隆昌镇原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多名中标企业负责人等一并被定罪。


锦州中院还宣判了刘宝军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刘宝军担任绥中县高岭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农业救灾款、防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共挪用43.6万元。此外,其还有多笔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刘宝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部分民生保障资金、特定款物被侵吞或挪用后,被相关干部用于个人消费或支出。比如丹东中院审理的张胜利一案,张胜利在担任凤城市鸡冠山镇镇长期间,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财政部门向该镇拨付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费、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161万元,其授意他人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65万元,用于报销手机费、电话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他因犯滥用职权等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长期从事反腐败研究的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表示,一些涉民生保障项目,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较高,在具体实施中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专项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的“唐僧肉”。窝案串案多发表明,治理这一现象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寻找破解之道。


科员、司机成“帮凶”


伪装性合谋性特征凸显


一些地方民生保障领域不断发生的吞挪资金等乱象,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9年,辽宁省纪委监委在全省乡镇街道集中开展涉农资金、涉农项目和城市民生资金、民生项目问题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排查发现各类问题39万余件,其中,立案2857件,一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受访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除了示范工程、专项改造,近几年国家还推出了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电影下乡专项资金等专项补贴或资金。原本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惠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被一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专项资金和补贴被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查办上述辽阳惠农环境示范工程腐败窝案的一位检察官说,“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示范工程全部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一线参与项目承揽、资金管理、设备采购的官员权力过大。另外在专项资金申报、支付等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项目申报条件、审批、拨付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均不够明确。”


当前,涉民生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愈加凸显三大特征:


首先,具有依附性。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套利根源来自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依附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这是一些基层干部侵占民生资金的基本手段。在郝景新案件中,据郝景新供述,“有些政策有漏洞,资金使用方式也有问题,没人监督,基本就是一两个人说了算。”


其次,伪装性强。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犯罪行为及背后的腐败,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用合法程序来掩盖非法牟利的本质。表面上按程序办事,私下的勾结或交易外人看不到。


“‘伪装性’是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最大的特征。”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说,由于政策赋予了执行者自由处置的空间,所以民生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表面上都合法合规,在程序上和规则上不易查出瑕疵,给查办带来难度。


再有,具有合谋性。此类案件中,单独行动的很少,没有“合作”对象的配合较难完成。内外部人员利益相互捆绑,最后套利分配。李玉忱、赵国昌案件,二人套取资金时经常有他人配合,包括农科站站长、民政办的科员、乡政府的司机都成了“帮凶”。


办案人员透露,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类案件的涉案主体职级普遍较低,多数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主要包括“两委”、基层部门重点岗位等人员。虽然职级不高,但这些人从事的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所涉职务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较易引发社会上的不满情绪。


“我不知道这是犯法”筑“双防线”促源头防范刻不容缓


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惠民利民政策、辅以专项保障资金来推动实施。因此,应当加强民生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好政策、好项目不异化成个别人的牟利工具。具体来说,要打造“双防线”,即民生保障资金的保护防线和职务犯罪的预防防线。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期间发现,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在民生保障领域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许多人法律观念淡薄,尤其是挪用特定款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当事人,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李玉忱在身陷囹圄后,向记者坦承,“以为把扶贫、危房改造资金挪用一下不是多大事,没想到犯了法,教训太大了!”


周维强、侯小丰认为,从各地查办的案件看,民生保障资金在使用中,往往存在账目管理不规范问题。有的专项资金没有实行单独核算,很多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因业务量大、资金分散、多头管理,再加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尚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受访的纪检、巡视、检法等办案人员表示,为了防止涉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蔓延势头,应打造实现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统一民生保障资金管理平台,将有关部门数据导入信息平台,并确立核查机制,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另外,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力度。除了必要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纪检监察监督,来自社会的监督也是重要一环,包括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如有必要,人大机关可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周维强说。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雅等专家建议,为遏制民生保障领域频出“硕鼠”大要案、确保公平正义,可以尝试在一些民生保障项目中引入第三方机制,让具有代表性的公民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抽查等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随机抽查、审计,同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公职人员是否以权谋私,了解项目的推进程度及实施效果,避免民生项目沦为民怨项目。(记者 范春生)



在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工程中做手脚,挪用救灾、防汛、扶贫等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或部门消费,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害……近段时间,中央及许多地方设置了多类别的民生保障项目,但“硕鼠”却隐匿其中。


近日,一批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辽宁省几家法院接连宣判,多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基层干部被判刑,引发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当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在部分地区多发,且具有伪装性、合谋性等特征,大多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完善制度设计、查堵漏洞,从源头防范民生项目成为“唐僧肉”已显紧迫。


书记乡长落马折射基层侵占民生资金乱象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乡的党委书记、乡长同获刑。该案揭开了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窝案串案多发的严峻现实。


办案法官介绍,当事人李玉忱和赵国昌案发前分别担任黑山县英城子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其多笔犯罪事实与民生项目有关。2015年,县农发局拨付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0万元,李玉忱、赵国昌指使他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合同方式套出,挪作他用;县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7.5万元,用于26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人也将该笔资金套取挪用。二人还有直接贪污民生资金的行为。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赵国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他们的挪用行为致使旱情无法及时缓解,危房得不到及时修缮,扶贫款项不能发放到位,严重干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审法官说。


此前,辽阳市宏伟区法院也宣判过类似窝案。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在一个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环境示范工程中,利用采购设备的机会套取专项资金,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案的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隆昌镇原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多名中标企业负责人等一并被定罪。


锦州中院还宣判了刘宝军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刘宝军担任绥中县高岭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农业救灾款、防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共挪用43.6万元。此外,其还有多笔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刘宝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部分民生保障资金、特定款物被侵吞或挪用后,被相关干部用于个人消费或支出。比如丹东中院审理的张胜利一案,张胜利在担任凤城市鸡冠山镇镇长期间,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财政部门向该镇拨付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费、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161万元,其授意他人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65万元,用于报销手机费、电话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他因犯滥用职权等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长期从事反腐败研究的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表示,一些涉民生保障项目,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较高,在具体实施中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专项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的“唐僧肉”。窝案串案多发表明,治理这一现象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寻找破解之道。


科员、司机成“帮凶”


伪装性合谋性特征凸显


一些地方民生保障领域不断发生的吞挪资金等乱象,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9年,辽宁省纪委监委在全省乡镇街道集中开展涉农资金、涉农项目和城市民生资金、民生项目问题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排查发现各类问题39万余件,其中,立案2857件,一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受访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除了示范工程、专项改造,近几年国家还推出了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电影下乡专项资金等专项补贴或资金。原本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惠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被一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专项资金和补贴被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查办上述辽阳惠农环境示范工程腐败窝案的一位检察官说,“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示范工程全部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一线参与项目承揽、资金管理、设备采购的官员权力过大。另外在专项资金申报、支付等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项目申报条件、审批、拨付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均不够明确。”


当前,涉民生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愈加凸显三大特征:


首先,具有依附性。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套利根源来自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依附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这是一些基层干部侵占民生资金的基本手段。在郝景新案件中,据郝景新供述,“有些政策有漏洞,资金使用方式也有问题,没人监督,基本就是一两个人说了算。”


其次,伪装性强。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犯罪行为及背后的腐败,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用合法程序来掩盖非法牟利的本质。表面上按程序办事,私下的勾结或交易外人看不到。


“‘伪装性’是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最大的特征。”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说,由于政策赋予了执行者自由处置的空间,所以民生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表面上都合法合规,在程序上和规则上不易查出瑕疵,给查办带来难度。


再有,具有合谋性。此类案件中,单独行动的很少,没有“合作”对象的配合较难完成。内外部人员利益相互捆绑,最后套利分配。李玉忱、赵国昌案件,二人套取资金时经常有他人配合,包括农科站站长、民政办的科员、乡政府的司机都成了“帮凶”。


办案人员透露,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类案件的涉案主体职级普遍较低,多数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主要包括“两委”、基层部门重点岗位等人员。虽然职级不高,但这些人从事的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所涉职务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较易引发社会上的不满情绪。


“我不知道这是犯法”筑“双防线”促源头防范刻不容缓


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惠民利民政策、辅以专项保障资金来推动实施。因此,应当加强民生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好政策、好项目不异化成个别人的牟利工具。具体来说,要打造“双防线”,即民生保障资金的保护防线和职务犯罪的预防防线。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期间发现,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在民生保障领域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许多人法律观念淡薄,尤其是挪用特定款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当事人,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李玉忱在身陷囹圄后,向记者坦承,“以为把扶贫、危房改造资金挪用一下不是多大事,没想到犯了法,教训太大了!”


周维强、侯小丰认为,从各地查办的案件看,民生保障资金在使用中,往往存在账目管理不规范问题。有的专项资金没有实行单独核算,很多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因业务量大、资金分散、多头管理,再加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尚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受访的纪检、巡视、检法等办案人员表示,为了防止涉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蔓延势头,应打造实现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统一民生保障资金管理平台,将有关部门数据导入信息平台,并确立核查机制,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另外,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力度。除了必要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纪检监察监督,来自社会的监督也是重要一环,包括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如有必要,人大机关可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周维强说。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雅等专家建议,为遏制民生保障领域频出“硕鼠”大要案、确保公平正义,可以尝试在一些民生保障项目中引入第三方机制,让具有代表性的公民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抽查等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随机抽查、审计,同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公职人员是否以权谋私,了解项目的推进程度及实施效果,避免民生项目沦为民怨项目。(记者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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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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